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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家庭

鎖定
收養家庭(Adoptive family)由過繼或收養關係而形成的養父母和養子女的家庭,是家庭結構類型的一種[1] [1]  。在我們的生活中,一些孩子會因為種種原因沒有辦法被親生父母所撫養,例如父母雙亡的孤兒,父母因為貧困、未婚先孕等原因而被遺棄的嬰兒等,這些原因導致了收養行為,形成了收養家庭 [2] 
收養家庭的類型是多種多樣的。除了一般收養家庭,還有一些特殊的收養家庭,例如親屬間的收養、被拐賣兒童的收養、殘障兒童的收養、開放收養等。每個兒童都有在家庭中成長的權利,一種穩定的、連續的和永久性的關係將會有利於兒童的成長和發育,收養家庭便承擔了這樣的積極作用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等法律從收養家庭的登記原則、監護人的責任和兒童的權利的角度保障收養家庭的穩定發展。《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等國際文件也強調了收養兒童的權利與福祉,以保證收養兒童得以在和諧健康的家庭氛圍中成長。目前,我國堅持國內收養優先原則,也積極幫助涉外送養兒童開展尋根之旅。認識並尊重不同類型的家庭,懂得家庭與婚育的責任,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內容。
中文名
收養家庭
外文名
Adoptive Family
近義詞
領養家庭

收養家庭定義

收養家庭(adoptivefamily)是指家庭結構類型的一種。收養家庭是指由過繼或收養關係而形成的養父母和養子女所組成的家庭。由於養父母和養子女無直接血緣關係,在心理上與有直接血緣關係的父母和子女不同。大多數收養父母與他們的養子女建立了親密的情感聯繫。研究表明,成人渴望做父母的程度比成人與子女有無基因關係對兒童發展更為重要 [1] 

收養家庭收養家庭的成因

父母雙亡的孤兒是最需要收養支持的羣體。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2019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19年底,全國共有孤兒23.3萬人,其中社會散居孤兒16.9萬人 [4]  。這些孩子都需要有人收養、寄養或被機構安置。
極度貧困是迫使父母拋棄孩子的一個世界性因素。在中國,迫於貧困而遺棄嬰兒的現象偶有發生,但隨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貧困不再是遺棄嬰兒的主要原因。也常常有父母出於未婚先孕的羞恥而拋棄自己的孩子。但在中國這可能不是主要原因,因為未婚懷孕的女性可以很容易地進行人工流產 [2]  。中國還有一些特殊的收養原因。收養曾經是中國社會擴展家庭的一種傳統做法,人們有時會通過“過繼”子女,以保證所有的堂兄弟夫婦都有一個兒子傳宗接代,供奉祖先,繼承財產和養老。在實施計劃生育期間,計劃生育的管理往往不允許高孩次的嬰兒(例如家裏的第2個孩子)進行登記,因此父母可能會送養子女,以避免對其計劃外生育的懲罰 [2] 
在中國社會文化的影響下,夫婦想要子女的願望普遍十分強烈。收養的基本功能在於擺脱無子女狀態,但其他功能還包括:擴大家庭規模、使家中兒女雙全、年齡結構合適、夫婦在老年得到更多孩子的贍養,或者僅僅是出於好心照顧沒人管的孩子 [2] 

收養家庭收養家庭的類型

收養家庭親屬間的收養

在我國封建社會時期,曾長期存在過繼制度——即成年男子沒有兒子,可將兄弟、堂表兄弟的兒子過繼給自己作後嗣,繼承自己的身份和財產。這其實就是一種收養的形式,並且被當時的法律制度所承認。在1949年之後,我國已經廢除了封建的立嗣制度,我國現行的法律也不承認過繼制度。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三十八條規定:“‘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形成撫養關係的,既為養子女,互有繼承權;如系封建性的‘過繼’、‘立嗣’,沒有形成撫養關係的,不能享有繼承權” [5]  。上述規定於2019年7月20日已失效 [6]  ,而2020年所頒佈的《民法典》中則沒有提及“過繼”相關的規定 [7]  。然而在廣大農村特別是偏僻地區,收養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的子女的情況仍有發生 [8] 

