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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調結合

鎖定
放調結合價格管理體制的放開、搞活與價格體系的有劃調整的有機結合。是我國現階段價格改革的-個基本原則,也是使市場零售物價總水平保持穩定和價格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證。放,是指價格管理體制上的放權,還步縮小國家統一定價的範圍,擴大地方和企蘭的定價權限和調價權限。放權並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要加強宏觀指導和調節。調,是指有計劃地調整不合理的商品價格,包括由國務院制定和批准的少數關係國計民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的價格,重要的公用事業及主要勞的收費標準和價格。其他的商品價格全部放開,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自行管理和定價。實行放調結合,是因為不合理的價格是在集中過多、管得過死的管理體制的必然結果,而價格管理體制的不合理又加劇了價格體系的不合理,兩者有密切的聯繫。因此,價格改革必須將管理體制上的放權相價格體系的調整結合起來,調中有放,放而不亂,互相配合,達到理順整個價格體系的目的。 [1] 
中文名
放調結合
釋    義
價格管理體制的放開、搞活與價格體系的有劃調整的有機結合
參考資料
  • 1.    于光遠,經濟大辭典 上、下冊,上海辭書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第15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