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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執法
鎖定
- 中文名
- 教育行政執法
- 原 則
- 依法執行權責統一
- 合理性
- 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控制
- 概 念
- 履行進行監督的具體行政行為
教育行政執法原則
教育行政執法依法執行
這是指教育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定權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進行管理,越權無效。這是現代法治國家行政活動的一條最基本的準則。
教育行政執法權責統一
指在教育行政執法活動中,教育行政機關有權對教育行政相對人適用教育法律規範,同時,也要承擔由實施行政執法行為而引起的法律後果。即權利的行使和責任的承擔要統一,不能只行使權力而不承擔責任。
教育行政執法合理性
這是針對行政執法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權而提出的。行政機關應當是執行法律的機關,其行為皆應依法實施,但由於行政事務的複雜性,立法機關不可能通過嚴密的法律規範完全約束行政行為,不得不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承認行政機關享有一定程度的行為選擇權,即自由裁量權。但與此同時,由於行政裁量權較少受到法律的約束,就出現了被濫用的事實或出現具體行政行為顯失公正的後果。本着既能承認自由裁量權的作用,有應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控制,在行政執法上提出合理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