收養家庭被拐賣兒童的收養

為使打拐被解救兒童能夠及時通過收養重新迴歸家庭生活,國務院法制辦在2016年公佈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公安機關將解救的被拐賣兒童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後,應當立即開展查找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工作,12個月查找不到的,公安機關應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證明。自公安機關出具證明之日起,被解救的兒童可以被內地居民收養 [9]  。然而,在《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2019年的正式修訂版本中,未將打拐被解救兒童納入收養範圍 [10] 

收養家庭非婚生子女的收養

關於法律上是否應當允許當事人收養自己的非婚生子女的問題一直存在爭議,各國法律規定不同。在我國香港,收養制度明確允許生父母收養非婚生子女。該制度可以避免生父母因不願公開其過去非婚生育的事實而被迫放棄對該子女身份的承認,也能使非婚生子女事實上享有了與生父母共同生活的權利 [2] 

收養家庭殘障兒童的收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中第一千一百條規定,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收養人應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和“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限制 [7]  。這一規定體現了國家鼓勵公民收養殘障兒童的政策。但在實踐過程中並沒有達到理想的立法目標,殘障兒童被收養的比例相當低,近似於0.5%,成為收養的難點 [11] 
國家通過完善有關收養殘障兒童的法律規定和程序,特別是在民政部推行的“明天計劃”和“藍天計劃”的配合下,為殘障兒童迴歸家庭生活和融入社會提供了有效的機制。“明天計劃”是指民政部從2004年起,用三年時間為全國城鄉各類福利機構中0~18歲的殘障兒童進行手術矯治和康復的大型活動。“明天計劃”自2004年5月啓動以來,我國已有1109個兒童福利機構中的3.5萬名殘障兒童得到了手術救治,5000多名術後孤兒通過國內外收養迴歸家庭 [10]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金華表示,國內收養正呈現新的趨勢。越來越多的國內家庭開始收養輕度殘障兒童或病癒康復的孤棄兒童,幫助這些兒童儘早迴歸家庭 [12] 
殘障兒童除了國內收養,還可以選擇跨國收養。中國收養中心為了提升殘障兒童被收養的機率,專門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和辦法,並將收養殘障兒童作為申請加快收養程序的理由之一 [13]  。據統計,2014年至2018年5年間,全國共辦理收養登記97819例。其中,外國人收養12238例,佔全部收養登記的12.5%,外國人收養殘障兒童11468名,佔涉外收養的95% [13] 

收養家庭事實收養

事實收養是中國特有的收養現狀,國外不存在此類的收養類型。它是指收養人、被收養者和送養三方不完全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或者沒有通過國家機關指定的法定程序依法建立合法的收養關係,但是雙方一直以父母子女的身份長期生活,並得到了周圍羣眾的認可 [14] 
西南政法大學吳國平在《特殊收養行為的法律規制》中指出,我國收養法對特殊收養的規定很不完善,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大量特殊收養行為迫切需要立法加以確認、規範和調整,以避免社會矛盾的產生 [8] 

收養家庭開放收養

收養者收養孩子後,總是希望彼此能像親生孩子與父母的關係一樣。因此,大多數情況下養父母會選擇秘密收養,即兒童對於自己被收養這一事實處於不知情的狀態。在國內的同種族中採取秘密收養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但是在國際收養條件下,保持秘密收養是非常困難的。隨着兒童意識能力的發展,兒童就會發現與養父母之間存在身體上的諸多不同,會產生一系列疑問。在這種狀況下,開放收養就成為必然要求 [15] 
開放收養是社會學家索羅斯基(Sorosky)、巴蘭(Baran)和潘諾(Pannor)在1984年提出的概念。當時指的是“生父母在收養中,放棄有關兒童的所有法律的、道德的和養育的權利,但保留與兒童的接觸並知曉其狀況的權利” [14]  。社會學家約翰·格利特(John Gritter)總結了開放收養的四個要素:出生家庭選擇收養家庭、兩個家庭互相見面、交換有關收養的完整信息、建立不間斷的聯繫 [14] 

