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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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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是由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於2020年1月22日晚發佈。
為做好全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切實維護人民羣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疫情形勢和研究進展,特制定本方案。 [1] 
方案提到,基於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認識,疾病的潛伏期最長約為14天,病例存在人傳人情況,參照SARS和MERS的防控經驗判斷,潛伏期可能無傳染性。 [2] 
中文名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
外文名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lan for Pneumonia Caused by novel coronavirus (2nd Edition)
頒佈時間
2020年1月22日
發佈單位
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
適用範圍
方案適用於指導各地開展防控工作。本方案將根據疫情形勢的變化和評估結果,及時更新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提出背景

根據當前疫情形勢和研究進展,國家衞健委組織制定了這一方案,提出加強組織領導、病例發現與報告、流行病學調查等9項防控措施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頒佈目的

及時發現和報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瞭解疾病特徵與可能的感染來源,規範密切接觸者管理,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1]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適用範圍

方案適用於指導各地開展防控工作。本方案將根據疫情形勢的變化和評估結果,及時更新。 [1]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方案內容

方案包括四個附件文件,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監測方案、流行病學調查方案、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以及實驗室檢測技術指南。方案將根據疫情形勢的變化和評估結果,及時更新。
其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提出,與病例發病後有如下接觸情形之一,但未採取有效防護者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
與病例共同居住、學習、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觸的人員,如與病例近距離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與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診療、護理、探視病例的醫護人員、家屬或其他與病例有類似近距離接觸的人員,如直接治療及護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閉環境中探視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護人員;與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並有近距離接觸人員,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護理過病人的人員;該病人的同行人員(家人、同事、朋友等);經調查評估後發現有可能近距離接觸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務人員;現場調查人員調查後經評估認為符合其他與密切接觸者接觸的人員。
而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於新型冠狀病毒檢測陽性的野生動物、物品和環境,且暴露時未採取有效防護的加工、售賣、搬運、配送或管理等人員。
方案提出,對確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或可疑暴露者進行醫學觀察。採取居家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無法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的密切接觸者,可安排集中隔離觀察。醫學觀察期限為自最後一次與病例發生無有效防護的接觸或可疑暴露後14天。 [2]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防控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高度重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級衞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加強對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導,組建防控技術專家組,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科學指導、及時救治”的工作原則,組織有關部門制訂並完善相關工作和技術方案等,規範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各級衞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疫情控制的總體指導工作,落實防控資金和物資。
各級疾控機構負責開展監測工作的組織、協調、督導和評估,進行監測資料的收集、分析、上報和反饋;開展現場調查、實驗室檢測和專業技術培訓;開展對公眾的健康教育與風險溝通。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負責病例的發現與報告、隔離、診斷、救治和臨牀管理,開展標本採集工作,並對本機構的醫務人員開展培訓。
(二)病例發現與報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各級疾控機構按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監測方案(第二版)》(見附件1)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監測、發現和報告工作。
1.病例發現。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監測和日常診療過程中,應提高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診斷和報告意識,對於不明原因發熱、咳嗽等症狀的病例,應注意詢問發病前14天內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瞭解本人近期有無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地區的旅行史,有無哺乳動物、禽類等接觸史,尤其是野生動物接觸史,以及有無與類似病例的密切接觸史。
2.病例報告。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確診病例時,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進行網絡直報。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縣(區)級疾控機構報告,並於2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縣(區)級疾控機構在接到報告後立即進行網絡直報。負責病例網絡直報的醫療機構或疾控機構要根據實驗室檢測結果、病情進展及時對病例診斷類型、臨牀嚴重程度等信息進行訂正。
(三)流行病學調查。縣(區)級疾控機構接到轄區內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報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確診病例後,應當按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學調查方案(第二版)》(見附件2)進行調查。
(四)標本採集與檢測。收治病例的醫療機構要採集病例的相關臨牀標本,通知縣(區)級疾控機構儘快將標本送至當地指定的疾控機構或醫療機構實驗室進行相關病原檢測(見附件4)。
採集的臨牀標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標本(如咽拭子、鼻拭子等)、下呼吸道標本(如深咳痰液、呼吸道吸取物、支氣管灌洗液、肺泡灌洗液等)、抗凝血和血清標本等。臨牀標本應儘量採集病例發病早期的呼吸道標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標本)和發病7天內急性期血清以及發病後第3~4周的恢復期血清。
標本採集、運送、存儲和檢測暫按二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及《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衞生部令第45號)及其他相關要求執行。
(五)病例救治及院內感染預防控制。病例需收治在指定醫療機構,承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救治的醫療機構,應做好醫療救治所需的人員、藥品、設施、設備、防護用品等保障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重視和加強隔離、消毒和防護工作。對疑似病例、確診病例實行隔離治療,疑似病例應當進行單間隔離治療。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範》,做好醫療器械、污染物品、物體表面、地面等的清潔與消毒;按照《醫院空氣淨化管理規範》要求進行空氣消毒。在診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物,應根據《醫療廢物處理條例》和《醫療衞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和管理。?
(六)密切接觸者的追蹤和管理。由縣(區)級衞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協調密切接觸者的追蹤和管理。對確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實行居家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見附件3),每日至少進行2次體温測定,並詢問是否出現急性呼吸道症狀或其他相關症狀及病情進展。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期為與病例末次接觸後14天。
(七)宣傳教育與風險溝通。積極開展輿情監測,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及時向公眾解疑釋惑,迴應社會關切,做好疫情防控風險溝通工作。要加強重點人羣、重點場所以及大型人羣聚集活動的健康教育和風險溝通工作。
(八)加強醫療衞生機構專業人員培訓。對醫療衞生機構專業人員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發現與報告、流行病學調查、標本採集、實驗室檢測、醫療救治、院感防控、密接管理、個人防護等內容的培訓,提高防控和診療能力。
(九)加強實驗室檢測能力及生物安全防護意識。各省級疾控機構、具備實驗室檢測能力的地市級疾控機構、以及指定的醫療衞生機構要做好實驗室診斷方法建立和試劑、技術儲備,隨時按照實驗室生物安全規定開展各項實驗室檢測工作。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