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政權組織形式

鎖定
政權組織形式也就是政體,即指特定社會的統治階級採用何種原則和方式去組織其反對敵人、保護自己、治理社會的政權機關。
中文名
政權組織形式
別    名
政體
制    度
政權組織形式的概念及其分類
同    時
反映着人民同國家機構之間的關係
特    定
國家的民主制度的最基本表現

政權組織形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一)政權組織形式的概念及其分類
組織政權機關,特別是組織中央政權機關的原則和方式,顯示着特定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政權組織形式反映着政權組織內部結構的狀況以及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關係,同時也反映着人民同國家機構之間的關係。因此,它是特定國家的民主制度的最基本表現。政權組織形式是國家形式的主要方面,它與國家階級本質緊密相連。政權組織形式從國家從屬於國家階級本質,並反映國家本質;國家階級本質決定着政權組織形式。從歷史範疇上,主要出現過兩類政權組織形式,分別是君主制共和制。君主制是由世襲的君主作為國家的元首或政治權力中心的政治制度,共和制由民選的國家機關或國家領導人依法以民主方式行使國家權力的政治制度。
(二)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憲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就表明,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的我國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國家本質屬性
人民通過選舉制度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組成國家的權力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國家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國家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最好途徑和方式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本身就體現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通過民主集中制組織國家的政權機關,行使對國家的管理職能。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物,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這説明在我國,人民行使民主權利、當家做主的途徑和方式的多種多樣的,但最基本的途徑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面的反映了國家的政治生活全貌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面地反映了人民行使其政治權利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面貌,並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國家政治國家政治生活的整個過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由人民革命直接創造的,是革命鬥爭勝利的產物,是人民革命中政權建設經驗的總結,它不以其他任何制度為依據,也不是依靠既有的任何法律規定而產生。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含義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人民代表大會的邏輯起點。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是指屬於人民全體。這是因為,國家權力是統一而不可分割的,因此不能把每個公民單獨看做是部分權力的所有者,而人民只能作為一個整體成為國家權力的所有者;選舉制度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基礎,人民在民主普選的基礎上選派代表,組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作為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均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它監督,向他負責;人大常委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這就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含義在理論上的4個主要環節。
2.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歷史條件下產生的,因而是適合中國國情的、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新型政權組織形式,是國家其他制度賴以建立的基礎,所以它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以下方面的優越性:①能夠充分發揚民主,便於人民參加管理國家事務,體現了國家政權的民主性。②便於實行“議行合一”,有利於提高國家機關的工作效能。人民代表大會既是議事機關,又是工作機關,它所制定的法律、作出的決議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實施,同時對其他國家機關的一切活動進行監督,從而保證國家機關依法活動,職責分明,統一領導,提高工作效率。③既能保證實現中央集中統一的領導,又能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總之,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最根本的優越性就在於,充分體現了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運用人民代表大會這種政權組織形式行使國家權力,並依照法律法規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體現了人民當家做主的地位。

政權組織形式我國的選舉制度

選舉制度是由法律規定的關於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各項制度的總稱,是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衡量一個國家政治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標誌。我國的選舉制度,是由憲法和選舉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文件加以規定的。
我國選舉制度有一下幾個基本基本原則
(一)選舉權普遍性
我國《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這突出表現了選舉權的普遍性。
(二)選舉權的平等性
選舉權的平等性指的是每一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男女、無論民族,都在平等的基礎上參加選舉,任何選民都沒有任何特權。
(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
直接選舉,就是選舉人民代表,按選區由選民直接投票。間接選舉則不是由選民直接投票,而是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投票選舉出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也就是由代表選代表。我國憲法把直接選舉的範圍擴大到了縣級,縣級以上則實行間接選舉。這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實事求是的做法。
(四)實行無記名投票方式
實行無記名投票,這種民主方式,民主性較強,選民不受外來的干涉和影響,按照自己的意願,可以投贊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還可以投其他人的票。無記名投票是選舉人監督、批評被選舉人的一種有效手段,這對於體現選民的自由意志,發揚人民民主,增強人民政權機關對人民負責的精神大有益處。
(五)差額選舉原則
差額選舉是指候選人多於應選人數的選舉形式。這種形式,有利於在選舉中引入競爭機制,保證選舉不流於形式。我國《選舉法》還進一步規定,在直接選舉中,候選人應多於應選舉人數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在間接選舉中,候選人應多於應選人數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