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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志願者

鎖定
文化志願者是指那些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文藝技能等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藝術服務和幫助的人。文化志願者是志願者羣體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普通志願者不同之處在於,文化志願者的專業性更強,強調公益文化藝術服務。
中文名
文化志願者
宗    旨
奉獻、友愛、互助、團結
口    號
幫助他人、完善自己、服務社會
地    位
志願者羣體的重要組成部分

文化志願者宗旨

奉獻、友愛、互助、團結。

文化志願者服務口號

幫助他人、完善自己、服務社會、傳播文明 北京文化志願者在行動。

文化志願者中心簡介

根據京編辦事 [2009]28號文件,正式批准北京市文化局所屬北京文化藝術活動中心成立北京市文化志願者服務中心,“承擔文化志願者的服務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文化志願者概念釋義

是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文藝技能等,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藝術服務和幫助的人。與普通志願者不同之處在於,文化志願者的專業性更強,強調公益文化藝術服務。個人或團體經文化志願者管理機構審核登記後,即可成為註冊文化志願者或文化志願團。

文化志願者標識

北京文化志願者Logo含義
文化志願者 文化志願者
北京文化志願者標識的整體構圖為四個人形環繞圍成一顆心的造型,共同託舉出標識中間既是手又是鴿子的造型,寓意着文化志願者們心手相連奉獻一片愛心,伸出和平、友愛之手,服務社會、奉獻社會的志願精神。

