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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國棟

鎖定
文國棟,男,漢族,1968年8月生,青海西寧人,1987年7月參加工作,1995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院法學專業畢業,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青海省副省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書記、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書記。
2022年3月29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文國棟受賄案,對被告人文國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文國棟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7] 
中文名
文國棟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青海湟中
出生日期
1968年8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文國棟人物履歷

1987.07--1989.07青海省湟中縣上新莊申南小學、初級中學教師
1989.07--1991.03青海省湟中縣廣電局辦公室秘書、廣播站記者
1991.03--1991.11青海省湟中縣委辦公室秘書
1991.11--1996.04青海省海東地委辦公室秘書、秘書科副科長、科長
1996.04--1996.07青海省海北州委辦公室正科級秘書
1996.07--1998.08青海省海北州委辦公室督查員(副縣級)
1998.08--2000.12青海省海北州委辦公室主任
2000.12--2001.06青海省海北州委副秘書長兼辦公室主任
2001.06--2005.09青海省門源縣委書記(2003.04兼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其間:2004.03--2004.07中央黨校縣委書記進修班學習;1999.09--2002.07中央黨校函授學院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5.09--2009.04青海省海西州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9.04--2010.04青海省海西州委常委、副州長
2010.04--2012.03青海省玉樹州委副書記
2012.03--2013.02青海省玉樹州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2012.08正廳級)
2013.02--2015.07青海省玉樹州委書記 [1] 
2015.07--2020.07青海省海西州委書記,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書記 [2] 
2020.07--2020.09青海省副省長, [3]  海西州委書記,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書記 [4] 
黨的十九大代表, [5]  十三屆青海省委委員

文國棟人物事件

文國棟違紀被查

2020年9月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青海省副省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書記、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書記文國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6] 

文國棟免去職務

2020年9月19日,海西州召開全州幹部大會,宣佈青海省委關於海西州委主要領導任免決定,省委決定:免去文國棟中共海西州委書記、常委、委員,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書記職務。文國棟的其他職務將按有關規定免除。 [7]  9月25日,青海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閉幕。會議決定免去文國棟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 [8] 

文國棟辭去代表

2020年9月25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文國棟辭去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文國棟的代表資格終止。 [9] 

文國棟雙開處分

2021年1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青海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海西州委原書記,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原書記文國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文國棟喪失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對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敷衍了事、另搞一套,甚至“靠煤吃煤”,與不法私營企業主搞利益交換,充當非法採煤的“保護傘”,致使祁連山南麓青海境內木裏礦區非法採煤問題整而未治、禁而不絕;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嚴重破壞當地政治生態;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並違規收受禮金;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幫助特定關係人打招呼攬工程,搞權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非法採煤、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10] 
文國棟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文國棟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青海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1] 

文國棟依法逮捕

2021年1月,青海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海西州委原書記,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原書記文國棟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文國棟作出逮捕決定。 [12] 

文國棟提起公訴

2021年02月2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中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原書記、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原書記文國棟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文國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文國棟,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文國棟利用擔任中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常委、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長,中共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委副書記、書記,中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書記、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3] 

文國棟一審開庭

2021年7月16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中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原書記、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原書記文國棟受賄一案,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文國棟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文國棟利用擔任中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常委、海西州人民政府副州長、中共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委副書記、書記、中共海西州委書記及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991.8732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被告人文國棟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文國棟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文國棟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4-15] 

文國棟公開通報

2021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1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其中,青海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海西州委原書記,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原書記文國棟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問題。2013年至2019年9月,文國棟先後多次收受下屬和私營企業主等13人禮金摺合共計86.35萬餘元。2017年至2020年,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在公司內部餐廳、酒店等處安排的宴請,並飲用高檔酒水。文國棟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0年12月,文國棟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16] 

文國棟一審宣判

2022年3月29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海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中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原書記、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原書記文國棟受賄案,對被告人文國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文國棟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文國棟先後利用擔任中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常委、海西州人民政府副州長、中共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委副書記、書記、中共海西州委書記及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991萬餘元。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文國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其在未被宣佈採取強制措施時向監察機關投案,如實交代受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其受賄37萬餘元系未遂;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7]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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