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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景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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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景觀論出自《文化地理的新近發展》,是人地關係理論中一種主張,是環境科學的先導性理論思想之一。
中文名
文化景觀論
性    質
人地關係理論中一種主張
內    容
田園風光、建築、人物、服飾
出    自
《文化地理的新近發展》

文化景觀論基本資料

文化景觀包括一個地域單位(景觀單元)的地理特徵的地區文化現象的複合體,如由田園風光、建築、人物、服飾、道路和交通工具、客肆等所構成的複合體。美國學者索爾(Sauer,1989-1975年)在《文化地理的新近發展》(1972)一文中,把文化景觀定義為“附加在自然景觀上的人類活動形態”。他受到德國學者C.O.施呂特爾(C.O.schulüter, 1872-1952)和S.帕薩格(S.Passarge,1867-1958)的影響,強調通過實際觀察地面景觀來研究區域地理特徵。他認為地理學研究地球表面按區域聯繫的各種事物,其中包括自然事物和人文事物以及它們在各個區域的差異,主張人地關係研究以解釋文化景觀作為核心。景觀理論在蘇聯受到重視,蘇聯學者於近年來特別強調文化景觀的重要性。

文化景觀論觀點

文化景觀論是認為應當從研究文化景觀來分析人地關係的觀點,是人地關係論的一種學説。文化景觀論認為,文化景觀是地面上可以感覺到的人文現象的形態,人文地理學應該研究這種人類及其勞動所創造的能反映人類集團的文化和經濟的景觀。

文化景觀論概念與發展

F.拉採爾最先系統地闡明文化景觀的概念,他稱之為歷史景觀(見景觀)。他主張對田地、村落、城鎮及道路等進行分類,以便了解其分佈、相互聯繫和歷史起源。文化景觀論是由德國地理學家O.施呂特爾提出的。他在1906年提出文化景觀與自然景觀的區別,並要求把文化景觀當作從自然景觀演化來的現象進行研究。他把文化景觀分為可動的和不可動的兩種形態,前者指人以及隨人移動的貨物等;後者通過文化作用於景觀的全部效果來反映,如道路及其型式。美國地理學家C.O.索爾繼施呂特爾之後提倡文化景觀論,他在1925年發表的《景觀的形態》一文中,把文化景觀定義為由於人類活動添加在自然景觀上的形態,認為人文地理學的核心是解釋文化景觀。另一個美國地理學家D.S.惠特爾西1929年更進一步提出“相繼佔用”概念,認為地理學不應是研究人類對環境的適應,而是研究一個地區內人類社會佔用的歷史演變過程。但也有一些地理學家對文化景觀論提出異議,如德國地理學家A.赫特納反對施呂特爾關於地理學限於研究景觀的可見現象的觀點。美國地理學家R.哈特向則對文化景觀提出疑義,認為在任何地方只有一種景觀,如果那裏沒有人,就不是文化景觀;如果人類已進入,自然景觀就不復存在了。另外,他認為文化景觀論不是建立在邏輯的和地理學歷史發展的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