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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賣管理辦法

鎖定
《文物拍賣管理辦法》,是國家文物局發佈的文件。
為加強文物拍賣管理,規範文物拍賣行為,國家文物局近日發佈的《文物拍賣管理辦法》明確提出,被盜竊、盜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確屬於歷史上被非法掠奪的中國文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
根據辦法,不得作為拍賣標的物品還有:依照法律應當上交國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義進行宣傳的標的;公安、海關、工商等執法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以及銀行、冶煉廠、造紙廠及廢舊物資回收單位揀選的文物;國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貴文物等。
辦法規定,國家對拍賣企業拍賣的珍貴文物擁有優先購買權。國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行使優先購買權。
此外,辦法還明確,國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文物拍賣企業及文物拍賣專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並向社會公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