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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當前中外合作辦學若干問題的意見

鎖定
自《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公佈施行以來,在國家擴大開放、規範辦學、依法管理、促進發展方針的指引下,中外合作辦學正在逐步走上規範發展的軌道。為了更好地促進中外合作辦學的穩步健康發展,針對當前中外合作辦學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特提出如下意見:
中文名
教育部關於當前中外合作辦學若干問題的意見
外文名
Opinions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current sino-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提出時間
2006年
不部門
教育部
執行時間
2006年
針    對
中外合作辦學
教外綜[200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一、堅持中外合作辦學的公益性原則。教育是以培養人才為根本目標的崇高的社會公益性事業。教育服務不是貨物貿易,也不同於一般的服務貿易。要正確把握中外合作辦學的宗旨和性質。堅決制止以中外合作辦學的名義實行亂收費、高收費的行為,防止教育產業化的傾向。
二、堅持依法辦學,規範管理。要增強政治敏感性,牢固樹立教育主權的意識,維護好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正常的教育秩序。依法保護中外合作辦學者、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教師、學生的合法利益。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的過程中,注意依法加強中國教育機構的主導地位,堅決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三、堅持引進優質教育資源,加強能力建設的政策導向。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要密切結合國家、地方和區域經濟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以及學校學科建設的需要,鼓勵在國內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學科領域與外國高水平大學以及具有優勢學科的大學開展合作辦學,引導中外合作辦學逐步向中西部地區發展。中國教育機構應當根據自身的定位和目標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防止盲目攀比、一哄而起和低水平重複的現象。國家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更要注意選好合作對象,選好合作模式,選好合作內容,為全面提高學校的整體水平和綜合實力服務。
四、加強中外合作辦學的質量管理。當前要重點做好高等教育領域中外合作辦學的質量監控,維護中外合作辦學的聲譽,注意抓好以下幾個環節:
1.要加強招生錄取的管理。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應當納入國家下達的高等學校招生計劃,在學校年度招生規模內按照專業招生目錄分列執行,並須滿足同地區同批次錄取的要求。在同批次完不成招生計劃的,不得轉入下批次執行。屬於研究生層次的,應當符合國家研究生學歷教育招生錄取規定和程序;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實施外國教育機構學歷、學位教育的,其錄取標準應當不低於外國教育機構在其所屬國的錄取標準。
2.要加強培養過程的管理。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其教育教學計劃、培養方案、學制年限的制定和執行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其本科專業設置專門的專業代碼;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實施外國教育機構學士學位以上學歷學位教育的,其共同制訂的教育教學計劃和培養方案、課程設置、教學內容應當不低於外國教育機構在其所屬國的標準和學術要求。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同時實施中國高等學歷教育和外國學歷學位教育,並頒發中國學歷、學位證書和外國教育機構學歷、學位證書的,其培養目標、培養要求、課程設置、教學內容等應當滿足雙方的學術要求。特別是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實施外國教育機構課程碩士教育的,在培養過程的各個環節均要嚴格管理,保障質量。
3.要加強學科專業的規劃和政策引導。研究制訂中外合作辦學的學科專業指導目錄,明確國家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的學科和專業。
4.要加強頒發證書的管理。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實施高等學歷教育、頒發中國學歷學位證書的,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執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實施外國教育機構學士學位以上學歷學位教育、頒發外國教育機構學歷學位證書的,中國教育機構應當具有實施相應層次和類別的學歷教育和學位授予的資格,外國教育機構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應當遵循真實有效的原則,與該教育機構在其所屬國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相同,並在該國獲得承認。
五、要加強採用“雙校園”辦學模式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管理。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應當在中國教育機構內實施完整的或主要的教育教學過程。確需採用“雙校園”辦學模式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中國教育機構應當在實施此類項目中切實加大外國教育資源的引進力度,並對引進的外國教育機構的課程,特別是用以替代中國學歷教育課程的課程認真進行評估。引進的外方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應當佔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全部課程和核心課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國教育機構教師擔負的專業核心課程的門數和教學時數應當佔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全部課程和全部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以上。以該外國教育機構名義在國際上招聘的教師,其水平應當獲得外國教育機構和中國教育機構的認可。
六、要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的管理。中外合作辦學者設立或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應當有相應的辦學投入。中外合作辦學者應當認真合理地測算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的生均培養成本,根據成本補償的原則,報請有關部門依照政府定價的原則確定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收費標準還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和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注意與公辦教育、民辦教育保持適當的平衡。僅以學分互認形式進行學生交流的活動,學生在國內校園學習期間,應當按照中國高等學校的正常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在國家出台統一政策規定之前,各地要按照現行管理辦法切實將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的管理工作做實做好。
中外合作辦學是我國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研究中外合作辦學發展過程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不斷豐富和完善法律和政策環境,加強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作辦學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保障中外合作辦學為促進我國教育發展與改革,增強我國教育的國際競爭力服務。
教 育 部
二○○六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