文化志願者其他相關

廈門文化志願者
管理制度
為加強廈門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保障廣大人民羣眾的基本文化權益,不斷滿足廣大人民羣眾日益增長的基本文化需求,積極發揮公共文化服務志願者(下稱文化志願者)服務社會、服務大眾的作用,促進文化志願者組織的建設發展,結合文化志願者服務的性質和特點,制訂以下相應管理制度。
一、目的宗旨
指導和推動全市文化志願者隊伍的建設管理,建立一支有一定規模、具有較高素質的文化志願者隊伍,緩解目前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人手不足的矛盾,提高公共文化服務能力,促進全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引導文化志願者自願參與、義務工作、提升自我、服務社會,在全社會營造“傳遞愛心,傳播文明”的氛圍,共同促進社會和諧與進步。
二、主要原則
1.堅持依法組建、科學管理的原則;
2.堅持自願參與、義務服務的原則;
3.堅持統一指導協調、分級管理的原則;
4.堅持公益服務、就近服務的原則。
三、文化志願者概念與主要服務場所
文化志願者是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文藝技能等,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藝術服務和幫助的人。與普通志願者不同之處在於,文化志願者的專業性更強,強調公益文化藝術服務。
文化志願者的主要服務場所為政府文化部門和公益性文化場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文化站、文化活動中心、影劇院、音樂廳等)。
個人或團體經文化志願者管理機構審核登記後,即可成為註冊文化志願者或文化志願團。
四、主要職責
文化志願者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1.豐富基層羣眾文化生活。以文藝輔導為主,深入社區、農村開展“社區文化輔導”工作。
2.展示文化建設成果。以講座、培訓為主,面向基層羣眾開展專題知識講座和文藝輔導。
3.協助組織大型文化活動。
五、招募條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職業道德和良好的敬業精神;
2.熱愛公益事業,自覺踐行志願服務精神;
3.具有較強的團隊意識,有集體榮譽感;
4.具備一定的文化專業知識或文藝專長;
5.身體健康,每年自願參加一定時間的文化志願服務。
六、招募與培訓方式
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可採取公開招募與定向招募相結合、經常性招募與階段性招募相結合、面向個人招募與面向集體招募相結合等方式開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願者招募機制、穩定通暢的招募渠道。
1.各級各類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可根據志願服務項目和崗位需求情況,通過報紙、電視、網絡、廣播、信息欄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有關志願者需求數量、崗位要求和報名方式等招募信息,為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創造便利條件。
2.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可深入社區、農村和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有針對性地開展志願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動員熱心公益的廣大市民特別是有一技之長的專業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願者隊伍,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招募程序:有意參加文化志願服務的符合條件的社會各界人士,攜身份證或相關身份證明到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填寫《廈門市文化志願者報名表》或通過網絡報名;報名者經由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批准確認,即為註冊文化志願者。
文化志願者的培訓工作主要由招募的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來完成,培訓內容根據文化志願者承擔的工作情況進行相應制定。對於普通志願者,可通過初次培訓、階段性培訓和臨時性培訓等方式,進行權利義務、服務理念、服務態度、服務技能等方面的基礎性培訓;對於骨幹志願者可通過集中輪訓、參觀學習、經驗交流、考察觀摩等方式進行專業服務技能、項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提高性培訓,不斷加強和改進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七、權利與義務
(一)文化志願者的權利
1.以文化志願者的身份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2.參加文化志願者組織提供的與服務活動相關的培訓;
3.獲得從事文化志願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4.優先獲得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5.就志願服務工作對各級文化志願者組織提出意見和建議;
6.要求志願者組織出具參加志願服務的證明。
7.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賦予的其它權利。
(二)文化志願者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文化志願者組織的相關規定;
2.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服從管理,按照管理部門的安排積極參加服務活動;
3.不得以文化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4.自覺維護文化志願組織和文化志願者的形象和聲譽;
5.保守在參與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
6.承擔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章制度規定的其它義務。
八、激勵措施
鼓勵和表彰優秀文化志願者,建立文化志願者激勵機制。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應建立文化志願者服務時間統計和績效評價等制度,作為考核和表彰文化志願者的依據。
1.文化志願者可優先享受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組織或提供的藝術(演出)觀摩、培訓、文化藝術消費等優惠待遇,可參加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組織的有關集體活動。
2.經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評選推薦,對服務時間長、表現突出、社會公論好的優秀文化志願者,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表彰,並頒發相關文化志願者榮譽證書。
3.文化志願者組織平時關心文化志願者的工作與生活,為他們提供愉悦和諧的工作環境。努力創造條件,使文化志願者儘快融入服務單位集體,創建本單位文化志願者QQ羣,設立文化志願者論壇,組織聯誼活動,加強文化志願者聯繫與溝通,增強文化志願者組織凝聚力。
4.在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的網站開闢“文化志願者”專欄,對錶現突出的文化志願者予以宣傳。充分利用大眾傳媒和文化宣傳設施,廣泛宣傳實踐中湧現出的優秀志願者、志願者組織及其典型事蹟,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營造有利於志願者隊伍發展的良好氛圍。
九、退出機制
文化志願者可以自願退出。自願退出者,應經書面申請確認,並辦理退出註銷手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可取消其文化志願者資格,並辦理退出註銷手續,書面通知其本人。
1.違反服務單位的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後果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服務對象或者第三人受損害的;
3.以文化志願者或者服務單位的名義組織或者參與違反文化志願者服務原則的活動,並損害了服務單位聲譽的;
4.文化志願者在開展服務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
5.不服從服務單位工作安排,年累計缺崗次數達10次(含)以上,或年累計未請假缺崗5次(含)以上。
十、管理要求
1.廈門市文化志願者服務隊伍要圍繞廈門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據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要求,規劃、組織、開展和參與各類文化活動。
2.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要設立專門部門或由專人負責文化志願者的招募、培訓、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並通過網站、新聞媒體、信息欄等形式向社會公佈。每季度第一週將文化志願者招募、文化志願者服務情況向上級文化管理部門彙報。
3.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應當按專業、服務崗位、服務時段等項目對文化志願者實行管理,建立、健全文化志願者及其服務活動的檔案制度,為文化志願者建立包括基本狀況、服務情況、累計服務時間的個人檔案。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文化志願者的個人信息。
4.加強文化志願者的培訓工作。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應建立文化志願者的培訓上崗制,進行上崗培訓合格後才安排上崗,並做好文化志願者的定期業務培訓,努力提高文化志願者的專業文化服務水平。
5.提供必需的條件保障。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應當為文化志願者服務提供安全、衞生等必要的工作條件。志願者參加服務活動,須佩戴志願者統一標識。
6.加強文化志願者的宣傳推廣。做好文化志願者的公益宣傳工作,弘揚文化志願者奉獻、友愛、互助的高尚精神,表彰優秀文化志願者,鼓勵和吸引廣大市民和外來建設者,尤其是有一定文藝專長和藝術才華的專業人士積極參與到文化志願者行列中來。
7.除政府資助外,引導吸納企業、社會團體、贊助商對文化志願者服務隊伍進行資助或捐贈,為文化志願服務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文化志願者管理辦法

