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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體制

鎖定
政治體制是指政權的組織形式,即統治階級採取什麼樣的方式來組織自己的政權機關。政治體制是政治制度的體現。不同政治制度的國家,其經濟、文化、外貿等政策也不同。 [1] 
中文名
政治體制
簡    稱
政體
統治方式
無人統治、無政府、多數統治
同義詞
國家結構形式、政府制度
體制類型
獨裁製、君主立憲制、共和制

政治體制定義

廣義的政治體制概念涵蓋了政治制度的各個方面,既包括政權組織形式,還包括國家與社會,國家與人民的關係,在中文文獻中與經濟體制改革對應,通常用於政治體制改革的討論;狹義的概念就是指國家權力的配置方式,西方文獻源流中主要是指稱政府組織形式(form of government),馬克思主義文獻通常指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二者並無實質區別。 [2] 

政治體制歐洲理論

政治體制 政治體制
中世紀
托馬斯·阿奎那重新解釋了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學思想,將政體按照統治者的施政目的和人數多少進行劃分。為治下的人民謀求幸福的統治是正義的,依統治者人數多少依次為: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平民政體;不是為人民謀求幸福的統治是不義的,依統治者人數多少依次為:暴君政體、寡頭政體、民主政體;而平民通過人數上的優勢壓迫富人,則是暴民政體。而阿奎那認為最好的政體是君主政體,而最壞的政體則是暴君政體。
近代
啓蒙運動之後,政體理論上劃時代的建樹人物是法國思想家讓·布丹。他根據掌握國家主權的人數多寡,將政體分為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和民主政體。他認為法國的君主政體是最好的政體,把君主政體按照君主行使權力的方式分為王朝君主制(或者稱作正宗的君主制)、領主君主制和暴君制。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將世俗政治權威置於了神法和自然法的規範下,認為只有這樣,人民才能真正享有財產和自由,並且自願服從主權者的權威。
此後,托馬斯·霍布斯才完全擺脱了倫理、道德和宗教的約束,以社會契約為基礎,按照主權的歸屬將政體分為一人掌握主權的君主政體、議會式的貴族政體以及全體臣民大會掌權的民主政體。霍布斯放棄了對理想政體的探討,認為人性的自私不可能讓統治者放棄私利而只謀求公共利益,只有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統一的地方,公共利益才會被增進。他認為這隻有絕對君主制才能夠實現。
現代
在理論上和技術上對於政治體制的研究是屬於政治學的一門子領域,被稱為比較政治學。(Lichbach和Zuckerman,1997)
由於比較政治學是專門性的,學者們仍缺乏一種針對所有形式的政府的廣泛研究。學者間也爭論是否有可能建立起一個廣泛的政權分類系統。在政府比較上最傳統的也是最常用的方法是二分法(例如民主與專制,而這並不是一種類型學),大多數學者傾向於研究並比較兩種或三種不同的政權形式。或許唯一例外的是專家們對於選舉制度的比較,他們使用大量的資料和數學來計算何種形式的選舉制度能產生最穩定、持久、和最能代表民意的政權。
