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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做好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複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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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辦學是我國改革開放後在教育領域中出現的新生事物,已經經歷了近10年的發展過程。隨着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擴大和教育改革的深入發展,中外合作辦學發展迅速,辦學規模逐步擴大,辦學層次逐漸提高,辦學模式也趨於多樣化,並日益顯示出其在人才培養、學科建設、改革創新等方面獨特的優勢和作用。在充分肯定中外合作辦學的積極作用的同時,我們仍須付出艱苦的努力,確保中外合作辦學正確的辦學方向,防止低水平重複,引入國外真正的優質教育資源,規範招生、收費、頒發證書等方面的制度,遏制資質不良的境外機構與國內不具備辦學條件的機構的違規辦學,維護正常教育秩序,保護中外合作辦學者、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受教育者合法權益。
中文名
教育部關於做好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複核工作的通知
發佈時間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二日
發佈部門
教育部
文件號
教外綜[2004]37號

教育部關於做好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複核工作的通知通知對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為促進中外合作辦學的健康發展,加強中外合作辦學的規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已經批准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應當補辦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准書。為做好此項工作,經研究決定,對現有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進行復核。現就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複核工作的原則要求和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教育部關於做好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複核工作的通知通知內容

一、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複核工作是規範中外合作辦學活動的重要環節和舉措,同時也是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完善有關管理制度和機制,保證此項工作的有序進行。
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複核範圍是:
1、《條例》施行前依照原國家教育委員會1995年1月26日發佈的《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設立和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且審批主體和程序合法。
2、《條例》施行後至《實施辦法》施行前依法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且審批主體和程序合法。
高等學校設立和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複核,實行屬地化管理,由機構和項目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採取材料審核、實地考察等多種的方式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進行復核。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安排部署複核工作,並應適時地將複核所需材料及程序、時限等告知相關機構和組織。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依照《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的條件,圍繞下列方面,重點核查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組織與管理、教育教學以及資產財務等情況。
1、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辦學範圍是否合法?是否實施了義務教育和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的教育?
2、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是否進行了宗教教育或開展了宗教活動?有無外國宗教組織、宗教機構、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職人員參與中外合作辦學活動?
3、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具備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並達到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設置標準?
4、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以及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以及運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5、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依法制定章程?規定事項是否合法?是否報審批機關備案?
6、中外雙方簽署的合作辦學協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7、校長的資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校長的職權是否依法得到保障?
8、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維護?
9、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是否正常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管理是否規範?教學文件是否齊全?有無質量控制的措施?招生和證書發放是否遵守相應規定?
10、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收費項目和標準是否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收取費用的用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鑑於相關規定的歷史沿革,《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和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主體資格可不作硬性調整,但要切實保證其組織與管理的規範。
複核通過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須對資產進行清算,並依法定程序修改章程。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每個依法參加複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作出通過複核或不予通過複核的決定。
通過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複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應當填寫我部制訂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複核表》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複核表》。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最遲不晚於2005年3月31日逐批將通過複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複核表連同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複印件報我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經確認合格的,頒發我部統一編號的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准書。
未通過複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應當最遲於2005年8月31日達到《條例》和《實施辦法》所要求的條件。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逾期未達到條件的,在依法進行清算後,由審批機關撤銷;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逾期未達到條件的,不予換髮項目批准書。
五、內地與港澳台地區設立和舉辦的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參照本通知精神複核。
六、請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在複核工作結束後將本地區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複核的整體情況書面報告我部。
教育部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