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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康德主義法學派

鎖定
新康德主義法學派是以繼承和發展康德的哲學和法律思想為特徵的資產階級法學流派。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德國興起。由德國漢學家施塔姆勒創立。其排除康德哲學中關於“自在在物”是客觀存在的觀點,突出康德哲學中的不可知論,以“社會理想”代替康德所強調的個人自由,以“內容可變”的自然法代替不變的自然法。施塔姆勒以後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德國的拉斯克(1875—1915)、拉特勃魯赫和意大利的德爾韋基奧(1878—1970)等人。 [1] 
中文名
新康德主義法學派
外文名
neo-Kantian school of law
類    型
資產階級法學派別
創建時間
19世紀末、20世紀初

新康德主義法學派學派觀點

新康德主義法學派排除康德哲學中關於“自在之物”是客觀存在的觀點,突出康德哲學中的不可知論;以“社會理想”代替康德所強調的個人自由;以“內容可變”的自然法代替不變的自然法。在法、國家和個人之間的關係上,新康德主義法學家一般趨向康德的關於個人自由主義的傳統,而不象新黑格爾主義那樣趨向絕對主義、國家主義。

新康德主義法學派發展歷程

但30年代法西斯主義盛行時,包括德爾韋基奧在內的新康德主義法學家在不同程度上轉向了新黑格爾主義。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法學界對新康德主義法學和實證主義法學的作用有很大爭論。反對者認為它們對法的道德價值採取否定或相對主義態度,從而在客觀上支持了法西斯政權。拉德勃魯赫當時放棄了新康德主義,凱爾森雖然堅持,但總的説來,新康德主義法學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趨向衰落。

新康德主義法學派學派類型

這個學派一般又可分為兩派:一派以凱爾森為代表,是最極端的一派,認為法學僅限於分析實在法律規範的結構和關係,而不應對法作任何政治和道德評價,因為這種評價只能是主觀的,根本無法給以科學論證
另一派以拉德勃魯赫為代表,他也承認這種評價是主觀的,無法給以科學論證,但認為法學仍應研究各種法律制度所謀求的政治和道德價值。

新康德主義法學派代表人物

在施塔姆勒以後的新康德主義法學代表人物主要有德國的E.拉斯克(1875~1915)、G.拉德勃魯赫和意大利的G.德爾韋基奧(1878~1970)等人。純粹法學派創始人H.凱爾森也以康德的先驗哲學作為其學説的思想基礎,一般也被列入新康德主義法學派。他們的共同特徵是突出康德哲學中的不可知論,將法學和對法的評價對立起來,因而這種法學又被稱為相對主義法學。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