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關於印發《廈門市文化志願者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文體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文化志願者隊伍建設,推動我市公共文化示範區創建工作,根據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廈門市文化志願者管理辦法》,請各區文體局、各有關單位組織貫徹實施。
特此通知。
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013年3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文化志願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公共文化建設,規範文化志願服務行為,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素質的公共文化服務志願者(下稱文化志願者)隊伍,充分發揮文化志願者服務社會、服務大眾以及自我服務的作用,推動廈門市文化志願事業的持續發展,促進文明城市與和諧社會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文化志願者是那些利用自己的文化或專業、藝術及體育等技能志願為他人和社會提供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公共文化服務的人。
第三條 凡是在廈門工作或生活,志願為他人、社會提供文化志願服務、身體健康的民眾,都可以申請成為文化志願者。
第四條 台港澳及其它境外地區遵守文化志願者章程、願意開展志願服務、身體健康的人士可以加入廈門市文化志願者組織。
第五條 各級組織、人民團體鼓勵本單位員工參加文化志願者組織,並積極組織文化志願活動。
第六條 有關部門應該把文化志願服務活動作為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的一項重要指標。
第七條 各部門應依規定對錶現優秀的文化志願者予以表彰。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由招募文化志願者的公共文化部門組成。公共文化部門主要指政府文化部門及文化場館,如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文化站、文化活動室(中心)、影劇院、音樂廳等。
第九條 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的職責:圍繞廈門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根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開展招募、培訓、管理文化志願者,開展文化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條 全市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設置市文化志願者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協調文化志願者各項工作。市文化志願者工作辦公室設在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社文處,統一協調全市文化志願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各區、鎮(街)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設置相應區、鎮(街)文化志願者工作辦公室。區文化志願者辦公室設在各區文化主管部門,鎮(街)文化志願者辦公室設在鎮(街)綜合文化站,負責、協調本轄區的文化志願者工作。
第三章 招募與培訓
第十二條 凡承認並遵守文化志願者管理辦法,履行登記手續,為人民羣眾提供志願服務,均可申請成為文化志願者。
第十三條 文化志願者實行自主申請、註冊、登記制度。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長期接納志願者的報名與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註冊、登記成為文化志願者的條件:
(一)凡18週歲以上的個人,身體健康並具有良好的志願服務意識;
(二)未滿18週歲且有志願服務精神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家長或監護人陪同下注冊、登記。
(三)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良好的敬業精神;
(四)熱愛公益事業,自覺踐行志願服務精神;
(五)具有較強的團隊意識,有集體榮譽感;
(六)具備一定的文化、文藝或體育等專長;
(七)每年志願參加一定時間的文化志願服務。
(八)滿足以上條件者均可到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單位或登錄廈門市文化志願者網站進行網上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註冊時需要在《廈門市文化志願者報名表》上填寫本人的身份、特長等信息,經由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批准確認,註冊成為文化志願者,獲得文化志願者資格。
第十六條 文化志願者應當接受培訓,培訓工作由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來完成,培訓內容根據文化志願者承擔的工作情況進行確定。
第十七條 文化志願者的培訓內容包括權利義務、服務理念、服務態度、服務技能、項目管理以及突發性事件處置及相關專業技能等方面培訓。
第十八條 文化志願者採取集中輪訓、參觀學習、經驗交流、考察觀摩等方式進行培訓,不斷提高文化志願者的服務水平和服務本領。
第四章 文化志願者權利與義務
第十九條 文化志願者的權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以文化志願者的身份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二)參加文化志願者組織提供的相關培訓;
(三)獲得從事文化志願服務的必要條件與保障;
(四)優先獲得文化志願者組織舉辦有關活動的參與權及其提供的相關服務;
(五)對文化志願者組織的監督、建議、批評、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六)要求志願者活動組織方出具本人蔘加志願服務情況的證明權利;
(七)與其他文化志願者進行聯誼,加強文化志願者聯繫與溝通;
(八)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二十條 文化志願者的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文化志願者組織的相關規定;
(二)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服從文化志願者組織部門的安排,積極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三)不得以文化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四)自覺維護文化志願者組織及文化志願者的形象和聲譽,提升志願服務質量;
(五)開展文化志願服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標誌;
(六)保守在文化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有關服務對象隱私、秘密或其他受法律保護的信息;