大多數比較都是針對特定製度的研究。一些人則研究政權的形式與其正當性之間的聯繫(例如民族主義經濟體系)。在比較政治學上的主要辯論之一是對於總統與國會之間互相抗衡的穩定性。另一個辯論則是民主是否會促進經濟發展。
其他的學者,例如制度架構的專家,則嘗試設計新的政權形式。例如艾倫·李帕特(Arend Lijphart)替民主政治設計了一種新的解決制度,稱為協商民主,這種形式的民主政府能夠分割為幾個社會(文化、種族、政權、意識形態等等),在單一的政權下表達每個社會的民意,以避免衝突或分裂。
簡言之,分類政府的形式是相當複雜的。每個政治共同體都是獨一無二的,並且都在不同的權力架構和社會結構下運作。也因此,世界上的政府形式數量幾乎和存在的社會一樣多。
其他經驗和概念上的問題
在表面上,要辨識一個政府的體制似乎不是件難事,大多數人會説美國是一個民主國家,而前蘇聯是一個專制國家。不過,如同Kopstein和Lichbach(2005年4月)所説的,要定義一個政權是相當不容易的。要辨識某種形式的政府的必要條件時更是困難,“辨認一個國家的政府形式”與“確認其形式的必要條件”是不同的。舉例而言,如果要定義民主的必要條件,許多人或許會説“選舉”,但事實上前蘇聯和美國的公民都可以投票選舉他們當地的行政官員。這種比較的問題在於大多數人都不會接受其標準,因為那與他們所認知到的事實相差太遠了,大多數人也不會因此而將前蘇聯視為是和美國一樣的民主國家,也因此這種比較概念的用途便大打折扣。
有幾種方法或許能幫助消除這種辨認國家政府形式與確認形式的必要條件之間的問題。其中一種方法便是去考慮一個政府形式的充分和必要的特色。那麼在針對如上述及蘇聯的問題時,我們便能説“選舉是必要的,但光有選舉並不代表就是民主”或者“這種選舉並非由民主構成的”。
另一個可能的方法是進一步説明每個政權的條件本質,在美國與蘇聯的例子裏,兩個國家都實行選舉,但兩個政權的差別在於蘇聯實行的是一黨專政,直到戈爾巴喬夫上台以前,所有蘇聯共產黨以外的政黨(和候選人)都是非法的。相較之下,美國擁有確實的兩黨制度,政黨需受到政府管制,但並不會禁止其存在,除此之外,在美國產生的兩黨制度結構是由於多黨制度的缺點而自然產生的,並非是原本制度所規定的,而且一些影響力有限的小政黨(例如美國自由黨)也依然存在。
通常被視為代議政制的制度(如加拿大、印度、和美國)也可能包含了一些直接民主的手段如公民投票,和經過大量程序進行憲法修正的審議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 另一個問題是有些政治系統是由社會或經濟運動所創造的,這些運動在醖釀成熟後會成立特定的政黨執政。這些運動也可被視為政府的形式,一些例子包括:
或許最顯著的例子是共產主義的運動。在共產主義的例子裏,也顯示了這些運動所創造的政治制度可能會與原先其起源的社會和經濟意識形態有所差異。這可能造成原先那些意識形態的支持者反對那些運動所創造的政治制度。舉例而言,一些標榜為托洛茨基主義或共產主義的人也時常反對20世紀的共產主義國家。伊斯蘭主義也時常被舉出作為牽涉到政府形式的運動。許多伊斯蘭世界的國家的確以伊斯蘭來作為國家的名稱。不過,這些政府在實際上則會利用不同機制的權力手段(例如借債和訴諸於民族主義)。
這表示了沒有單一的政府形式能被定義為“伊斯蘭”政府。也因此伊斯蘭在政治運動上其實是一個鬆散的政治實踐團體,而不是一個完整的政治運動。 許多其他人民運動的基礎原則也大量牽扯到政府的形式,這些運動支持特定的政府形式,並且會在他們取得權力後加以實現。例如生態民主(Bioregional democracy)便是追求環保的綠色政治所主張的概念。

