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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新聞信息報道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

鎖定
新華社新聞信息報道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是新華社於2015年11月發佈的規定。 [2] 
中文名
新華社新聞信息報道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
發佈時間
2015年11月

新華社新聞信息報道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主要內容

新華社新聞信息報道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社會生活類

1.對有身體傷疾的人士不使用“殘廢人”“獨眼龍”“瞎子”“聾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稱,而應使用“殘疾人”“盲人”“聾人”“智力障礙者”等詞彙。
2.報道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強烈評價色彩的詞彙。
3.醫藥報道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等詞彙,藥品報道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技術”“最高技術”“最先進製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詞彙。
4.對文藝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詞彙,一般可使用“文藝界人士”或“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5.對各級領導同志的各種活動報道,不使用“親自”等形容詞。
6.作為國家通訊社,新華社通稿中不應使用“哇噻”“媽的”等俚語、髒話、黑話等。如果在引語中不能不使用這類詞彙,均應用括號加註,表明其內涵。近年來網絡用語中對髒語進行縮略後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報道中使用。

新華社新聞信息報道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法律類

1.在新聞稿件中涉及如下對象時不宜公開報道其真實姓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屬;
(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
(3)涉及案件的婦女和兒童;
(4)採用人工受精等輔助生育手段的孕、產婦;
(5)嚴重傳染病患者;
(6)精神病患者;
(7)被暴力脅迫賣淫的婦女;
(8)艾滋病患者;
(9)有吸毒史或被強制戒毒的人員。
涉及這些人時,稿件可使用其真實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張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2.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應使用“犯罪嫌疑人”。
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反訴。不要使用原告“將某某推上被告席”這樣帶有主觀色彩的句子。
4.不得使用“某某黨委決定給某政府幹部行政上撤職、開除等處分”,可使用“某某黨委建議給予某某撤職、開除等處分”。
5.不要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稱作“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也不要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稱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不要稱作“人大常委”。
6.“村民委員會主任”簡稱“村主任”,不得稱“村長”。村幹部不要稱作“村官”。
7.在案件報道中指稱“小偷”“強姦犯”等時,不要使用其社會身份作前綴。如:一個曾經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寫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寫成“教授罪犯”。
8.國務院機構中的審計署的正副行政首長稱“審計長”“副審計長”,不要稱作“署長”“副署長”。
9.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不要寫成“檢察院院長”。

新華社新聞信息報道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民族宗教類

1.對各民族,不得使用舊社會流傳的帶有污辱性的稱呼。不能使用“回回”“蠻子”等,而應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隨意簡稱,如“蒙古族”不能簡稱為“蒙族”,“維吾爾族”不能簡稱為“維族”,“哈薩克族”不能簡稱為“哈薩”等。
2.禁用口頭語言或專業用語中含有民族名稱的污辱性説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來指代“庸醫”,不得使用“蒙古人”來指代“先天愚型”等。
3.少數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稱為民族,只能稱為“XX人”。如“摩梭人”“撤尼人”“穿(川)青人”“僜人”,不能稱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僜族”等。
4.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稱與後世民族名稱混淆,如不能將“高句麗”稱為“高麗”,不能將“哈薩克族”“烏孜別克族”等泛稱為“突厥族”或“突厥人”。
5.“穆斯林”是伊斯蘭教信徒的通稱,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為一談。不能説“回族就是伊斯蘭教”“伊斯蘭教就是回族”。報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稱“穆斯林”。
6.涉及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的報道,不要提“豬肉”。
7.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説“宰”,不能寫作“殺”。

新華社新聞信息報道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主權內容類

1、香港、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在任何文字、地圖、圖表中都要特別注意不要將其稱作“國家”。尤其是多個國家和地區名稱連用時,應格外注意不要漏寫“(國家)和地區”字樣。
2.對台灣當局“政權”系統和其他機構的名稱,無法迴避時應加引號,如台灣“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選委會”“行政院主計處”等。不得出現“中央”“國立”“中華台北”等字樣,如不得不出現時應加引號,如台灣“中央銀行”等。台灣“行政院長”“立法委員”等均應加引號表達。台灣“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等也應加引號。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台灣地區領導人,即使加註引號也不得使用。
3.對台灣地區施行的所謂“法律”,應表述為“台灣地區的有關規定”。涉及對台法律事務,一律不使用“文書驗證”、“司法協助”、“引渡”等國際法上的用語。
4.不得將海峽兩岸和香港並稱為“兩岸三地”。
5.不得説“港澳台遊客來華旅遊”,而應稱“港澳台遊客來大陸(或:內地)旅遊”。
6.“台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香港、澳門”與“內地”為對應概念,不得弄混。
7.不得將台灣、香港、澳門與中國並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內地與香港”“大陸與台灣”或“京港”“滬港”“閩台”等。
8.“台灣獨立”或“台獨”必須加引號使用。
9.台灣的一些社會團體如“中華道教文化團體聯合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等有“中國”“中華”字樣者,應加引號表述。
10.不得將台灣稱為“福摩薩”。如報道中需要轉述時,一定要加引號。
11.對南沙羣島不得稱為“斯普拉特利羣島”。
12.釣魚島不得稱為“尖閣羣島”。
13.嚴禁將新疆稱為“東突厥斯坦”。

新華社新聞信息報道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國際關係類

1.不得使用“北朝鮮(英文North Korea)”來稱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可直接使用簡稱“朝鮮”。英文應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縮寫“KPRK”。
2.有的國際組織的成員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國家、也包括一些地區。在涉及此類國際組織時,不得使用“成員國”,而應使用“成員”或“成員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亞太經合組織成員國”,而應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亞太經合組織成員”“亞太經合組織成員方”(英文用members)。
3.不使用“穆斯林國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蘭國家”或“伊斯蘭世界”。
4.在達爾富爾報道(蘇丹境內)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應使用“武裝民兵”或“部族武裝”。
5.在報道社會犯罪和武裝衝突時,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衝突參與者的膚色、各族和性別特徵。比如,在報道中應迴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6.公開報道不要使用“伊斯蘭原教旨主義”“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等説法。可用“宗教激進主義(激進派、激進組織)”替代。如迴避不了而必須使用時,可使用“伊斯蘭激進組織(分子)”,但不要用“激進伊斯蘭組織(分子)”。
7.不要使用“十字軍”等説法。
8.人質報道中不使用“斬首”,可用中性詞“人質被砍頭殺害”。
9.對國際戰爭中雙方的戰鬥人員死亡的報道,不要使用“擊斃”等詞彙,可使用“打死”等詞彙。
10.不要將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區稱“黑非洲”,而應稱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