收養家庭收養家庭的現狀

收養家庭國內收養優先原則

近年來,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健康低齡兒童基本上都為國內家庭所收養。以2018年為例,全國被收養兒童15143人,其中被中國公民收養13506人,佔被收養兒童總數的89.2%;被外國人收養1637人,佔被收養兒童總數的10.8%,其中病殘兒童1565名,達97.1%,另外72名為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國內無法實現收養的大齡等特需兒童 [16] 
據統計,2014年至2018年5年間,我國共辦理收養登記97819例。其中,中國公民收養85581例,佔全部收養登記的87.5%;外國人收養12238例,佔全部收養登記的12.5%,其中外國人收養殘障兒童11468名,佔涉外收養的95%,其他5%多為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國內無法實現收養需求的大齡兒童。這表明中國堅持國內收養優先的堅定立場。涉外收養作為國內收養的有益補充,在幫助殘障兒童重獲父母的温暖,保障殘障兒童迴歸家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15] 

收養家庭收養兒童的性別偏好

據前瑞典統計局局長斯坦·約翰遜(Sten Johansson)在1995年的一篇論文表明,中國大部分夫婦都有兒女雙全的願望。如果夫婦已有一個兒子,尤其是如果已有兩個或更多的兒子時,那麼幾乎所有這種類型的家庭收養的都是女孩。如果夫婦已有兩個女孩,那麼他們都會收養男孩 [2] 
在1980~1987年之間,被收養的女孩數上升26萬人,而相應男孩僅上升6萬人。學者對此差別的解釋是:因為中國傳統中對男孩具有偏好,在計劃生育較嚴格的時期,當夫婦由於多胎生育面臨受罰時,他們更願意將女孩而不是男孩送養。有兩個或三個女兒的家庭送養女兒的可能性相較於其他類型的家庭更大 [2] 

收養家庭涉外送養兒童回國尋根

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中國送養到世界各地的兒童大約在10萬人左右。最早送養到國外的兒童逐漸進入成家立業的階段,越來越多的被收養兒童和他們的家庭希望可以來到中國,到被收養兒童曾生活過的兒童福利機構進行尋根回訪。因此,中國兒童福利與收養中心每年會接待大量回國尋根的收養家庭。2011年至2018年8年間,中國民政部通過福利彩票公益基金項目累計投入1700餘萬元,資助了2400多名中國涉外送養兒童來華尋根,幫助收養兒童瞭解祖國、加深對祖國的認同和熱愛 [15] 
2018年,中國民政部頒發了《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外國收養家庭到兒童福利機構尋根回訪接待工作的通知》。《通知》放寬了可接受回訪接待申請的權限。省級民政部門可以直接接受被收養兒童及外國收養人、尋根回訪組織機構提出的回訪接待申請,也可以明確由市級民政部門直接接受回訪接待申請 [15] 
其它國家開始開展幫助收養兒童回國尋根的相關工作,例如韓國政府也採取了積極的姿態面對早年被送養者回國定居,並稱他們是韓國的世界公民。這些國家的政策和措施,無疑體現了對兒童權益的關懷 [17] 
不過,有報道指出,國際收養的兒童在尋根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一些困難。首先,許多父母在遺棄子女時並不會留下個人的資料。其次,親生父母和孩子見面之後也會面臨着一系列的問題——國際收養的孩子尋到親生父母之後,存在着語言衝擊和文化差異的問題。在剛剛尋到親生父母時,孩子和父母對於彼此的期待也時常不同。這些都為重逢之後的新關係的建立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18] 

