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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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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1、本罪的主體是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只是由於疏忽大意或其他非主觀原因則不構成本罪。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持偽造、變造的護照、偷渡等手段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故意予以放行的行為。
中文名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編    號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性    質
犯罪
主    體
負責辦理護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概念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二、瀆職犯罪案件
(二十八)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第415條)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
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相關條文規定

《刑法》有關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條文規定:
第四百一十五條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規定: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
重特大案件立案標準:《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規定,
(一)重大案件:
1、違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2、違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3、違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
1、違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2、違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3、違法放行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相關説明

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