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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加強基礎教育辦學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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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加強基礎教育辦學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是2002年2月26日教育部發布的文件。
中文名
教育部關於加強基礎教育辦學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文號
教基[2002]1號
發文日期
2002年2月26日
發文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關於加強基礎教育辦學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文件發佈

(2002年2月26日)
教基[200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委:

教育部關於加強基礎教育辦學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文件全文

近幾年來,各地在進行公辦學校辦學體制改革試點、鼓勵社會 力量辦學、改造薄弱學校、擴大優質教育資源、推進義務教育階段招生考試製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有的地方也出 現了一些不規範的辦學行為,引起社會和廣大人民羣眾的關注。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以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從維護最廣大人民羣眾的根本利益出發,依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和《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基礎教育辦學管理,保障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健康進行。現就加強基礎教育辦學管理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發展基礎教育是各級政府應盡的職責。各地不得將公辦中、小學校和幼兒園以出售、拍賣等方式進行轉讓,已經轉讓並造成公有資產流失、減損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中小學佈局調整後的公辦學校閒置校產,由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統籌,繼續用於舉辦基礎教育或社區教育機構;確需進行置換的,必須在保證公有教育資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實施。校產置換所得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基礎教育。
二、薄弱學校、國有企業所屬中小學和政府新建學校等,在保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就近入學、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進行按民辦學校機制運行的改革試驗,實行公有民辦。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較高、社會聲譽較好的公辦中小學和幼兒園是長期積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資源,不得改為民辦或以改製為名實行高收費。實施辦學體制改革的公辦中小學、幼兒園,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和學校不得隨意更改學校的性質。
三、經批准進行中小學辦學體制改革試驗的學校、幼兒園可以依託優質公辦中小學、幼兒園辦學。這類學校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必須實行獨立的經費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獨立的校園、校舍,獨立進行教育教學。目前尚未獨立的,應在2003年底以首實現完全獨立。對辦學體制改革學校的收費收入,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取一定比例用於促進公辦學校的均衡發展。各地不得因實行辦學體制改革收費而減少當地財政性教育投入。
四、積極推進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均衡發展。堅持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近免試入學,任何民辦和各類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小學、初中也不得以考試的方式擇優選拔新生。外語學校的小學、初中招生經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進行必要的外語能力測試,但不得進行其它方面的測試和考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探索並完善有關制度,保證小學、初中免試入學。城市地區要結合城區改造和學校佈局調整,有計劃地在義務教育階段舉辦九年一貫制學校,以扶持、聯合、兼併等多種形式加快薄弱學校改造,建立校長、教師定期流動機制,努力擴大義務教育階段優質學校的規模,滿足人民羣眾對高質量教育的需求。各地可進行並逐步擴大將公辦優質高中的招生指標按一定比例分配到每所初中的試驗,促進初中學校的均衡發展。
五、堅持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不招“擇校生”,並對義務教育階段的擇校進行疏導。高中招收“擇校生”,應按照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意見》(國糾辦發[2001]10號)的要求,遵守“三限”政策,即:限分數(不準違反規定錄取低於最低錄取分數線的新生)、限人數(不準超過國家規定的班額,不得擠壓招生計劃指標,變相擴大擇校人數。即“擇校生”數量不得趕過省級政府規定的比例)、限錢數(“擇校生”交費標準,由教育部門提出,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學校不準超過規定標準收費,不得向“擇校生”收取贊助費或建校費等。
六、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因教育教學改革確需舉辦實驗班、特長班的,必須經地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高中舉辦實驗班、特長班的,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不得在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外加收費用。原則上不得舉辦學科實驗班。堅決糾正公辦中小學擅自舉辦實驗班、特長班以及違規收費的做法。
七、當前,一些地方公辦學校招收高中畢業生復讀的現象有增加的趨勢,使本來已經短缺的高中教育資源更趨緊張,也影響普通高中實施素質教育。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管理和引導。為擴大普通高中招生規模,從2002年秋季開學起,各地公辦高中不得佔用學校正常的教育資源舉辦高中畢業生復讀班,也不得招收高中畢業生插班復讀。
八、對公辦中小學校異地辦學和招生應從嚴控制,須經本地和異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學校舉辦者要保證在學校管理、教學、師資等方面對所辦的異地學校進行切實的投入,並按教育教學規律辦學,否則不予批准。已批准但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要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應予撤銷。
九、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對中小學辦學管理工作的督導、檢查。今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通知精神的,要及時予以糾正;不能及時糾正的,要取消其各項評優、表彰、獎勵的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要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和主管部門負貴人的領導責任。
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分析本地基礎教育辦學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根據本地實際提出貫徹落實本通知的要求,並及時將貫徹落實情況報告我部。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