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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委員

鎖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前蘇聯紅軍團以上部隊和相當於團以上單位負責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的領導幹部。和同級軍事指揮員同為部隊首長,通常是同級黨的委員會日常工作的主持者。根據需要在獨立執行任務的營和相當於營的單位,也設立政治委員。 簡稱政委
政治委員隸屬於直屬上級部隊首長,在同級黨委領導下進行工作 。在政治工作上 ,服從上級政治委員、政治機關;在軍事工作上,服從上級軍事指揮員、政治委員和軍事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政治委員制度,對於保證中國共產黨對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絕對領導,加強部隊政治工作,完成黨和國家賦予軍隊的各項任務,起着重要作用。
政治委員制是人民軍隊的一項重要政治工作制度,其確立和發展經歷了從借鑑蘇聯到自主探索的曲折歷程。這項制度緊密結合中國革命實際,經過長期革命戰爭實踐檢驗,對於堅持黨對人民軍隊絕對領導、永葆人民軍隊政治本色,都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 
中文名
政治委員
外文名
Political commissar
設立國家
中國、越南
直    屬
上級部隊首長
始    於
1929年古田會議

目錄

  1. 1 制度
  2. 中國
  3. 越南

政治委員制度

政治委員中國

人民軍隊創建之初,部隊並未建立政治委員制度,而是普遍採取黨代表制度。1927年8月1日,首舉武裝鬥爭旗幟的南昌起義部隊,在整編後仍然沿用國民革命軍第二方面軍的番號,沿襲大革命時期的政治工作制度,各軍、師健全政治部,由同級黨代表兼政治部主任或另任命政治部主任;團設政治指導員。
1927年9月,毛澤東領導發動了湘贛邊界秋收起義,隨後進行了著名的三灣改編。在部隊各級建立共產黨組織,支部建在連上,班、排建立小組,營、團建立黨委,黨的前敵委員會統一領導全軍。實行新的黨代表制度,由黨組織的書記任同級黨代表,負責黨務工作、政治工作和羣眾工作,與軍事長官共同管理和指揮部隊。
1928年,紅四軍制定了《紅軍第四軍黨代表工作大綱》,明確規定了黨代表的權力和職責,指出黨代表是代表黨在軍隊中工作,一切行動和言論均需站在黨的觀點上去施行黨的主義政策。5月25日,中共中央頒佈的《軍事工作大綱》提出,“紅軍應由蘇維埃派政治委員監督軍官,並負責進行政治工作。政治委員應即為黨的代表,最好由工農分子充任,能瞭解軍事的更好。”同年6月,中共中央在致朱德、毛澤東並前委的信中指出,“在政治上設政治部,取消黨代表,實行士兵的政治訓練”。 [3] 
政治委員 政治委員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政治委員制度始於1929年古田會議,正是在這次會議上,毛澤東成功地對紅軍進行了深入的改革,建立了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權,這是繼三灣改編支部建在連上的重大改革後的又一次突破,其標誌性成果就是在紅四軍建立了政治委員制度。例如紅一方面軍總司令朱德總政委毛澤東和129師劉伯承師長鄧小平政委就是軍事主官和政治主官的典範。解放軍培養政治工作幹部的最高學府是政治學院(已併入國防大學)。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紅軍第四軍第九次代表大會決議案》,即古田會議決議,明確了政治委員的職責、作用,規定了政治委員與黨內工作關係。為推行政治委員制,中革軍委專門下發《軍事工作報告討論大綱》,對政治委員與黨代表的區別、政治委員的作用與意義、政治委員的系統與成分等問題展開討論。之後,各地紅軍將黨代表改稱為政治委員。自此,政治委員制度在紅軍部隊中正式確立下來。 [3] 
紅軍政工制度的發展,就其主流而言可分為三個時期。第一個時期實行政治指導員制度,時間跨度為1927年8月南昌起義至1928年6月紅四軍成立。
紅軍政工制度發展的第二個時期實行黨代表制度,時間跨度為1928年6月紅四軍成立至1929年12月古田會議。
紅軍政工制度發展的第三個時期實行政治委員制度,時間跨度為1929年12月古田會議至1937年抗日戰爭全面爆發後,主力紅軍改編為國民革命軍第八路軍 [1] 
隨着土地革命戰爭的發展,為加強紅軍的政治工作,以適應革命形勢發展和戰爭需要,中共中央於1930年10月,根據3年來紅軍政治工作的經驗,參照蘇聯紅軍政治工作條例,頒發了《中國工農紅軍政治工作暫行條例草案》。這是人民軍隊歷史上第一個政治工作條例,由總則和10個分條例組成。其中,《中國工農紅軍政治委員工作暫行條例草案》規定,在團、師、軍、獨立營、獨立作戰的營以及紅軍直屬機關、學校內,任命最有階級覺悟、最堅強、最勇敢,並有政治教育工作經驗的共產黨員(最好是工人黨員)為政治委員。《條例》鮮明地指出,“政治委員不僅是蘇維埃政權在紅軍中的政治代表,而同時是中國共產黨在紅軍中的全權代表。他是代表政權及黨的雙重意義,執行黨在紅軍政治路線及紀律的完全負責者。 [3] 
1937年8月25日,按照國共兩黨協議,中共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發布命令,宣佈中國工農紅軍改名為國民革命軍第八路軍(簡稱八路軍),並取消各部隊政治委員制度。政治委員制度取消後,部隊政治工作明顯削弱,產生了許多不良現象。10月19日,朱德、彭德懷和任弼時聯名上報中共中央,建議恢復黨代表制度和政治部。24日,八路軍總部轉發中共中央決定指出,在人民軍隊中恢復政治委員及政治機關原有制度,團以上及獨立營設立政治委員;各師、旅、團政訓處改為政治部(處),其職權和工作與過去政治部(處)同,主任由政治委員兼任。隨即,中共中央任命聶榮臻為第115師政治委員(後羅榮桓),關嚮應為第120師政治委員,張浩為第129師政治委員(後鄧小平)。政治委員制度的重新恢復,使一度削弱的政治工作得到加強和提高。這對於保證中國共產黨對人民軍隊的絕對領導,發展和鞏固部隊具有重要作用。 [3] 
解放戰爭時期,政治委員制度日漸完善。1947年7月,總政治部頒佈《中國人民解放軍黨委員會條例草案》,規定“在軍隊中設置各級黨委員會,而以黨委員會作為對軍隊之一切領導與團結的核心”。該條例明確黨委與政治委員的關係,規定黨委書記一般由政治委員兼任。
新中國成立以來,政治委員制度得到堅持和鞏固。1954年4月頒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草案)》,明確指出:“政治委員和軍事指揮員同為部隊首長,對部隊的各項工作共同負責,在一般情況下,政治委員又是黨的全盤工作的主持者。”隨着形勢的變化發展,政治工作條例多次修訂完善。2021年2月,經中共中央、中央軍委批准,新修訂的《軍隊政治工作條例》頒佈實施,對政治委員制度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這是自1930年頒佈的紅軍政治工作暫行條例以來,人民軍隊政治工作條例的第12次修訂。 [3] 