收養家庭收養家庭的宗旨及好處

聯合國發佈的《兒童權利公約》(1989)中指出,每個兒童都有在家庭中成長的權利,應讓兒童在幸福、親愛和諒解的氣氛中成長,以充分而和諧地發展其個性 [19]  。國際社會福利理事會發布的《國內與跨國收養及寄養家庭照管實施準則》(1996)指出,一種穩定的、連續的和永久性的關係將會有利於兒童的成長和發育 [20]  。當親生父母和其家族成員不能滿足一名兒童充分而和諧地發育成長所必要的條件時,負責保護兒童和兒童福利的被授權團體,必須尋求可供選擇的解決辦法。如果需要的話,向孩子提供一個永久性的替代家庭,要比在一個機構照管孩子更好 [20] 
而收養便為兒童提供了一種永久性的替代家庭照管,同時在父母與孩子之間也建立了一種合法的關係。收養的首要目的是向一名兒童提供一個他(或她)自己的家庭,而不是向一個家庭提供一名兒童。儘管永久的替代家庭照管不是解決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問題的終極方案,但是收養家庭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證曾被忽視和被遺棄的兒童的健康、安全、福祉、精神與文化上的需要以及平等受教育的權利 [20] 

收養家庭部分針對收養家庭的支持機構

收養家庭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

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受中國政府委託,負責涉外收養具體事務,承擔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養育和國內收養部分工作 [21] 
服務類型:
  • 涉外收養工作的接收、安排、跟蹤等。
  • 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養育工作的研究及培訓。
  • 國內收養工作的調研、諮詢、協調等。
  • 承擔民政部“明天計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21] 
聯繫方式:
見網址http://www.cccwa.cn/article/lxwm/

收養家庭中華孤殘兒童基金會

中華孤殘兒童基金會由愛國美籍華人仲輝和聶立立夫婦於1992年9月創建。多年來,基金會通過“助食、助養、助醫、助學、培訓和救災”向生活在中國福利院的孤棄殘兒童提供人道主義慈善服務 [22] 
服務類型:
  • 向孤棄殘兒童提供慈善服務,如科學餵養、助醫和助學。
  • 與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密切合作,為一部分生活在中國兒童福利院的孤棄殘兒童在美國尋找有愛心的領養父母。
  • 向生活在美國家庭的被領養中國兒童提供持久的文化和精神服務,幫助這些兒童不斷地積極地瞭解和學習中國傳統文化 [22] 
聯繫方式:
  • 網址:http://zhonghuaertong.org/
  • 電話:001-303-850-9998
  • 郵箱:info@ccaifamily.org

收養家庭浩德國際兒童服務中心(中國)

浩德國際兒童服務中心成立於1956年,總部位於美國西部俄勒岡州尤金市,最早由浩德夫婦創辦,在當時推動了美國為國際領養立法——《浩德法》,是現在全世界最大的兒童收養服務機構。目前浩德在華有32個與政府合作的兒童福利項目,每年服務幾千名中國兒童 [23] 
服務類型:
  • 開展困境兒童家庭增能與保護項目。
  • 與福利機構合作開展兒童家庭式養育。
  • 兒童國際收養服務。
  • 開展孤殘兒童大病醫療救助,支持術前術後康復養育。
  • 提供專業培訓,倡導專業服務,推動行業發展 [23] 
聯繫方式:
  • 電話:010-85916292
  •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慈雲寺1號院東區國際2#2603
  • 郵箱:hif@holtchina.org

收養家庭相關研究

目前,和兒童收養問題相關的研究多集中在社會服務領域,例如收養原因、收養兒童的安置方式等。心理學涉入該領域後,開始着重關注收養兒童的依戀形成、收養兒童的心理適應和人格與認知發展狀況等。國外心理學研究通過對比普通兒童與收養兒童的心理發展的各項指標來研究收養兒童的心理發展態勢,並對於不適應的收養兒童給予及時的幫助和治療;研究還比較有着不同收養前經歷的收養兒童,描述其問題特徵,分析、解釋問題的成因,進而發展針對收養兒童出現的問題的有效干預機制 [24] 

