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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爾資本協議

鎖定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又稱新巴塞爾協議巴塞爾協議II,即《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最終稿,2004年6月26日由國際清算銀行旗下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通過的協議。
內容針對1988年的舊巴塞爾資本協定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標準化國際上的風險控管制度,提升國際金融服務的風險控管能力。 [1] 
中文名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
外文名
Basel II
通    過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更    新
監管框架更完善與科學
創建時間
2004年6月26日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形成歷史

為強化國際型銀行體系的穩定,避免因各國資本需求不同所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情形,國際清算銀行下的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1988年公佈以規範信用風險為主的跨國規範,稱為巴塞爾資本協定。然而Basel I未涵蓋信用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而信用風險權數級距區分過於粗略,扭曲銀行風險全貌,加上法定資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的盛行,以及近幾年大型銀行規模及複雜度的增加,也都凸顯巴塞爾協議的不足。
1996年的修正案將市場風險納入資本需求的計算,於次年底開始實施。
1999年6月,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公佈了新的資本適足比率架構(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諮詢文件,對Basel I做了大量修改。
2001年1月公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草案,修正之前的信用風險評估標準,加入了操作風險的參數,將三種風險納入銀行資本計提考量,以期規範國際型銀行風險承擔能力。
2004年6月正式定案,並希望在2006年年底以前,大多數的國家都能採用此架構。 [1]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內容更新

結構框架 結構框架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保持了與《舊巴塞爾資本協議》的連續性、一貫性,同時又有新的發展。在內容上主要有四方面更新:
1、監管框架更完善與科學
舊協議在信用風險的監管上是以單一最低資本金為標準的。新協議除繼續堅持該要求外,還增加了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來對銀行風險進行監管,以提高資本監管效率。新資本協議形成了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三大支柱”,是資本監管領域的重大突破。
2、風險權重的計量更準確
舊協議決定風險權重的標準是以是否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成員國,這種劃分標準有“國別歧視”。新協議則使用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來確定主權政府、銀行和企業的風險權重。除此之外,三大主體風險權重的確定還需與若干國際標準相結合。
3、風險認識更全面
舊協議主要考慮信用風險,而新協議則認為銀行面臨着三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其它風險(包括利率風險、操作風險、法律和聲譽風險);它幾乎囊括了銀行所要面臨的一切風險,並且對各種風險都有相應的資本標準要求。
4、新協議的主要創新是內部評級法(IRB)
巴塞爾委員會認為一個資本金與風險緊密掛鈎的體系所帶來的利益將遠遠超出其成本,其結果是一個更安全、更堅固和效率更高的銀行系統。數年之後,眾多國際大銀行將紛紛採用內部評級法,若某國不能跟上形勢的發展,到過渡期結束之後,不能使用內部評級法的商業銀行,將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將處於競爭劣勢。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作用

隨着金融環境的變化、金融產品的創新和金融業務的拓展,《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將對國際銀行業的穩健經營、有效運行與公平競爭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其自身也將隨國際銀行業的發展而不斷得到發展和完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