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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協定

(專項協定)

鎖定
政府採購協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GPA)是WTO協定項下的一個諸邊貿易協定,目標是促進成員方開放政府採購市場,擴大國際貿易。GPA由WTO成員自願簽署,目前有美國、歐盟等21個參加方,共48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協議。我國已於2007年底啓動了加入GPA談判。加入GPA談判涉及市場開放範圍和國內法律調整兩個方面。其中,政府採購市場開放範圍由各參加方以出價清單的形式,通過談判確定。 [4]  WTO成員並無強制性義務加入該協定。協定的基本規則是國民待遇。在政府採購中,外國的供應者和貨物及服務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於本國的供應者和貨物及服務的待遇。協定對投標程序及時限、招標技術規格的採用、合格供應者的條件、中標及後續情況等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作為WTO法律框架下的協議之一,《政府採購協定》在很多媒體報道中卻被稱為第二個WTO。WTO《政府採購協議》作為四大政府採購國際規則之一,其修訂和發展歷程為中國在政府採購政策功能、電子化採購以及防控低價採購風險等方面都提供了制度參考。 [3]   
2019年10月20日,財政部經由中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向WTO提交了中國加入《政府採購協定》第七份出價。 [1] 
中文名
政府採購協定
外文名
GPA
依    據
WTO協定

政府採購協定內容

《政府採購協定》是世界貿易組織關於政府採購市場開放的專項協定,由世界貿易組織成員自願申請加入。
2017年4月18日,財政部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2018年一季度財政收支情況。財政部國庫司負責人婁洪表示,對中國而言,加入《政府採購協定》之後,大家能買到更多的外國產品,享受到國際貿易帶來的實惠,中國企業和產品也可以在參加方的政府採購市場獲得國民待遇。 [2] 
2019年10月20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經由中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WTO)代表團,向WTO提交了中國加入《政府採購協定》(GPA)第七份出價。本次出價首次列入軍事部門,增加了7個省,出價範圍涵蓋了除自治區外的全部26個省和直轄市,新增了16家國有企業和36所地方高校。同時,增列了服務項目,調整了例外情形。 [1] 

政府採購協定意義

習近平主席提出加快加入《政府採購協定》進程,彰顯了中國進一步擴大開放的決心和維護多邊貿易體制的誠意。
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全球第二大經濟體,政府採購規模巨大,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將極大改善國際貿易,能為參加方提供更為廣闊的市場,為正在復甦的世界經濟注入動力和活力,為世界經濟繁榮發展作出新的貢獻。同時,對中國而言,加入《政府採購協定》之後,大家能買到更多的外國產品,享受到國際貿易帶來的實惠,中國企業和產品也可以在參加方的政府採購市場獲得國民待遇。

政府採購協定目標

GPA是WTO的一項諸邊協定,目標是促進參加方開放政府採購市場,擴大國際貿易。加入GPA談判的主要內容是政府採購開放範圍(GPA稱為出價)及國內相關法律調整。中國於2007年啓動加入GPA談判並提交首份出價,之後作了5次改進,本次出價為第六次改進。 [1] 

政府採購協定發展歷程

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期,關税與貿易總協定率先開始就政府採購問題進行談判。由於各方的利害衝突很大,談判未能取得實質性結果,只起草了一份《關於政府採購政策、程序和做法的文件草案》。1976年7月成立了政府採購的專題組,專門談判政府採購問題。在各締約方的共同努力下,東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於1979年4月12日在日內瓦簽訂了世界上第一個關於政府採購的協議——《政府採購協議》(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GPA),1981年1月1日起生效。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後期,《政府採購協議》的成員為了進一步擴大政府採購的開放程度,開始就新的政府採購協議進行談判。1987年2月2日,協議的締約方對1979年的《政府採購協議》進行了修改,自1988年2月14日起開始實施。1993年12月15日,各締約國在烏拉圭回合上又就制定新的《政府採購協議》達成基本意向,最終形成了關税與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政府採購協議》,即之後所稱的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採購協議》。
《政府採購協議》於1994年4月15日在馬拉喀什簽署,於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
經過近15年的談判和協商,2012年3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委員會召開會議,頒發了WTO《政府採購協議》的新文本和各方新一輪出價,標誌着其日趨走向成熟。2012年版WTO《政府採購協議》對原有《政府採購協議》文本進行了簡化與優化,並在市場準入上進一步擴大了採購實體的覆蓋範圍,囊括了從部級到其他專門機構的更多政府部門,以及新的服務和其他公共採購活動。2012年版的WTO《政府採購協議》已於2014年4月6日開始正式生效。 [3] 

政府採購協定版本修訂情況

WTO《政府採購協議》(GPA)最初於1979年達成,經過多輪修改於1994年形成目前版本(即1994版)。1994版規定,參加方在協議生效後3年內,繼續就協議文本和擴大出價開展新一輪談判。根據該規定,參加方開展了歷時近15年的談判。2011年12月1日的WTO部長級會議通過了GPA新文本,各方也就新一輪出價達成一致。2012年3月30日,WTO政府採購委員會召開正式會議,一併頒佈了GPA新文本(也稱2012版)和各方新一輪出價。 [5] 

