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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室
鎖定
- 中文名
- 教育督導室
- 成立時間
- 1991年
- 性 質
- 行政機關
- 相關法規
- 《教育督導暫行規定》
- 設立目的
- 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
目錄
教育督導室教育督導室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教育督導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
(二)制定教育督導工作的計劃和指導方案;
(三)組織實施的教育督導工作;
(四)指導下級教育督導工作;
(五)組織培訓督導人員;
(六)總結推廣教育督導工作經驗,組織教育督導的科學研究。
教育督導室督學的設置
根據《教育督導暫行規定》,行使教育督導職權的機構應設相應的專職督學,其任免按有關國家行政機關人事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行使教育督導職權的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兼職督學。兼職督學具有與專職督學同等的職權。督學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督學證書。
教育督導室督學的條件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2、熟悉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有較高的政
策水平。
3、具有大學本科(縣督學可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同等學力,有七
年以上從事教育工作的經歷,熟悉教育業務,具有獨立工作能力和一定的
寫作能力。
4、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
5、身體健康。 專職督學要專人專職,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督導部門提名,按國家
規定的幹部管理權限辦理任免手續。有關部門在任命督學時應嚴格把關。
凡不符合督學條件的,都不得任命為督學;凡不專門從事督導工作的,均
不得佔用督導人員的編制和職數。 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均由本級人民政府頒發督學證書。
教育督導室督導的實施
教育督導分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檢查,由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督導機構的決定組織實施。對違反方針、政策、法規的行為,督導機構或督學有權予以制止。督導機構或督學完成督導任務後,應向被督導單位通報督導結果。督導機構或督學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被督導單位如無正當理由,應當接受,並採取相應的改進措施。必要時督導機構可進行復查。督導機構定成督導任務後,應向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上級督導機構報告督導結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可向社會公佈。
教育督導室督導機構和督學的職權
(一)列席被督導單位的有關會議;
(二)要求被督導單位提供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並彙報工作;
(三)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現場調查。
(四)對違反方針、政策、法規的行為,督導機構或督學有權予以制止。
教育督導室教育督導的罰則
被督導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對該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可按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拒不執行督導機構和督學的督導措施的;
(二)阻撓、抗拒督學依法行使職權的;
(三)打擊、報復督學的。
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利用職權權謀取私利的;
(二)利用職權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的。
教育督導室縣級教育局及學校督導室
為貫徹落實督導工作,一般的縣級教育局及學校也成立了督導室,一般集中了一些富有教學管理經驗的老幹部、老教師,對先行教育教學管理及其他職能部門的職責落實進行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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