政治體制體制名稱

共和國指國家代表機關和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現今世界上有129個共和國,像法蘭西共和國等。
王國是以國王為國家元首的君主立憲制國家。
現今全球共有16個王國。公國是君主立憲制的一種形式。如安道爾公國等。
大公國君主稱號為“大公”,由大公掌握國家權力的國家,如盧森堡大公國等。
聯邦是由若干成員組成的統一國家,如瑞士聯邦等。有的國家稱之為“聯盟”,如科摩羅聯盟。
合眾國是聯邦制的一種形式。像美利堅合眾國墨西哥合眾國等。
民眾國,禁止一切政黨活動、沒有政黨的國家。如大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
酋長國,以部落酋長為國家元首的國家。像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等。
教皇國以教皇為國家元首的國家。如梵蒂岡,世界上也只有這麼一個國家如此。
蘇丹國,一切執行權歸蘇丹的國家。如阿曼蘇丹國等。

政治體制劃分標準

自古以來,人們一直試圖對紛繁複雜的政體類型進行概括和分類,但是研究者在政體的視角和研究方法上各不相同,因此一直無法達成一致的結論。
希羅多德亞里士多德都根據執政者的人數來劃分。到了近代,隨着國家政體日趨複雜,政治學家們在此基礎上,根據最高掌權者的產生方式,任職期限以及國家與政府的結合程度對政體進行更精細的分類。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國政治學家約翰·威廉·柏傑斯的政體分類標準:
根據主權機關與政府機關有無區別分為直接政府(直接民主制)和間接政府(間接民主制
根據國家元首的產生方式分為世襲政府和選任政府
根據行政與立法部門的關係分為內閣制總統制
根據政府機關的職權集散分為單一制(又稱集權政府)和聯邦制(又稱分權政府)
塞繆爾·亨廷頓則從發展政治學角度,先依照政治參與程度從低到高將政體分為傳統型、過渡型和現代型,再根據制度化和政治參與之間比率高低分為公民型和普力奪型(praetorian)。二者結合則產生,公民政體中的建制型、輝格型和參與性;普力奪政體有寡頭型、激進型和羣眾型。
也有學者按照統治性質將政體分為動員的、神權的、官僚的和和解的。或者按照現代化程度不同分為英美式的、歐洲大陸式的、前工業化或半工業化式的、集權式的。
傳統上一般將政體分為君主制共和制。但是現代的政體中,一些國家的君主制政體已經變成了議會君主制,君主只有虛位;而在另一些國家,雖然是共和政體,但是權力卻集中在一人手裏。這使得君主制和共和制的唯一區別就是是否存在君主,因而君主制和共和制的劃分方法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批評。因此現代西方學界通常先假設一個連續體,一端是純粹的民主政體,例如古希臘的城邦,靠近這一端的是大多數的發達國家;另一端是極權政體(又稱全能政體),例如納粹德國,靠近這一端的是社會主義國家,其它國家的現實政體則處在這一連續體中間的某個位置上。
此外,大多數第三世界國家則被歸入威權政體。劃分的標準主要包括政府對社會思想經濟活動的控制程度,意識形態是否多元性,民眾對政府政策的影響範圍和程度。而由於“民主”與“極權”所帶有的強烈的意識形態色彩,為增強學術意義,也有學者主張用大眾政府(popular government)或多頭政府(polyarchy)來代替“民主政體”。
體制類型依照時代劃分:
古代社會
奴隸主共和制、君主專制、封建制
中世紀
君主專制、封建制
現今
根據掌握權力人的身份可以分為獨裁製、君主立憲制、共和制,其中獨裁製指的是君主專制,其特點是國家無憲法,一切事務以國王的指令為準;君主立憲制和共和制都屬於民主制度,權力在社會大眾手中,只不過君主立憲制多了一個國王作為國家元首,但是無實權。
根據掌握權力的最高機構可以分為總統制、半總統制議會制,所謂總統制,就是國家的事務掌握在總統手中,總統擁有實權,並且不需要對議會負責;半總統制,總統掌握國家大部分權力,但是必須對議會負責;議會制,總統是國家元首,但不是政府首腦,大多數沒有實際權力,實際權力掌握在總理手中,而總理必須對議會負責。

政治體制統治方式

政治體制古典政體

西方對政體理論的系統闡釋可以追溯到柏拉圖。他在早年所寫的《理想國》中提出了五種政體週期循環的理論:分別是貴族政體(aristocracy或王制 kingship斯巴達-克里特政體timocracy,或譯作勳閥政體或權門政體)、寡頭政體(oligarchy)、平民政體(democracy)、僭主政體(tyranny)。五種政體循環更替。貴族政體由於對生育的無知,導致人口素質下降,私有財產和家庭產生,自由人變成奴隸,從而退化為勳閥政體;勳閥政體對戰績、榮譽和金錢的迷戀,導致少數人聚斂大量財富,從而退化成寡頭政體;寡頭政體以財產決定地位,導致窮人對富人的憎恨,從而平民政體取代寡頭政體;由於平民政體過度崇尚自由,導致秩序喪失,道德淪喪,使得有了極權政治產生的土壤,從而僭主政體取代了平民政體;僭主政體完全憑僭主的意志行事,極權的專制走到盡頭又使貴族政體有了產生的可能。

政治體制黨國體制

中國的政治體制 中國的政治體制 [2]
黨國體制概念與“極權主義”和“威權主義”密切相關,政黨對於國家權力的控制,恰恰是所謂對於社會總體權力以及威權體制的核心,這一概念在解釋中國體制表現出的適應性上,也出現了困境,像沈大偉等人開始主張中國的政治體制將形成一種新的具有收縮與調適能力的新的“政黨-國家體制”。 [2] 

政治體制三權分立

政治體制的核心就是國家權力的配置與運用。“三權分立”體現了權力分立的思想,最初源自洛克將權力劃分為“立法、行政、外交”的劃分,並由議會掌握立法權、國王掌握後兩者。 [2] 

政治體制啓示

馬克思針對德國摩澤爾河沿岸地區農民貧困狀況所作的分析,雖然只是一個個案,以敏鋭的洞察力揭示了治理與國家深層的、內在的關係,形成了普遍性的認識:要解決國家治理存在的問題,就必須解決官僚主義問題,解決國家制度和政治體制存在的實質問題,才能對治理方式進行真正的改革。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