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斯鑫良
鎖定
斯鑫良,男,漢族,1950年1月生,浙江東陽人。1969年1月參加工作,1980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畢業。曾任浙江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 中文名
- 斯鑫良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籍 貫
- 浙江東陽
- 出生日期
- 1950年1月
- 畢業院校
- 中央黨校
斯鑫良人物履歷
1969年03月至1972年02月下鄉插隊;
1972年02月至1973年09月在東陽市虎鹿供銷社工作;
1972年09月至1975年10月在浙江農業大學畜牧獸醫系(即現浙江大學動物科學學院)學習;
1975年10月至1983年11月任東陽縣食品公司幹部、副經理、經理;
1983年11月至1984年09月任東陽縣副縣長;
1984年09月至1986年09月在中央黨校培訓班學習;
1986年10月至1987年03月任東陽縣委副書記兼宣傳部長;
1987年03月至1989年11月任東陽縣委副書記;
1989年11月至1992年06月任浦江縣委書記;
1992年06月至1994年04月任湖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長;
1994年04月至1996年01月任湖州市委副書記兼組織部長;
1996年01月至1998年02月任湖州市委副書記(其中:1997年03月至1997年07月在中央黨校進修部學習);
1998年02月至2001年04月任湖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1年04月至2001年06月任浙江省委宣傳部部長;
2001年06月至2002年06月任浙江省委組織部部長;
2002年06月任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7年07月至2010年01月,任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省委黨校校長;
斯鑫良擔任職務
斯鑫良人物事件
斯鑫良違紀被查
斯鑫良開除黨籍
2015年6月19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浙江省政協原副主席、黨組副書記斯鑫良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斯鑫良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由他人出資安排打高爾夫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鉅額賄賂;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姦。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斯鑫良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在得知組織對其有關問題線索進行調查後,與其妻及部分行賄人訂立攻守同盟,轉移贓款贓物,干擾、妨礙組織審查,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斯鑫良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8]
斯鑫良立案偵查
斯鑫良提起公訴
2016年6月3日, 據高檢網消息,浙江省政協原副主席、黨組原副書記斯鑫良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九江市人民檢察院已向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九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斯鑫良利用擔任中共湖州市委書記、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長、浙江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0]
斯鑫良開庭審理
2016年8月18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居國屏擔任審判長,對浙江省政協原副主席斯鑫良受賄案進行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斯鑫良利用其擔任中共湖州市委書記,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長,浙江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14家單位或個人在承接工程、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955萬餘元。
2016年12月13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浙江省政協原副主席斯鑫良受賄案,對被告人斯鑫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斯鑫良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2]
斯鑫良案件宣判
2016年12月13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浙江省政協原副主席斯鑫良受賄案,對被告人斯鑫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斯鑫良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斯鑫良利用擔任中共湖州市委書記、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長、浙江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金惠芳(另案處理)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955.442萬元。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斯鑫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斯鑫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 參考資料
-
- 1. 浙江政協原副主席斯鑫良受賄1955萬 一審獲刑13年 .網易[引用日期2016-12-13]
- 2. 斯鑫良簡歷 .新浪[引用日期2015-02-16]
- 3. 浙江省政協網:斯鑫良 副主席
- 4. 浙江都市網:浙江政協十屆三次會議閉幕 斯鑫良增選為副主席
- 5. 65歲浙江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斯鑫良接受組織調查(圖|簡歷) .中國經濟網[引用日期2015-02-16]
- 6. 新華網:中共十七大代表名單
- 7. 浙江省政協原副主席斯鑫良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鳳凰網[引用日期2015-02-16]
- 8. 浙江省政協原副主席、黨組副書記斯鑫良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引用日期2015-06-19]
- 9. 檢察機關依法決定對斯鑫良立案偵查 .高檢網[引用日期2015-06-19]
- 10. 仇和、楊衞澤、武長順、斯鑫良、肖天等5人被公訴 .中國經濟網[引用日期2016-06-03]
- 11. 浙江政協原副主席被控受賄1955萬 當庭認罪悔罪 .鳳凰資訊 [引用日期2016-08-18]
- 12. 浙江省政協原副主席斯鑫良受賄1955萬元,一審獲刑13年 .澎湃新聞網.2016-12-13[引用日期2016-12-13]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