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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民法典草案總覽

(200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鎖定
《新中國民法典草案總覽》是200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何勤華,李秀清,陳頤。
中文名
新中國民法典草案總覽
作    者
何勤華
李秀清
陳頤 [1] 
出版時間
2003年01月01日
出版社
法律出版
ISBN
9787503640766 [1] 
定    價
105.0
開    本
5 開
圖書編號
1729132
版    次
1

目錄

新中國民法典草案總覽簡介

世界上第一部資產階級的民法典。法國民法典於1804年誕生,只用了短短的4個月。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的民法典1922年《蘇俄民法典》的編纂,也只用了4年。即使被認為多次遭受挫折、經歷坎坷、耗時長久的1898年《日本民法典》和1900年《德國民法典》,其起草、制定、公佈、實施也才用了20餘年時間。然而,新中國成立已有50多年,我們卻至今未能制定出一部統一的民法典。
是中國的立法者沒有法律素養嗎?是中國的立法者沒有敬業精神和職業道德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本書所彙編的資料顯示,從1955年初即新中國成立不足6年起,我國的立法工作者就已經制定出了第一批民法典草案。中國遲遲未能頒佈實施民法典,中國立法工作者的智慧之花遲遲未能結成法典之果,主要原因就在於這50多年時間內新中國成長過程中所遇到的種種經濟和政治方面的動盪和變革。關於這——點,本書編者的相關論著已經作了詳細分析,這裏不再予以展開。而本書彙編的文獻,則可以幫助讀者進一步瞭解和理解這一動盪和變革的歷程對中國民事立法進程的深刻影響。
本書彙編的第一個民法典草案是1955年10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稿》,最後一個民法典草案是1985年7月10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討論稿)》,全書總共彙編了民法典總則和分則草案共96個。本書的文獻資料,從未公開出版過。其中,有些資料曾少量打印下發,徵求各地各單位專家的意見;有些資料僅是手寫稿,只有範圍很小的人員接觸過。因此,本書的文獻極為珍貴。我們將這些文獻資料公開出版,是為了滿足學術研究之需要,以為促進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研究的發展和繁榮盡一點綿薄之力。至於這些文獻資料的獲得,主要是編者多年來四處收集的結果。在此,值本書出版之時,我們謹向為本書提供資料的朋友致以誠摯的謝意。
本書中有些草案是打印稿,但編者收集到的草案原件已經過相關立法人員的傳閲,而在此過程中,有些條文被塗改和刪字,如本書上卷第428頁第13條“租金應該用人民幣計算和給付”中的“該”字已被傳閲者刪去。為了保持草案的原貌,編者重新恢復使用“該”字,並在頁下加註:“原件此處刪去‘該’字。”由於這種現象較多,故在此特別予以説明。同時,大部分草案中關於“得”、“的”、“地”、“那些”、“哪些”以及年代、標點、數字(如“廿”、“卅”等以及阿拉伯數字)等的使用並不規範,但為了保持草案的原貌,編者也未作任何改動。個別地方字跡不清,則用口或省略號表示。此外,有些草案在條文邊上還有手寫的旁註,我們也都已經在頁注中對此作了説明。
由於我們是法律史研究者,民法的學識和素養不很深厚,故本書可能存在種種缺點和不足,此點懇望民法學界的同仁原諒,並歡迎廣大讀者多提意見,以便在再版時可以改正。本書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出版,也得力於法律出版社的領導和各位責任編輯的支持和高效的工作。在此,也一併表示我們的謝意。
何勤華
於上海 華東政法學院
2002年8月30日

新中國民法典草案總覽目錄

上卷
第一部分:50年代
一、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稿(1955年10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次草稿)總則篇(1955年10月24日)
總則篇(第三次草稿)(1956年12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篇(第四次草稿)(1957年1月15日)
二、所有權
説明(1958年3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有權篇(草篇)[最初稿](1956年4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有權篇(第一次草稿)(1956年4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有權篇草稿(二稿)(1956年4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有權篇草稿(草稿)[三稿](1956年5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有權篇草案(第五次草稿)(1956年8月20日)
三、債法總則
説明(1958年3月29日)
債篇通則第一次草稿(1955年10月24日)
債的履行部分(第一次草稿)[債篇通則](1956年8月23日)
債權篇通則草稿(1957年1月7日)
債的通則第二次稿(另案)(1957年1月10日)
債篇通則第三次稿(1957年2月5日)
損害賠償(或改為: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第三次草稿](1957年2月10日)
無因管理(第三次草稿)(1957年2月10日)
不當得利(第三次草稿)(1957年2月10日)
有關民法債篇通則的幾個主要問題(1957年3月30日)
附:
討論題[債]
座談提綱(1955年5月10日)
四、債法分則
(一)買賣
(二)承攬
(三)租賃
(四)借貸
中卷
(五)承攬運送
(六)委任
(七)信託、行紀
(八)贈與
(九)基本建設工程包工
……
下卷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