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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系统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称呼
政法系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由于这些机关的业务相关性很大,所以将这些机关单位统称为政法系统。
在县级及以上的党委中一般都有政法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在中央有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对政法系统实施统一领导。
中文名
政法系统
外文名
Politics and law system
管理方式
垂直管理

宗旨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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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犁组政法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驼照纸白腿仔统一遥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执法为民,着驼乘力保障国家安全,着民探店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仔誉纸全,着力保证社会大局稳定,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1]
政法工作的宗旨和任务是依照宪法、法律保护全体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劝润祝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法律惩罚少数犯罪分子。

政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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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高级人民法院,以下为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专门法院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国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司法体系法治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主要有:监督和指导中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管理法制报刊;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工作;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直属政法大学,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研究工作;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