(七)承擔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制度規定的義務。
第五章 服務內容
第二十一條 文化志願者可以開展以下服務。
(一)從事文化傳播志願服務。開展“文化輔導”、文化建設成果展覽、“知識下鄉”、圖書館管理等文化志願服務活動;
(二)進行專業知識傳授服務。開展親子教育、心理健康、公共關係、法律法規、疾病預防、公共衞生、康復理療、園藝種植等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方面的志願服務活動;
(三)開展文化藝術培訓、表演服務。提供文學、藝術、美術等文藝方面的培訓、表演與交流等志願服務活動;
(四)舉辦社會文體交流服務。提供體操、舞蹈、武術、太極、柔道等文體方面的培訓、表演與交流等志願服務活動;
(五)其他文化志願服務活動。
第六章 激勵與保障
第二十二條 建立文化志願服務考核制度,文化志願服務的時間及效果作為考核、表彰文化志願者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文化志願者考核實行星級制,共分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以及五星等五個級別。
第二十四條 文化志願者每年至少要參加10小時的志願服務,服務時數累計達50小時者為一星級志願者,累計達100小時者為二星級志願者,累計達200小時的為三星,累計達300小時的為四星,累計達400小時及以上者為五星。
第二十五條 文化志願者提供的志願服務社會反響大、影響面廣的,不受服務時間限制,可直接評為三星及三星以上。
第二十六條 建立文化志願者評獎制度。經各級公共文化服務單位推薦,對服務時間長、表現突出、社會反響較好的星級志願者,有關部門進行評獎和表彰。
第二十七條 文化志願者實行下列獎勵辦法:
(一)一星級文化志願者獲得文化志願者榮譽證書;
(二)二星級文化志願者從一星級文化志願者中產生,除享有一星級文化志願者待遇外,優先享受廈門市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組織或提供的文化、藝術消費等優惠價待遇;
(三)三星級文化志願者從二星級文化志願者中產生,除享有二星級文化志願者待遇外,可以參加廈門市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組織的培訓、學習活動;
(四)四星級文化志願者從三星級文化志願者中產生,除享有三星級文化志願者待遇外,可以參加福建省內各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組織的有關培訓、交流及考察活動;
(五)五星級文化志願者從四星級文化志願者中產生,除享有四星級文化志願者待遇外,可以參加國內各級公共文化機構組織的交流考察活動。
第二十八條 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對錶現突出的文化志願者予以宣傳,營造有利於文化志願者隊伍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二十九條 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為文化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如志願者交通補貼、飲食補貼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或私分文化志願服務經費。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文化志願者及民眾的監督。
第三十條 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為文化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設備保障,如樂器、音響、服裝、道具、書籍、體育器材、投影設備等。
第三十一條 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為文化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保障,為文化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提供充足的場地和適當的場所。
第三十二條 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為文化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開展文化志願服務期間,造成服務對象或第三人損害的,所屬組織應當依法承擔責任。但文化志願者服務組織與服務對象另有約定的除外。服務對象在接受文化志願者服務過程中對文化志願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文化志願者組織應當支持受損害的文化志願者向有關服務對象追償損失,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七章 退出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文化志願者可以自願退出。自願退出者,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有關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二)有關部門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核,經確認後通知申請人;
(三)辦理退出註銷手續。
第三十四條 建立文化志願者資格轉移制度。凡離開廈門到外地工作或生活的文化志願者,可以向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申請轉移文化志願者資格,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開具相關證明,便於文化志願者志願服務工作時長的累積。
第三十五條 建立文化志願者勸退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可取消其文化志願者資格,並辦理退出、註銷手續,書面通知其本人。
(一)違反服務單位的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服務對象或者第三人受到重大損害的;
(三)以文化志願者或者服務單位的名義組織或者參與違反文化志願服務精神的活動,並損害了服務單位聲譽的;
(四)文化志願者在開展服務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
(五)不服從服務單位工作安排,年累計缺崗次數達10次(含)以上;
(六)其他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要健全文化志願者及其服務活動長效管理機制,為文化志願者建立包括基本狀況、服務時間、服務項目、服務成效等資料。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文化志願者的個人信息。
第三十八條 各公共文化機構可以依據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文化志願者的招募、培訓、考核等方案,並報廈門市文化志願者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社文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文化志願者服務承諾

我志願加入文化志願服務行列。我承諾:盡己所能,不計報酬,幫助他人,踐行志願精神,傳播先進文化,服務社會羣眾,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