收養家庭收養家庭兒童的心理發展

依戀形成
一項關於收養家庭依戀關係的元分析顯示,收養年齡小於1歲的兒童與撫養者建立安全依戀的比例和同齡兒童相當,而1歲後被收養的兒童相對普通兒童則表現出較少的安全依戀。然而,收養年齡可以影響依戀行為,但不影響最終的依戀質量 [24]  。一項2001年的研究發現,養父母自身的依戀心理狀態才是預測依戀質量的重要因素。在此項研究中,母性心理狀態與嬰兒依戀質量的相關為72%;具有自主心理狀態的養父母撫養下的嬰兒出現了更多的安全依戀行為,而非自主心理狀態的養父母導致嬰兒出現了更多的紊亂型依戀 [25] 
人格發展
一項2007年的調查發現,有過被收養經歷的兒童、青少年及成人與同齡的未被收養者之間的自尊水平無差異;跨國收養兒童與本土收養兒童的自尊水平亦無差異。收養兒童自尊水平發展的良好態勢可以解釋為收養為養子女提供了與以往不同的生存環境——養父母及社會的關心與支持,良好的學校教育和家庭氛圍等。這可以緩減兒童早期經歷的刺激,幫助他們發展良好的心理健康水平 [26] 
認知發展
一項包含了62項收養兒童認知發展研究的元分析(n=17767)比較了收養兒童與普通兒童兩個羣體,發現兩者間IQ得分無顯著差異。在收養兒童羣體的內部比較中發現,收養年齡小於1歲與大於1歲的兒童IQ得分無顯著差異,收養男童與女童的智力發展也無顯著差異。在學業方面,收養兒童的學習成績落後於普通兒童,收養年齡是影響學業的重要因素:收養年齡大於1歲的兒童表現出明顯的學業不良,而1歲以前進入收養家庭的兒童與普通兒童在學習成績方面無明顯差異 [27] 
一項2007年的研究通過對比收養前經歷這一變量,反映了機構寄養對收養兒童認知發展的影響。沒有經歷機構寄養、機構寄養時間為0~6個月、6~24個月、24~42個月的收養兒童出現認知損傷的比例分別為2%、2.3%、12.0%、32.6%。此結果可見機構寄養對收養兒童認知發展的影響不可小視 [3] 
學者將收養兒童學業的明顯落後的現象稱為“收養滯差”(adoption decalage),並解釋:不少收養兒童在童年中期開始因親生父母的喪失而感到困擾,這種喪失感往往伴隨闖入性思維,使兒童不能集中精力在學業上,以及因自身的問題行為導致與同伴不和等類似的社會情緒問題均會阻礙收養兒童的學業進步,並且學業上的差距會隨着學校、家庭對學業的高要求而被加強 [28] 
身份認同
與普通兒童相比,收養兒童在青春期的自我認同會更加艱難,因為他們還面臨着對於自身收養角色的認同 [29] 
學者將影響收養兒童身份認同的因素分成了三個層次:
  • 青少年的內心世界:這是他們建立收養角色認同的核心,它包括青少年在建構收養認同時的情感和認知,也就是他們自己對於收養的感覺是什麼,認識和思考又是怎樣的。
  • 家庭關係:包括收養家庭、親生家庭及與收養兒童有血緣關係的延伸家庭(extendedfamily)中的家庭關係。
  • 社會環境:在社會交往中,被收養者可能因收養角色而被歸為“另類”,這會讓他們對自己的身份產生不確定感。
每當收養兒童的內心世界同家庭關係、社會環境產生交錯並引起個人的探索和評估時,收養角色認同便發生並發展。比如當養子女發現自己同其他成員在外貌、能力或性格等方面存在差異時,便會探究自己的身份,尋找收養的意義。當收養兒童因為收養身份被歧視時,他們也會重新思考收養身份對於自己到底意味着什麼 [29] 
收養兒童的角色認同可以分為四類:
  • 未審視的認同(unexamined identity):這類青少年經常思考收養的相關問題,不在乎自己被收養這一事實,對它的態度既不樂觀也不消極。
  • 有限的認同(limited identity):這類青少年有探索收養問題的想法,但不常常思考,不在乎自己被收養這一事實。
  • 不穩定的認同(unsettled identity):這類青少年開始探索收養的意義,很在乎自己被收養這一事實。但對收養所持的態度時常消極,有時對於親生父母和養父母可能伴隨着憤怒和怨恨。
  • 整合的認同(integrated identity):這類青少年思考了大量有關收養的問題,並清楚認識到收養的重要意義,對收養持積極樂觀的態度 [29] 
由於青少年對收養角色的好奇和探索程度不同,不同個體有不同的發展時間表,所以不能斷言某種認同類型優於其他類型,在青少年階段尤其如此 [29]  。在中國文化下,被收養者身份認同的形成會具有一定的中國特色。一項針對兩名中國被收養大學生的質性研究表明,他們的身份認同挑戰了“一個被收養人不是從屬於原生家庭,就要從屬於收養家庭”的二分法觀點。而基於中國家庭文化的特點,他們可以通過家族認同來解決這一衝突。因此,她們的身份認同歸屬於家庭認同,既符合中國文化的特點,也可能使認同危機得以解決 [29] 
污名化
在我們的文化中,對於家庭的普遍印象是異性戀夫婦與親生子女的結合,這種想法會將其他家庭形式置於規範之外。研究表明,人們存在對收養家庭歧視觀點,並對收養家庭的家庭聯繫的強度存有疑問 [30] 
一份1995年的調查顯示,將近三分之一的受訪者認為被收養者的適應性較差,更容易有毒品和酒精問題。此外,有40%~45%的人認為被收養的孩子在學校更容易出現行為問題和麻煩。然而,實際上並非如此。相比之下,收養父母受到大眾青睞,近90%的人將其描述為“幸運,有優勢和無私” [31] 