政府採購協定2012年版修訂內容

(一)關於總則部分的修改
1.新版WTO《政府採購協議》在序言中對WTO《政府採購協議》條款的修訂目的進行更新,增加了對透明度、靈活性、防腐敗等方面的要求,對於各項條款進行了更細緻的規定,並鼓勵使用電子手段進行採購。
2.增加了“定義”條款,即新版WTO《政府採購協議》第1條,對其文本中出現的各種概念性名詞進行解釋。對其條款中出現的“商業性貨物和服務、委員會、建築服務、國家、電子反拍、以書面形式或者書面的、限制性招標、措施、常用清單、意向採購公告、補償、公開招標、採購實體、合格供應商、選擇性招標、服務、標準、供應商、技術規格”等易混淆的概念進行澄清,使公眾更清晰瞭解WTO《政府採購協議》的內容。
3.將1994年版本中的第1條“協議的適用”和第2條“合同價值估算”合併為第2條“適用範圍”,擴大了採購範圍。增加了貨物服務不適用事項的具體描述,使得協議所適用的範圍標準更加明確。同時對附件中所應列明的信息進行了規定,給各採購實體提供更清晰的內容。
4.新版本將原版的第23條“本協議例外”提到前面,作為第3條,未作內容變動。
5.新版WTO《政府採購協議》將原來的第3條“國民待遇和非歧視”與第4條“原產地規則”合併,增添“電子手段適用”“採購的進行”“補償”等新原則,作為第4條“一般原則”。這三條原則為WTO《政府採購協議》的實施提供了全新的標準,增加了電子採購方式,注重對防腐敗行為的規範,同時由原來可提供補償交易變為禁止各參加方實施補償,更注重公平的實現。
6.新版本第5條為“發展中國家”,對給予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進行了進一步規定,增添了對發展中國家在加入WTO《政府採購協議》後過渡期的規定。
7.新版WTO《政府採購協議》提出,為發展中國家加入WTO《政府採購協議》過渡期,這五款均對發展中國家在加入WTO《政府採購協議》後在過渡期內如何適應國際規則作了詳細規定。 [3] 
(二)關於實體性及程序性相關條款的變更
1.增添了第6條“關於採購制度的信息”,對各國應對WTO《政府採購協議》條款的變化作出法律法規制度的修改進行規定。
2.新版WTO《政府採購協議》的第7條“公告”,包括“意向採購公告”“摘要公告”“計劃採購公告”三部分內容。對各公告的發佈方式均提出可用電子化方式發佈;第7條公告的內容對採購過程中關於信息的發佈作了詳細規定,新增的使用電子化信息的方式,對於促進各供應商採購信息的獲得提供了便利。
3.增加了第8條“參加條件”,即採購實體對參與採購的供應商所必須具備的條件進行規定,以保證供應商具備承攬相關採購所必須的法律和財務資格,以及商業和技術能力;新版WTO《政府採購協議》將原版第8條“供應商資格”與第10條“選擇性招標”合為新版WTO《政府採購協議》第9條“供應商資格”。同時新增第3款“常用清單”,採購實體可以設立供應商常用清單,邀請有興趣供應商申請進入該清單。
4.將原版第6條“技術規格”與第12條“招標文件”合併為新版第10條“技術規格和招標文件”,對貨物或服務的技術規格提出更細緻的規定,同時新增了環境保護的要求;第10條第7款中增加了對電子手段採購的規定;另外,第10條中關於於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於招標文件有修改的要求時, 修改條款對供應商在提交招標文件時給予更規範細緻的要求,保障採購過程中每個階段的順利施行。
5.將原版第11條“投標與交貨期”更名為“時限”,仍為新版第11條。新版第11條增添了對電子採購提交投標文件最後期限的規定。
6.將原版第14條對談判程序的要求作了簡化整合,更新為新版第12條“談判”,刪掉了原版中“有關對標準及技術規格的修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7.將原版第15條“限制性招標”更新為新版第13條,名稱不變。減少了原版中工程服務的限制性招標要求。
8.增加了第14條對“電子反拍”採購程序的要求。
9.新版WTO《政府採購協議》第15條“投標文件的處理與合同授予”對原版第13條進行整理,增添了保密性要求。另外,對投標書的提交刪掉了原版中“允許使用電傳、電報或傳真”的要求。
10.在合同授予階段,對於價格異常低於其他投標價格的投標,可以進行審查,從而避免不合理競爭的發生。
11.新版WTO《政府採購協議》第16條“採購信息的透明”對原版的透明度要求作了進一步細化,將原版第17條“透明度”和第18條“採購機構的信息提供和審查義務”以及第19條“締約方的信息提供與審查義務”中部分條款進行合併。包括“提供給供應商的信息”“授予信息的公佈”“文件、報告和可查蹤電子資料的保存”以及“統計數據的收集和報告”四部分內容。對於“授予信息的公佈”,增添了對使用電子媒體上發佈公告的要求。
12.新版WTO《政府採購協議》增添“文件、報告和可查蹤電子資料的保存”條款,同時增加對電子方式公佈公告的要求。
13.增添第17條“信息披露”,對信息的保密性、信息發佈的公平性作了要求。 [3] 
(三)關於爭端解決以及各參加方的國內法律制度調整
1.新版WTO《政府採購協議》第18條“國內審查程序”是對原協議中的第20條“投訴程序”進行的修改,增添了初次審理的要求,以保證審查程序的公平性。
2.增添了第19條“適用範圍的修改和更正”,對於提議的修改和修訂進行了規定。包括“修改提議的通知”“對通知的異議”“磋商”“修正後的修改”“修改的執行”“便利解決異議的仲裁程序”“委員會的職責”幾個部分。
3.有關適用範圍的修改和更正。
4.新版WTO《政府採購協議》第20條為“關於磋商與爭端解決”的過程。對於磋商解決參照的標準進行細緻化規定。
5.新版本第21條中關於“機構”的要求,對委員會應履行的職責進行了細化。
6.新版WTO《政府採購協議》第22條的“最後條款”中,增添了對可持續採購及安全標準的要求 。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