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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出機關

鎖定
政府派出機關是按照《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政府派出機關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有關機關批准,在一定區域內設立的行政機關。 [1]  [3] 
中文名
政府派出機關
執行機關
政府
時    代
民國初年
類    型
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

政府派出機關依據及職責

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行政公署;二是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區公所;三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街道辦事處。政府派出機關設立的依據源於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是獨立的行政主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實施行政行為,獨立承擔行政責任。 [2]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

政府派出機關行政公署

行政公署,為行政督查機構名稱,不屬於一級政府,屬省級政府的派出機關。民國時期的“行政督察區”之“行政督查專員公署”的簡稱,1949年後“行政督察區”改稱“專區”,則成為“專區行政專員公署”的簡稱;1970年代專區改稱“地區”,成為“地區行政專員公署”的簡稱。
行政公署行署)是現時中國行政區劃中“地區”和“”的行政管理機構。

政府派出機關區公所

公所最初是為地方自治團體。民國初年,縣以下機構一般均稱“地方自治團體”,只設一級組織,其名稱沿用清末《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的規定,凡府、廳、州、縣治所在的城廂地區,稱城;人口聚居滿5萬以上的村莊、屯集稱鎮;人口不滿5萬的村莊、屯集稱鄉。城、鎮、鄉均隸屬縣,受縣知事的檢查與監督。袁世凱於1914年下令停辦地方自治而結束。但有些省仍自行規定了縣以下的基層制度,如山西的區、村兩級制,縣以下設區,置區公所,為縣政府的輔助機關。這一制度實為後來全國在縣以下設區的開始。

政府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

街道是中國不設市轄區的城市(不設市轄區的地級市和地級市所代管的縣級市、縣)、較大的市(直轄市、副省級市、地級市)市轄區或功能區(例: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行政分區,管理機構為街道辦事處——市轄區政府、不設市轄區的市政府或功能區管委會(例: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的派出機關。 2010年,安徽銅陵市主城區銅官山區試點撤銷街道辦事處。2011年9月,銅陵市開始推行銅官山區的改革經驗。銅陵市成為我國第一個全部撤銷“街道”的地級市。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