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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爾摩條約

鎖定
斯德哥爾摩條約,北方戰爭(1700—1721)結束前夕瑞典與漢諾威、普魯士和丹麥在斯德哥爾摩簽訂的條約的總稱。
中文名
斯德哥爾摩條約
簽約方
瑞典、漢諾威、普魯士、丹麥
地    點
斯德哥爾摩
簽約時間
1719年11月20日-1720年6月3日
斯德哥爾摩條約,北方戰爭(1700—1721)結束前夕瑞典與漢諾威、普魯士和丹麥在斯德哥爾摩簽訂的條約的總稱。1719年11月20日英國國王兼漢諾威選侯喬治一世首先同瑞典締結和約,和約把不來梅和費爾登(Verden)公國劃歸漢諾威。漢諾威向瑞典償付100萬薩勒;瑞典向英國提供貿易優惠。1720年2月1日瑞典與普魯士簽訂和約,把佩內河以南、奧得河以東的波美拉尼亞南部、包括什切青以及烏瑟多姆(Usedom)和沃林(Wollin)兩島割讓給普魯士,普魯士向瑞典支付100萬塔勒。1720年6月3日瑞典又與丹麥締結和約(《腓特烈斯堡和約》),瑞典放棄了通過鬆德(厄勒)海峽的免税特權,撤回對荷爾斯泰因-戈託普公國的傳統支持,向丹麥支付60萬塔勒;丹麥將戰爭中佔領的土地交還瑞典。 [1] 
參考資料
  • 1.    王覺非主編.《歐洲歷史大辭典 · 上》: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12月:第60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