政治委員越南

越南共產黨自1944年創建越南人民軍(越南語:Quân đội Nhân dân Việt Nam)以來,一直把黨對軍隊的領導作為軍隊建設的基本政治原則,十分強調“軍隊必須置於黨的絕對、直接、全面領導之下”。要求“一切有關軍隊和國防建設的重大問題均由中央政治局決定,指揮員必須服從上級首長和本級黨委的領導等”。
總政委 總政委
在1947年2月召開的全軍政工代表會議上,越共確定了軍隊政治工作制度和任務,並決定建立各級政治機關,設政治委員越南語Chính trị ủy viên)等政工系統。在1948年7月召開的軍隊建黨會議上,決定實行政委(越南語:Chính ủy)制,黨政工作系統合併,由政治委員一元化領導,政治委員有最後決定權。連隊政治指導員主要通過俱樂部組、生活改進組、訓練組、技術改進組、敵工組、民運組等開展工作。人民軍中黨政工作的初步建立,對部隊的作戰和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
越南戰爭結束後,1982年,越軍對整個軍隊的領導與指揮體制進行了全面改革,在軍隊中實行“一長制”。在各軍種、兵種、軍區、軍司令部及其下屬指揮機構中取消了政委編制,規定由軍事指揮官全權指揮所屬部隊。與此同時,在各級指揮機構中設立了政治副職、在兵種以上司令部(包括軍和軍區)設立軍事委員會,以確保軍隊思想、組織以及其他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1982年越南軍隊在實行軍隊領導與指揮體制改革時,曾取消了中央軍委和師以上黨委,一度將國防委員會作為越軍的最高統帥機構,用政治機關(隸屬於各級司令部)代替黨委領導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這種做法削弱了黨對軍隊的領導,引起多方不滿。
1985年,越南對軍隊領導體制再次進行了調整,在越共中央政治局內設立軍事和國防工作的常設機構,恢復中央軍委;在各級軍隊組織中恢復黨委制(但仍不設政委),實行黨委集體領導基礎上的“一長制”。
2005年,越南為仿效前蘇聯軍隊體制改革而廢止23年的政委制重新得以恢復。這是越共中央為強化黨對軍隊的領導、加強軍隊政治建設、適應軍隊現代化建設,不斷提高人民軍戰鬥力而採取的重大改革措施。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