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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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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的意見》是教育部、財政部於2012年3月15日以教技〔2012〕6號印發的政策。
該《意見》分實施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體目標、重點任務、管理實施6部分。《意見》提出的重點任務是:構建協同創新平台與模式、建立協同創新機制與體制。
中文名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的意見
文    號
教技〔2012〕6號
發佈單位
教育部
發佈時間
2012年3月15日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的意見文件通知

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的意見
教技〔20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財務司(局),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在慶祝清華大學建校100週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積極推動協同創新,促進高等教育與科技、經濟、文化的有機結合,大力提升高等學校的創新能力,支撐創新型國家和人力資源強國建設,決定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以下簡稱“2011計劃”),並對計劃實施提出以下意見: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的意見實施意義

(一)實施“2011計劃”,是落實胡錦濤總書記清華大學百年校慶重要講話精神的重大舉措。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是總書記講話的主線,創新能力是提高質量的靈魂。貫徹落實總書記講話,迫切需要通過大力推進協同創新,鼓勵高等學校同科研機構、行業企業開展深度合作,建立戰略聯盟,促進資源共享,在關鍵領域取得實質性成果,實現高等學校創新能力的顯著與持續提升。
(二)實施“2011計劃”,是加快創新型國家建設的重要支撐。當今世界,創新已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驅動力,創新能力成為國家競爭力的核心要素。面對日新月異的科技進步,迫切需要轉變創新理念和模式,加快以學科交叉融合為基礎的知識、技術集成與轉化,加快創新力量和資源整合與重組,促進政產學研用緊密結合,支撐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方式的轉變。
(三)實施“2011計劃”,是推動我國教育與科技、經濟、文化緊密結合的戰略行動。長期以來,我國創新力量各成體系,創新資源分散重複,創新效率不高,迫切需要突破自主創新的機制體制障礙,促進社會各類創新力量的協同創新,促進教育與科技、經濟、文化事業的融合發展,提高國家整體創新能力和競爭實力。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的意見指導思想

按照“國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瞄準科學前沿和國家發展的重大需求,以重點學科建設為基礎,以機制體制改革為重點,以創新能力提升為突破口,大力推動協同創新,充分發揮高等教育作為科技第一生產力和人才第一資源重要結合點在國家發展中的獨特作用,支撐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的意見基本原則

需求導向。緊密圍繞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需求,通過協同創新,重點研究和解決國家急需的戰略性問題、科學技術尖端領域的前瞻性問題以及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公益性問題。
全面開放。面向各類高等學校開放,不限定範圍,不固化單位,廣泛吸納科研院所、行業企業、地方政府以及國際創新力量等,形成多元、開放、動態的組織運行模式。
深度融合。引導和支持高等學校與各類創新力量開展深度合作,探索創新要素有機融合的新機制,促進優質資源的充分共享,加快學科交叉融合,推動教育、科技、經濟、文化互動,實現人才培養質量和科學研究能力的同步提升。
創新引領。以機制體制改革引領協同創新,以協同創新引領高等學校創新能力的全面提升,推動高等教育的科學發展,加快世界一流大學和高水平大學建設步伐,促進國家自主創新、科技進步和文化繁榮。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的意見總體目標

充分發揮高等學校多學科、多功能的優勢,積極聯合國內外創新力量,有效整合創新資源,構建協同創新的新模式與新機制,形成有利於協同創新的文化氛圍。建立一批“2011協同創新中心”,集聚和培養一批拔尖創新人才,取得一批重大標誌性成果,成為具有國際重大影響的學術高地、行業產業共性技術的研發基地、區域創新發展的引領陣地和文化傳承創新的主力陣營。推動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區域創新的戰略融合,支撐國家創新體系建設。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的意見重點任務

