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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的解除

鎖定
收養關係的解除,依據一定的法律條件、程序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的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解除收養關係可依當事人的協議解除,也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解除。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10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和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1] 
中文名
收養關係的解除
定    義
依據一定的法律條件、程序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的法律行為
類    型
法律術語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