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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分析法學派

鎖定
新分析法學派又稱“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20世紀60年代形成的,以繼承和發展19世紀奧斯丁的分析法學為特徵的現代西方法學派別。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國法學家哈特、拉茨、麥考米克、迪'亞斯等。 [1] 
中文名
新分析法學派
外文名
New ana1ytica1 school of law
形成時代
20世紀60年代
類    型
現代西方法學派別之一
新分析法學有3個不同於舊分析法學的特徵:(1)放棄了舊分析法學試圖把法理學研究範圍嚴格限制在註解法的概念的範圍的作法,承認社會學和自然法哲學的方法的某些合理性。(2)運用了新的實證主義的哲學方法,如語義分析的哲學方法。(3)對司法程序進行了更多更精緻的研究。(4)在堅持法律實證主義基本立場的同時,向自然法學説靠攏,如哈特提出的“最低限度自然法”的命題,既是人類社會必須遵循的道德原則,也是需要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的原則。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