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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

鎖定
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成立於1917年。
中文名
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
成立時間
1917年
最初只受理國內商事糾紛。70年代,由於美蘇貿易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選擇了該仲裁院,在國際上便認為中立國家瑞典的仲裁院在解決東西方貿易爭議方面是一個理想的機構。該仲裁院從1988年起適用新的仲裁規則。該規則規定,仲裁院由3人組成委員會,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決定,商會不得複議。秘書長由1名律師擔任。如果當事人約定,也可以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該仲裁院沒有仲裁員名冊。組成仲裁庭時,當事人雙方可任意指定一名仲裁員,但首席仲裁員由仲裁院主席指定。仲裁地點可以在瑞典也可以在瑞典以外的地方,但在瑞典仲裁應適用瑞典的仲裁程序法。使用語言除當事人有約定,由仲裁庭決定,常用語言為瑞典語、英語、法語、德語和俄語。在瑞典仲裁,雙方當事人均要交納一筆仲裁保證金。該仲裁機構1990受理的國際仲裁案有30多件。 [1] 
參考資料
  • 1.    羅肇鴻、王懷寧主編.《資本主義大辭典》:人民出版社,1995年5月:第8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