收養家庭收養兒童的心理適應狀況及干預

一項1993年的數據表明,存在心理適應問題的收養兒童約是普通兒童的2~5倍 [32]  。在瑞典的一項調查中,生活在瑞典的跨國收養兒童患嚴重心理疾病(如自殺、自殺意念、精神疾病)的幾率是生活在相同環境下的瑞典兒童的3~4倍,藥物濫用和酒精濫用幾率是後者的2~5倍 [33] 
在干預層面,收養兒童接受心理治療的人數遠超過普通兒童 [34]  。然而,跨國收養兒童接受心理健康服務的比例顯著低於本土收養兒童 [35] 
曾經歷極度惡劣生活環境的跨國收養兒童和本地收養兒童出現行為和情緒問題的風險增大 [35]  。部分收養兒童曾經歷過身體虐待、嚴重忽視、妊娠期母體濫用酒精或藥物、暴力或藥物濫用等,臨牀治療者應特別關注這類兒童。干預方案應針對不同收養年齡的兒童和不同類型的依戀行為才能發揮最大的功效 [30] 

收養家庭對於收養家庭的支持與保護

對於收養家庭的支持與保護工作是維持收養家庭永久性的重要因素 [36]  。一項2014年的研究表明,至少有40%從寄養家庭收養孩子的父母可能需要一些治療性的諮詢服務,以幫助他們理解和解決孩子的情感和行為需求 [37]  。同時,收養後的服務、補貼和支持的落實程度在養父母決定是否收養時起着決定性的作用 [38] 
支持與保護服務的作用:
處理分離的影響:
被收養的兒童在某種程度上經歷了與親生家庭的分離。這可能會在整個童年和成年後造成包括自尊和身份認同方面的挑戰 [37]  。收養支持和保護服務中的治療、諮詢、同伴支持小組等可以幫助兒童和青少年處理他們的情緒,並接受他們的經歷和目前的環境。同樣的服務也可以支持養父母理解並一同解決與孩子的失落、分離、創傷、依戀和認同有關的問題 [37] 
處理創傷的影響:
許多被收養的兒童和青少年可能由於早期受到的虐待、剝削和忽視,或被送進收容機構,而受到創傷。特別是那些被多次安置的兒童和青少年,通常經歷過長期或複雜的創傷。與處理創傷相關的服務可以幫助兒童學習新的思維方式,並在面對壓力和威脅時做出健康的反應。這些服務還可以幫助養父母瞭解他們的孩子在創傷背景下的行為,培養父母應對挑戰的能力,並制定適當的策略,使創傷得以緩解或癒合 [39] 
處理兒童的挑戰和需要:
雖然大多數被收養的兒童的功能在正常範圍內,但研究表明,相當一部分(40%~45%)被收養的兒童在情感、發育、身體、智力和行為上受到持續的挑戰32。臨時護理等服務可以為父母提供寶貴的休息時間,讓他們從養育孩子的工作中暫時解脱出來,同時也讓孩子得到休息。收養後的跟蹤報告服務可以有效地記錄並分析兒童的行為、父母對兒童行為的影響、兒童心理健康、父母對養育兒童的信心和家庭功能的改善 [40]  [41] 
支持與保護服務的重要組成:
採用預防性方法:
收養支持和保護服務可以在危機發生前通過建立早期的服務基礎、幫助養父母瞭解孩子成長過程中的需求、培養他們應對挑戰的知識和技能,以及在負面行為模式變得根深蒂固之前進行扭轉 [42] 
靈活的計劃與連續的服務:
被收養的兒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有不同的需求和關注點,經常需要多學科的方法和正式與非正式的支持組合 [43] 
家庭系統視角:
收養支持和保護服務應將家庭系統作為一個整體,而不是僅僅專注於“解決”被收養兒童的問題 [44]  。雖然家庭可能會將兒童的行為或情緒作為尋求服務的主要原因,但家庭和環境中往往有更復雜的動態問題需要解決 [42] 
文化適應性實踐:
收養支持和保護服務提供者需要對收養家庭中的文化、民族和種族差異保持敏感 [43]  。服務需要培養兒童、青少年與不同文化的人有效互動的能力,同時意識到自己的文化、身份和世界觀,能夠尊重所有文化、語言、階級、種族、民族背景、性傾向和其他具有多樣性的人 [39] 
持續的服務:
收養是一個終生的過程,其挑戰是不可預知的。有些需求在收養後和適應階段逐漸變得明顯,如被收養兒童的成長、入學、進入青春期或向成年過渡的時期 [41] 

收養家庭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

收養家庭是家庭類型的一種。保證收養家庭的兒童與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需要家庭、學校、相關行政部門和服務機構等共同努力。我國一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對此有諸多相關的規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從監護人的責任和未成年人的安全福祉等角度進行闡述,《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2019修訂)和《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則從收養登記手續和兒童權利保障的實操角度進行闡述。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旨在保障收養兒童能夠獲得健康的家庭與完備的保護,從而保證其在和諧的氛圍中成長。

收養家庭《民法典》(2020)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六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户口登記。
第一千一百零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係不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零九條
