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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

(中國曹魏時期法典)

鎖定
新律指我國曆史上曹魏政權的法律。魏明帝時,鑑於漢朝律令繁雜,在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下詔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也叫《魏律》、《曹魏律》。
三國時期,吳、蜀雖制定過一些科條,但沒有編纂出系統的法典。 [1]  曹魏的《新律》是三國時代最有影響、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一部系統的法典。 [1] 
中文名
新律
性    質
曹魏時期頒佈的系統性法典 [1] 
篇    幅
十八篇 [1] 
特    點
刑名在首;八議入律 [1] 

新律歷史背景

新律肉刑爭議

鄭玄 鄭玄
漢獻帝年間,天下將亂,百姓有土崩之勢,刑罰不足以懲惡,、於是名儒大才故遼東太守崔實、大司農鄭玄、大鴻臚陳紀之徒,鹹以為宜復行肉刑。漢朝既不議其事,故無所用矣。曹操主政時,荀彧提出恢復肉刑,為孔融反對。魏國在漢王朝之下建立時,曹操又想恢復肉刑,而奉常王脩不同其議;魏武帝亦難以籓國改漢朝之制,遂寢不行。肉刑爭議一直延續到魏明帝之時甚至正始年間。 [2] 

新律漢律繁複

漢律從蕭何九章律》起算,叔孫通增加《九章律》未涉及的內容,有了傍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有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又六篇:合六十篇。又漢時決事,集為《令甲》以下三百餘篇,及司徒鮑公撰嫁娶辭訟決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體系混亂,內容繁複。
面對這樣繁雜的法律,後人各自撰寫章句。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餘家,家數十萬言。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餘言,言數益繁,覽者益難。天子於是下詔,但用鄭氏章句,不得雜用餘家。衞覬又上奏説:“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懸命,而選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請置律博士,轉相教授。”他的建議得到採納,然而律文煩廣,事比眾多,離本依末,問題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 [2] 

新律司法腐敗

魏明帝時,決獄之吏如廷尉獄吏範洪受囚絹二丈,附輕法論罪作出判決;獄吏劉象受屬偏考囚張茂物故,附重法論之。洪、象雖皆棄市,而輕枉者相繼。法律本身的混亂給了這些司法官員以可乘之機。 [2] 

新律制定過程

王朗 王朗
在範洪、劉象兩人案發時,太傅鍾繇又上疏求復肉刑,詔下其奏,司徒王朗不贊同。當時議者百餘人,贊成王朗者多。明帝因吳蜀未平,又寢刑法改革之議。
其後,天子又下詔改定刑制,命司空陳羣、散騎常侍劉邵、給事黃門侍郎韓遜、議郎庾嶷、中郎黃休、荀詵等刪約舊科,傍採漢律,定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書官令》、《軍中令》,合百八十餘篇。 [2] 

新律篇章內容

新律篇目設置

《新律》編纂者之一的劉邵 《新律》編纂者之一的劉邵
《盜律》有劫略、恐猲、和賣買人,科有持質,皆非盜事,故分以為《劫略律》。
《賊律》有欺謾、詐偽、逾封、矯制、《囚律》有詐偽生死,《令丙》有詐自復免,事類眾多,故分為《詐律》。
《賊律》有賊伐樹木、殺傷人畜產及諸亡印,《金布律》有毀傷亡失縣官財物,故分為《毀亡律》。
《囚律》有告劾、傳覆,《廄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聞道辭,故分為《告劾律》。
《囚律》有繫囚、鞫獄、斷獄之法,《興律》有上獄之事,科有考事報讞,宜別為篇,故分為《系訊》、《斷獄律》。
《盜律》有受所監受財枉法,《雜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錢,科有使者驗賂,其事相類,故分為《請賕律》。
《盜律》有勃辱強賊,《興律》有擅興徭役,《具律》有出賣呈,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為《興擅律》。
《興律》有乏徭稽留,《賊律》有儲峙不辨,《廄律》有乏軍之興,及舊典有奉詔不謹、不承用詔書,漢氏施行有小愆之反不如令,輒劾以不承用詔書乏軍要斬,又減以《丁酉詔書》,《丁酉詔書》,漢文所下,不宜復以為法,故別為之《留律》。
秦世舊有廄置、乘傳、副車、食廚,漢初承秦不改,後以費廣稍省,故後漢但設騎置而無車馬,則律猶著其文,則為虛設,故除《廄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為《郵驛令》。
其告反逮驗,別入《告劾律》。上言變事,以為《變事令》,以驚事告急,與《興律》烽燧及科令者,以為《驚事律》。
《盜律》有還贓畀主,《金布律》有罰贖入責以呈黃金為價,科有平庸坐贓事,以為《償贓律》。
律之初制,無免坐之文,張湯、趙禹始作監臨部主、見知故縱之例。其見知而故不舉劾,各與同罪,失不舉劾,各以贖論,其不見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約而例通。科之為制,每條有違科,不覺不知,從坐之免,不復分別,而免坐繁多,宜總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為《免坐律》。
諸律令中有其教制,本條無從坐之文者,皆從此取法也。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於正律九篇為增,於旁章科令為省矣。 [2] 

