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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監理

鎖定
文化監理(Cultural Supervision)是指執行機構或人員在相關領域對某些特定的文化活動、事件、行為、產品等,依據相關明文準則或約定成俗的習慣儀禮,所進行的督察、評價及監控。
中文名
文化監理
外文名
Cultural Supervision
提出者
黃胤然
文化監理(Cultural Supervision),和文化優化 [1]  是一對因果相承的姊妹概念。文化監理是指執行機構或人員在相關領域對某些特定的文化活動、事件、行為、產品等,依據相關明文準則或約定成俗的習慣儀禮,所進行的督察、評價及監控。文化監理以及隨之而來的文化優化,力求使被監理的對象更準確、更完整、更合理、更文明地達到預期目標或符合要求。
文化監理包含了文創監理(Cultural Creativity Supervision)和文字監理。
“文化監理”既有名詞屬性,也有動詞屬性。既指在文化領域內的監理這種功能概念,也指這種行為和過程。
文化監理的行為,在確保其科學性、公正性、藝術性的同時,也必須保證其獨立性、自主性。根據被監理的目標和性質的級別不同,可分為強制性及非強制性兩類,前者偏政府、官方、公眾、社會等,後者偏企業和個人。
提供文化監理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同時具備理性和感性的功能素質,既有充沛的感性創意能力,亦有嚴格的理性分析、監理和審計的能力。要有涵蓋相關文化、歷史、自然、宗教、法律、道德、社會等多方面知識的積澱,且均須達到一定的水準,並涵蓋中外;同時還要具備多方位、多層次、多角色的溝通理解能力,以及整體感知把控能力。
文化監理的概念雖然由文化學者黃胤然首次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直屬學術刊物《創意世界》2015年8月刊上正式提出,但其實際的應用操作卻早已存在。比如前任總書記胡錦濤提出“文化反三俗”的呼籲;後來CCTV《新聞聯播》點名批評《喜羊羊》、《熊出沒》國產動畫片“語言粗俗”等等,都是政府及公信機構在實際行使文化監理的職能和作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