(一)構建協同創新平台與模式。
以人才、學科、科研三位一體的創新能力提升為核心,堅持“高起點、高水準、有特色”,充分利用高等學校已有的基礎,匯聚社會多方資源,大力推進高等學校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行業企業、地方政府以及國際社會的深度融合,探索建立適應於不同需求、形式多樣的協同創新模式。
1.面向科學技術前沿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依託高等學校的優勢特色學科,與國內外高水平的大學、科研機構等開展實質性合作,吸引和聚集國內外的優秀創新團隊與優質資源,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知識創新模式,營造良好的學術環境和氛圍,持續產出重大原始創新成果和拔尖創新人才,逐步成為引領和主導國際科學研究與合作的學術中心。
2.面向行業產業經濟發展的核心共性問題,依託高等學校與行業結合緊密的優勢學科,與大中型骨幹企業、科研院所聯合開展有組織創新,建立多學科融合、多團隊協同、多技術集成的重大研發與應用平台,形成政產學研用融合發展的技術轉移模式,為產業結構調整、行業技術進步提供持續的支撐和引領,成為國家技術創新的重要陣地。
3.面向區域發展的重大需求,鼓勵各類高等學校通過多種形式自覺服務於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支持地方政府圍繞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引導高等學校與企業、科研院所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產學研用協同研發,推動高等學校服務方式轉變,構建多元化成果轉化與輻射模式,帶動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新興產業發展,為地方政府決策提供戰略諮詢服務,在區域創新中發揮骨幹作用。
4.面向我國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迫切需求,整合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的學科和人才優勢,推動與科研院所、行業產業以及境外高等學校、研究機構等開展協同研究,構建多學科交叉研究平台,探索建立文化傳承創新的新模式,加強文化對外表達和傳播能力建設,發揮智囊團和思想庫作用,為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增強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推動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積極貢獻。
(二)建立協同創新機制與體制。
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突破制約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的內部機制障礙,打破高等學校與其他創新主體間的體制壁壘,把人才作為協同創新的核心要素,通過系統改革,充分釋放人才、資本、信息、技術等方面的活力,營造有利於協同創新的環境氛圍。
1.構建科學有效的組織管理體系。成立由多方參與的管理機構,負責重大事務協商與決策,制訂科學與技術的總體發展路線,明確各方責權和人員、資源、成果、知識產權等歸屬,實現開放共享、持續發展。
2.探索促進協同創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以任務為牽引的人員聘用方式,增強對國內外優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造就協同創新的領軍人才與團隊。推動高等學校與科研院所、企業之間的人員流動,優化人才隊伍結構。
3.健全寓教於研的拔尖創新人才培養模式。以科學研究和實踐創新為主導,通過學科交叉與融合、產學研緊密合作等途徑,推動人才培養機制改革,以高水平科學研究支撐高質量人才培養。
4.形成以創新質量和貢獻為導向的評價機制。改變單純以論文、獲獎為主的考核評價方式,注重原始創新和解決國家重大需求的實效,建立綜合評價機制和退出機制,鼓勵競爭,動態發展。
5.建立持續創新的科研組織模式。充分發揮協同創新的人才、學科和資源優勢,在協同創新中不斷髮現和解決重大問題,形成可持續發展、充滿活力和各具特色的科研組織模式。
6.優化以學科交叉融合為導向的資源配置方式。充分利用和盤活現有資源,集中優質資源重點支持,發揮優勢和特色學科的匯聚作用,構建有利於協同創新的基礎條件,形成長效機制。
7.創新國際交流與合作模式。積極吸引國際創新力量和資源,集聚世界一流專家學者參與協同創新,合作培養國際化人才,推動與國外高水平大學、科研機構等建立實質性合作,加快我國高等學校的國際化發展進程。
8.營造有利於協同創新的文化環境。構建自由開放、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學術氛圍,倡導拼搏進取、敬業奉獻、求真務實、團結合作的精神風尚。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的意見管理實施

(一)組織管理。
教育部、財政部聯合成立領導小組,負責頂層設計、宏觀佈局、統籌協調、經費投入等重大事項決策。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規劃設計、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等工作,辦公地點設在教育部。
成立專家諮詢委員會,為重大政策、總體規劃、中心遴選、管理實施等提供諮詢。委員會由來自有關部門、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企業、社會團體的專家組成。
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第三方評審機制。確定相對獨立的第三方機構,負責遴選評審專家、組織評審、開展定期檢查和階段性評估等工作。
(二)操作實施。
“2011計劃”從2012年開始實施,四年為一週期,按照培育組建、評審認定、績效評價三個階段開展。在充分培育並達到申報要求的前提下,由協同創新體聯合提出“2011協同創新中心”的認定申請。國家每年組織一次評審,按照一定數量和規模,擇優遴選不同類型的協同創新中心。
1.培育組建。高等學校應按照“2011計劃”的精神和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和頂層規劃,積極推進機制體制改革,充分匯聚現有資源,廣泛聯合科研院所、行業企業、地方政府以及國際社會的創新力量開展協同創新。通過前期培育,確定協同創新方向,選擇協同創新模式,組建協同創新體,營造協同創新的環境氛圍,形成協同創新的新機制和新優勢,為參與“2011計劃”奠定基礎。
2.評審認定。在高等學校為主組成的協同創新體充分培育並取得良好成效基礎上,聯合提交協同創新中心認定申請。申請認定的協同創新體應滿足科學前沿和國家需求的重大方向、具備開展重大機制體制改革的基礎與條件、具有解決重大問題的綜合能力和學科優勢等基本條件。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認定申請進行初審後,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評審。領導小組根據評審結果進行審議後,對符合條件的協同創新體,批准認定為“2011協同創新中心”。
3.績效評價。經批准認定的“2011協同創新中心”應進一步完善組織管理機制,落實相關條件,整合多方資源,優化規章制度和運行管理辦法,強化責任意識,加強過程管理,加快實現預期目標。教育部、財政部建立績效評價機制,按照協同創新中心確定的任務與規劃,加強目標管理和階段性評估。對於執行效果不佳或無法實現預期目標的“2011協同創新中心”,要及時整改或予以裁撤。
(三)支持方式。
發揮協同創新的引導和聚集作用,充分利用現有各類資源和條件,廣泛吸納社會多方面的支持和投入。面向行業產業發展的協同創新中心,要發揮行業部門和骨幹企業的主導作用,匯聚行業、企業、社會等方面的投入與支持;面向區域發展的協同創新中心,要發揮地方政府的主導作用,建立地方投入和支持的長效機制,吸納企業、社會等方面的支持;面向科學前沿、社會發展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協同創新中心,要充分利用國家已有的各方面資源,發揮集聚效應。
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對經批准認定的“2011協同創新中心”,可給予引導性或獎勵性支持。
為積極推進“2011計劃”的實施,保障“2011協同創新中心”的機制體制改革,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有關部門、地方、高校等應在人事管理、人才計劃、招生指標、科研任務和分配政策等方面給予優先或傾斜支持,形成有利於協同創新的政策匯聚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