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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行為

鎖定
教育行政行為是指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法律和政府關於教育的政令、規定等對教育事務實施管理,直接或間接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所謂產生行政法律效果,即凡在法律上存在行政主體與對象的關係,不論這種關係的對方意見如何,只要教育行政機關依法下達了指示或命令,這種法律關係就形成了,關係的對象就必須履行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中文名
教育行政行為
外文名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ve act
教育行政行為的意義
教育行政行為是教育行政法學理論中的重要概念,對於這一理論的研究與闡述在整個教育行政法學理論體系中佔有舉足輕重的重要地位。這一重要地位的表現就是,在具體的教育行政實踐中,確認一個教育行政行為的屬性具有重要意義。
1.對於教育行政相對方來説,一個出自教育行政機關的行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為,就含有約束其行動、需要遵守與執行的意義,教育行政相對一方就要接受教育行政行為為其設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約束,滿足實現該教育行政行為所要求的狀態,這是教育行政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結果。如果教育行政相對方認為該教育行政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可以訴諸人民法院予以審查或提請其他有關國家機關予以處理,以決定該教育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
2.對於上級行政機關而言,出自教育行政機關的行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為,就可以在教育行政複議中對其進行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審查,對該教育行政機關進行合法性監督,同時,對教育行政相對方受侵犯的權益給予補救。
3.對於人民法院來説,一個出自教育行政機關的行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就可以在行政訴訟中對其進行審查。法院在立案受理時首先要確定爭議的對象是否是教育行政行為,只有教育行政行為才能進入教育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才能成為人民法院審查的對象。
4.對於教育行政機關來説,教育行政行為是教育行政機關從事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則。教育行政行為要受法律的制約,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判定教育行政機關的行為屬於何種行為,直接關係到應遵循何種規則,因為教育行政行為有其特有的法律規則。
區分民事行為和教育行政行為尤其具有現實意義。教育行政部門既可以是作為一個文化行政部門的行政機關,也可以是被授權組織,如作為事業單位的高等學校,計劃經濟時期遺留下來的政企不分現象在教育行政部門非常突出。就目前而言,各級教育部門的主要精力仍基本在於發展教育事業、完備教育設備和設施等,儘管屬於行政目的,但其中有一部分是通過民事手段實施的,所以教育部門的法律行為中民事行為佔很大比重,民行不分、主體不明、責任不清現象比較嚴重。數據顯示,教育部門因民事行為引起的糾紛和造成的損失遠遠超過行政行為。由於民事行為與行政行為在行為主體、效力、適用法律、產生的法律關係以及法律責任方面均不同,所以區分教育部門各種行為的性質對於轉變職能、促進依法行政都是至關重要的。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