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外合作辦學秩序的通知

鎖定
《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外合作辦學秩序的通知》是教育部發布的為規範中外合作辦學的秩序而發佈的通知。
中文名
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外合作辦學秩序的通知
外文名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on Further Regulating Sino 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order
目    的
加強中外合作辦學的管理工作
文    號
教外綜[2007] 14號
通知單位
教育部
頒佈日期
二○○七年四月六日

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外合作辦學秩序的通知通知對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1] 

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外合作辦學秩序的通知頒佈原因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施行以來,我部相繼發佈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對加強中外合作辦學的管理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中外合作辦學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應當引起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校的高度重視。有些地方和學校不考慮學校的辦學目標和運行能力,不仔細核查外方的資質和辦學能力,偏重在辦學成本相對低廉的商科、管理以及計算機和信息技術等學科(專業)低水平重複辦學;有些學校未能悉心謀劃合作辦學的辦學模式和教學安排,引進外國教育優質資源特別是引進外方核心專業課程以及外國教育機構教師授課的比例很低,難以保證辦學質量;一些地方和學校背離中外合作辦學的公益性原則,追逐經濟利益;更有個別地區和學校缺乏依法辦學和維護教育主權的意識違規辦學,損害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甚至已經引發了羣體性事件。
從近期對中外合作辦學的實地調查瞭解和進行復核的情況看,一些機構和項目存在招生宣傳不實、招生不規範問題。有些納入國家高等教育學校招生計劃的項目,存在違反政策直接降低批次錄取的問題;有些實施外國教育機構學歷、學位教育的項目,面臨學生不能如期取得國外學歷、學位或出國留學不能取得簽證等問題;有些實施高等專科教育(高職)的項目,以可轉入外國大學繼續攻讀學士甚至碩士學位課程招攬學生,而學生獲得的外國學歷學位證書認證問題難以解決;一些高校中外合作辦學的收費行為尚需進一步規範;一些高校特別是某些重點高校舉辦國外大學預科教育性質的課程班,有意混淆了中外合作辦學的政策界限;一些高校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存在辦學論證不嚴,簽署的合作協議不規範、不嚴謹,財務會計管理不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甚至比較混亂的情況。還有一些院校對合作辦學的中方主權重視不夠,合作辦學機構或合作辦學項目的中方管理權不到位,淡化甚至削弱了應有的領導權和決策權。個別地方教育管理部門協調及監管職能不到位,執法不嚴情況也時有發生。

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外合作辦學秩序的通知具體內容

為進一步規範中外合作辦學秩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 
一、要切實增強維護高校穩定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保持高校穩定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高等教育事業持續協調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要進一步增強政治敏鋭性和政治責任感,堅持維護教育政策的嚴肅性、穩定性和連續性,堅持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防止和排除各種各類因素誘發的學生羣體事件對中外合作辦學工作的消極影響,促進中外合作辦學健康發展。
二、要堅定不移地堅持中外合作辦學的公益性原則。有關高校中外合作辦學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學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並將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公示。要端正辦學指導思想,抵制和糾正將中外合作辦學當作學校創收手段的錯誤認識和做法。
三、要以引進優質教育資源為核心,牢牢把握好審批入口關。今後教育部審批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將以外國教育機構是否為外國知名的高等教育機構或知名學科專業及著名教授等作為主要依據;對於外國教育機構在國內已舉辦同類合作辦學項目或擬辦專業的合作辦學項目在國內較為集中的,以及申報的收費標準明顯偏離辦學成本的,原則上不予批准。
四、要加強高等職業教育階段中外合作辦學的政策研究和發展規劃,切實把高等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點放到加強內涵建設和提高教育質量上來。2008年底以前,原則上暫緩受理此類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備案編號申請。請各地在此期間認真做好高等職業教育合作辦學發展規劃並報教育部,要從學科專業、國別選擇、數量佈局等方面精心籌劃本地區職業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規劃,指導學校切實加大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的力度,借鑑外方在學科專業設置、課程體系改革、教學內容更新、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等方面的有益經驗,增強培養面向先進製造業、現代農業和現代服務業尤其是能源、礦產、環保及金融等高技能人才的能力。
五、要準確把握中外合作辦學的政策界限。當前,一些高校特別是重點高校自行舉辦了所謂的外國大學預科班,有的純屬外語培訓,外國大學不參與在中國境內的教學活動,雙方通過簽訂所謂相互承認學分協議,允諾參加課程班學習的學生有機會轉到外國大學繼續學習,並在完成學業後在境外獲得外國大學的學位證書。上述辦學活動不屬於中外合作辦學,也無益於高校教學質量的提高。各高校應該把工作重點放在提高辦學質量上,不宜實施此類教育活動,更不得以中外合作辦學名義實施此類教育活動。
六、要按照依法治教和規範管理的精神,進一步加強中外合作辦學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當前工作重點是招生簡章及廣告的規範管理和易引發矛盾的學歷文憑頒發、學制等環節的監督,要以這兩項工作為主開展一次排查,發現問題及時消化解決,對問題嚴重者要堅決穩妥地予以處理。要嚴格執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的招生簡章、招生廣告應當及時報審批機關備案,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的辦學報告應按規定時間向審批機關提交等規定。
七、我部將採取相關措施進一步加強中外合作辦學的行政監管,重點推進“兩個平台”和“兩個機制”建設。將依託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開通中外合作辦學監管工作信息平台;開發中外合作辦學頒發證書認證工作平台;有選擇地在部分省市按學科大類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質量評估,建立中外合作辦學質量評估機制;根據法規的要求強化辦學單位和各級管理部門的責任,建立中外合作辦學執法和處罰機制。為了加強政務公開和信息披露工作,我部將逐步向社會公佈經批准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名單等相關信息。今年1月初,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部分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信息情況已通過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公佈。
八、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各高校要根據本《通知》精神,提出和制定進一步規範中外合作辦學秩序的工作方案,並對當前中外合作辦學中的不規範行為進行集中清理整頓。要儘快對中外合作辦學的情況進行一次摸底排查,全面掌握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妥善整改。有關工作方案和清理整改情況請及時報我部。
我部將對各地、各高校落實《通知》情況進行督導檢查,並將適時組織檢查組對相關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導。
教 育 部
二○○七年四月六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