新律刑罰規定

改漢舊律不行於魏者皆除之,更依古義製為五刑。
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贖刑十一,罰金六,雜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為律首。
又改《賊律》,但以言語及犯宗廟園陵,謂之大逆無道,要斬,家屬從坐,不及祖父母、孫。至於謀反大逆,臨時捕之,或污瀦,或梟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嚴絕惡跡也。
賊鬥殺人,以劾而亡,許依古義,聽子弟得追殺之。會赦及過誤相殺,不得報仇,所以止殺害也。
正殺繼母,與親母同,防繼假之隙也。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也。歐兄姊加至五歲刑,以明教化也。囚徒誣告人反,罪及親屬,異於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誣也。改投書棄市之科,所以輕刑也。正篡囚棄市之罪,斷兇強為義之蹤也。二歲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煩獄也。改諸郡不得自擇伏日,所以齊風俗也。 [2] 

新律八議入律

三國志12的陳羣 三國志12的陳羣
“八議”是封建貴族官僚中的八種人犯罪後,享有減免刑罰處分的特權制度。具體包括:一、議親,指皇親國戚;二、議故,指皇帝的親密故舊;三、議賢,指朝廷認為“有大德行”的人;四、議能,指有傑出的政治、軍事才能的人;五、議功,指為王朝建立過卓著功勳的人;六、議貴,指一定品級以上的官員以及有一定等級爵位的人;七、議勤,指為國家勤勞服務的人;八、議賓,指前朝國君的後裔被尊為國賓的。上述八種特殊人物犯罪,司法官員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將他的犯罪情況和特殊身份報到朝廷,由負責的官員集體審議,提出意見,報請皇帝裁決,給予寬宥處理。一般情況下死刑均能免除,其他的刑罰則可以降等處理。
“八議”入律,始於曹魏的《新律》。同晉律一樣,《新律》的編修者陳羣、劉邵等也是當時的名儒。陳羣出於潁川世家,自幼受儒家學説的教育,精通經典,主張崇德布化,其奏疏中動輒引用《周禮》《詩經》。劉邵長期執經講學,對禮樂經典也有研究。《新律》在他們的編纂下,吸收了不少儒家學説的內容,,於“八議”的規定就是儒家化最明顯的標誌。自《新律》確立“八議”制度後,隋唐又加以進一步完善,以後各朝都相沿不改。 [3] 

新律主要特點

曹魏《新律》的主要特點有:
其一,在法典體例上,把《漢律》中規定刑罰種類和刑法原則的“具律”改為“刑名”,並置於全律之首,改變了在原先的《九章律》中具有總則性質的內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終、“非篇章之義”的狀況,也不同於《法經》將《具法》列為最後一篇的做法,突出了法律原則在法典中的統領作用,使法典的體例更為科學合理,被後來歷代封建法典所沿用,稱得上我國古代法典編纂史上的一次重大進步。 [1] 
其二,在內容上,在漢代《九章律》的基礎上又增加了詐偽、斷獄等九篇,並調整了法典中與篇目不統一的內容,使法典的內容更豐富,結構更合理。
其三,規定了維護皇親國戚官僚貴族等級特權的“八議”制度,將《周禮》中的“八辟”制度正式規定到法典之中,這是禮法結合的突出表現,也是法律儒家化的突出表現。 [1] 
此外,還改訂了刑罰制度,減輕了某些刑罰。
總之,《魏律》在法典體例和內容上所作的改革與創新,對於後世歷代封建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影響。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