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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入分配職能

鎖定
政府收入分配職能是指政府通過各種政策工具,參與一定時期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與再分配,實現收入在全社會各部門、各地區、各單位,以及各社會成員之間進行合理分割,縮小收入差距,體現社會公平。
中文名
政府收入分配職能
目    的
縮小收入差距體現社會公平
機    構
政府

政府收入分配職能傳統財政理論對政府收入分配職能的定位

我國傳統的財政理論認為,財政的本質是:“為建立合理的國民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實現以最少勞動耗費取得最大經濟效益,不斷滿足人們需要,對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進行的有計劃分配與再分配”。依據這個原則,財政職能可分為分配、調節、監督三部分,其中分配職能是基礎。而這個分配職能實際上是為“建立合理的國民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服務的,這就是説,這裏所指的分配並不等於調控收入差距的再分配,而是宏觀角度的對整個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從市場經濟的角度來看,傳統財政理論雖然在理論基礎上對財政的本質做出了合理的界定,但對財政具體職能的研究不夠,以至於產生了與現實不相符合的現象。 [1] 

政府收入分配職能政府收入分配職能的範圍

(一)公共勞務均等化公共勞務均等化是指政府為了改善個人產權的初始狀況而對收入較少的個人(家庭)免費提供公共勞務。公共勞務沒有排他性,社會中每個個人都可以同時消費它。因此從消費角度看,公共勞務本身具有均等化的特徵。但公共勞務的提供是有成本的,從資源配置的效率角度看,消費者繳納的税收支付了公共勞務的相應成本。如果是這樣,公共商品消費像私人商品消費一樣,就沒有均等化可言。因此,對於公共勞務均等化來説,是要讓沒有能力支付公共勞務成本的個人(家庭)同樣可以消費公共勞務。 [2] 
(二)收入均等化收入均等化就是通過政府的收入分配職能來改善個人(家庭)之間收入過分懸殊的狀況。收入均等化並不是指把市場機制形成的收入分配狀態調整到每個人都有相同的收入,而是保證社會中每個人都達到“基本生活(福利)”需要的收入。各個國家對“基本生活”的界定不同,制度安排也不同。從政府預算來説,大體包括如下內容:
1.社會保障在混合經濟中,個人(家庭)的生存需要收入。在市場經濟中,個人(家庭)收入是按產權的初始界定,在商品一貨幣的交換過程中實現的。因此,個人(家庭)收入會出現兩種不能維持基本生存的情況:
一是收入過低,不被社會接納的個人是不存在的;
二是沒有基本生存能力,即不能在市場經濟中獲得收入。個人(家庭)“基本生存”所需要的收入是由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的,也是政府收入再分配的依據。“基本生存”所需要的收入量也成了判斷貧困的標準,通常稱為“貧困線”,即在這個收入量以下的個人(家庭)屬於貧困,或者説不能靠市場經濟維持基本生存。因此,政府對貧困線以下的個人(家庭)給予資助,至少讓他們達到“貧困線”所需要的收入。政府對貧困個人(家庭)的資助方式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有不規定用途的一般資助,即直接資助貨幣;也有規定用途的專項資助,例如發放“食品券”,被資助者用它免費領取規定的食品;租用公房,但房租由政府補貼等。另外,一些突發性的事件,比如重大自然災害也會導致個人在一定時期內喪失生存能力。現代國家通常在預算安排中保留一部分準備金,以備不時之需。政府社會保障資金通過税收籌集。
2.我國政府收入分配職能的現狀及其缺陷。理論的滯後帶來了實踐上的誤區。我國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呈加劇擴大趨勢。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所的計算,我國農村的基尼係數從1988年的0.338上升至1995年的0.429,同期城鎮的基尼係數從0.223升至0.286,全國的基尼係數從0.382升至0.445;美國學者Benamin和Brandt的研究則表明,儘管我國仍是一個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家,但我國1995年的基尼係數與生產資料(特別是土地)分配嚴重不均的1935年幾乎一樣高。可見,我國基尼係數上升、收入差距擴大的情況已經相當嚴重。這種局面呼喚着政府收入分配職能的強化,但是,我國政府收入分配職能雖已與計劃經濟時代有很大區別,卻仍存在一系列缺陷,不能滿足市場經濟的發展對收入再分配的要求。

政府收入分配職能強化政府收入分配職能的必要性

首先,強化政府收入分配職能,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這主要是指隨着近年來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社會上出現了富者越富、貧者越貧的“馬太效應”,顯然,這種不安定因素對正常的社會秩序會造成很大的威脅。因此,強化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調控作用,進而縮小收入分配差距必然會大大減少這種不安定因素,進而維護社會的基本秩序,實現社會的安定。
其次,強化政府收入分配職能,有利於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這主要是指通過強化政府收入分配職能,從而有效引導一定時期的國民收入在城鄉、各個區域、各個部門、各個單位甚至每個社會成員之間的合理分配,這樣一來就會逐步縮小收入分配在城鄉、區域以及居民之間的差距,有利於我國更好地向和諧社會邁進。
最後,強化政府收入分配職能,有利於提高居民的幸福感指數。這主要是指強化政府的收入分配職能,使收入分配在不同客體之間實現合理分配,會極大的改善這些客體的物質生活條件,從而產生一種對社會生活的滿足感。因此,強化政府收入分配職能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居民幸福感指數的提高。

政府收入分配職能強化政府收入分配職能的對策思路

儘管強化政府收入分配職能在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今天顯得尤為必要和重要,但是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着手:
首先,提高社會保障在全民中的覆蓋範圍,以促進社會公平的實現。這主要是指政府要加大對社會保障領域的財政支持力度,提高養老、醫療等基本服務的保障水平,真正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進而確保每一位公民都能享受到改革的成果。
其次,繼續落實區域發展戰略和惠農政策,以推動區域、城鄉的統籌發展。這主要是指政府在今後的工作中還要繼續加大對三農的投入力度。此外,政府在實施區域發展戰略和惠農政策的同時也要注重加強區域之間和城鄉之間的合作。
最後,提高低收入羣體的收入水平,主要是指在一些組織中仍存在損害勞動者獲得合理工資待遇的情況,尤其是在一些企業中勞工的工資沒有實現隨企業利潤的增加而獲得相應提高的現象。因此,政府應發揮其在勞動力市場對於收入分配的監督管理作用,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強資弱勞”的關係,實現職工工資增長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同步,在保障勞工的合法權益的同時實現收入分配的合理與公平。
參考資料
  • 1.    .楊天宇.收入分配與有效需求(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年,08月.
  • 2.    .吳俊培.公共經濟學(J).武漢大學出版社,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