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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承認

鎖定
政府承認,即為對新政府的承認,是指一國承認他國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國的正式資格,並表示願意與其建立或繼續保持正常關係的行為。政府承認和國家承認一樣,都是受國際法制約並能產生一定效果的國家行為,但由於政府承認與國家承認的對象不同,所以,承認的條件、方式和效果都有一定的區別。 [1] 
中文名
政府承認
出    處
《國際法(第三版)》
政府的承認是指現存國家對於別國的新政府產生的事實給予的確認,確認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國的正式資格,並願意與新政府所代表的國家進行正常交往的行為。一般來説,只有一個現存國家內部由於劇烈的社會革命或政變,導致該國發生非憲法程序的政權更迭而產生的新政府才可能帶來政府的承認問題。
注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承認就是對政府的承認。
參考資料
  • 1.    馬呈元.國際法(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