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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管理程序

鎖定
1.目的
對與公司質量/環境體系有關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控制,確保各相關場所及時得到並使用文件的現行有效版本。
2.範圍
適用於質量/環境體系有關的文件控制。
3.職責
中文名
文件管理程序
目    的
確保得到並使用文件有效版本。
適用範圍
質量/環境體系有關的文件控制
職    責
負責組織編制質量環境管理手冊
3.1 總經理負責批准發佈質量環境管理手冊和質量環境程序文件。
3.2 管理者代表負責審核質量環境管理手冊及質量環境程序文件。
3.3 行政專員負責編制公司管理制度;體系維護專員負責組織編制質量環境管理手冊、程序文件,編制《受控文件清單》,並及時更新,負責各類體系文件的歸口複製、發放、回收、銷燬和歸檔管理。
3.4 品管部負責組織編制工藝、技術文件和各類作業指導書,並經管理者代表審核。
3.5 各部門負責控制本部門適用的有關文件,同時報體系維護專員備案。
3.6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屬本部門適用文件的簽收和貫徹實施,編制本部門適用的《受控文件清單》。
4.程序
4.1文件分類
4.1.1質量環境管理手冊;
4.1.2質量環境程序文件;
4.1.3作業指導書;
4.1.4 技術文件:QC工程圖、化驗標準、工藝標準;
4.1.5 管理制度、管理職責;
4.1.6記錄表式及外來文件或資料(如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等)
4.1.7 外來文件包括適用的產品標準、法律法規等文件。
4.2 文件的編制與批准
文件應按其使用範圍和性質,由其相應的管理者審批後生效。審批人應就文件的充分性和適宜性進行評價,如文件的功能、便於使用、所需資源、方針和目標、與管理知識相關的當前和未來的要求、文件體系的水平縱向對比、公司與顧客、供方和它相關方的接口等等。必要時,可採用會籤或會議方式予以溝通,確保文件的使用者都能理解和得到相應的文件。
4.2.1文件審批和發佈權限(一覽表)
4.2.2其它需以公司名義發佈的文件的審批權限由體系維護專員確定。各部門自行發佈的非質量/環境體系有關文件由各部門領導審批,但應報行政專員備案。
4.3 文件編號按 《文件編號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4.4 文件的發放和領用
4.4.1 文件發放前,由分發部門視發放對象和目的,分受控文件和非受控文件。受控文件應加蓋紅色“受控”印章,並註明分發序號後發放。文件領用人應在《文件發放/回收登記表》上簽收。
4.4.2各部門應宣傳貫徹或傳閲受控文件的內容,及時使有關人員瞭解文件內容。
4.4.3文件因破損嚴重影響使用時,使用者應向發放部門辦理更換手續,交出破損文件,換髮新的文件。
4.4.4 受控文件不得隨意自行復印。文件因丟失或其它原因(如提供給顧客、供應商、認證、諮詢機構)而需申請領用時,由申請人填寫發放記錄,發放部門核准後發放;提供給
顧客等相關方的文件,不加蓋“受控”印章,不做更改(換)控制,但必須做好發放記錄。
4.4.5 受控文件的使用人因工作崗位變動時,其使用文件按如下方式管理:
(a)在本公司調動到性質相同的崗位,保留原使用文件;
(b) 調出本公司或調到與原崗位無關的崗位時,原使用文件由發放部門收回或作出相應的調整。
4.5文件的使用
4.5.1 所有場所使用的有關文件應是現行有效的版本。
4.5.2 所有文件使用人應經常查閲《受控文件清單》和本部門適用的《受控文件清單》,瞭解文件的現行修訂狀態。
4.6文件的更改
文件更改時,由更改申請者填寫《文件更改/廢止申請單》,按原審批程序批准後進行更改,並將更改後的正稿及相應的文件交至發放部門,由發放部門按原發放單位進行發放,同時收回相應的作廢文件並在《文件發放/回收登記表》上作相應的記錄。
4.7 文件的管理
4.7.1 本公司的文件以書面形式為準。
4.7.2 任何人不得在受控文件上亂塗亂畫亂改,不準私自外借,確保文件的清晰、整潔和完好。
4.7.3當組織機構、職責和權限調整,文件控制部門應組織對文件適宜性的評審,確定是否修訂,修訂文件應重新履行審批。
4.7.4與質量/環境體系相關的文件都必須分類存放在乾燥、安全的地方。
4.7.5各部門文件由本部門負責人保管,體系維護專員每季對各部門文件保管情況進行檢查。
4.7.6 對受控文件,各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填寫本部門的適用《受控文件清單》,並及時按需更新。
4.7.7 體系維護專員彙總填寫《受控文件清單》,並及時按需更新。
4.8 文件的作廢與銷燬
4.8.1所有失效或作廢文件由原擬製部門通知發放部門,發放部門文件管理員按原發放清單逐一收回並記錄於《文件發放/回收登記表》。
4.8.2 作廢文件的原稿上加蓋“作廢”印章,保存於發放部門,不作銷燬,其餘副本作廢文件,由發放部門填寫《文件更改/廢止申請單》,經由原文件批准部門批准後,作統一銷燬處理。
4.8.3作業現場不準保留“作廢”文件。其餘留用的作廢文件,經文件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由文件管理人員加蓋“作廢”印章後方可保存參考。
4.9 外來文件的管理
4.9.1 收到外來文件的部門,需識別其適用性,並控制分發,以確保其有效性。
4.9.2 體系維護專員負責收集質量/環境適用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最新版本,統一編號,加蓋“外來文件”印章,分發到相關部門使用,並把舊標準收回。
4.9.3各部門要把與質量/環境體系有關的外來文件填入本部門適用的《受控文件清單》裏。
4.10 文件歸檔
需要歸檔的文件,由檔案室按《記錄管理程序》有關要求,進行分類、編目、歸檔。
4.11作為原始記錄的文件應執行《記錄管理程序》。
5. 相關文件
5.1 《記錄管理程序》
5.2 《文件編號規定》
6.記錄
6.1 《受控文件清單》
6.2 《文件發放/回收登記表》
6.3 《文件更改/廢止申請單》
7.章印
7.1 受控文件章
7.2非受控文件章
7.3外來文件章
7.4作廢文件章
7.5存檔文件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