外國人依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並與送養人簽訂書面協議,親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一十條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
有本法第一編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
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7] 

收養家庭《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

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
第五十四條
禁止拐賣、綁架、虐待、非法收養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性騷擾。
第九十五條
民政部門進行收養評估後,可以依法將其長期監護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收養。收養關係成立後,民政部門與未成年人的監護關係終止。
第九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引導和規範有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為未成年人的心理輔導、康復救助、監護及收養評估等提供專業服務。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撫養、收養、監護、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自行或者委託社會組織對未成年人的相關情況進行社會調查。

收養家庭《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2019修訂)

第三條
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45] 

收養家庭《外國人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

第二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養子女(以下簡稱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登記。
收養人夫妻一方為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也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登記。
第三條
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符合中國有關收養法律的規定,並應當符合收養人所在國有關收養法的規定;因收養人所在國法律的規定與中國法律的規定不一致而產生的問題,由兩國政府有關部門協商處理。
第五條
送養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被收養人的户籍證明等情況證明,並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有關證明材料:
(一)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經離婚的)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和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其中,被收養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並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書面聲明;
(二)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被收養人的其他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以及監護人有監護權的證明;
(三)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監護人實際承擔責任的證明,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四)由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被遺棄和發現的情況證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情況證明;被收養人是孤兒的,應當提交孤兒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證明,以及有撫養孤兒義務的其他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送養殘疾兒童的,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46] 

收養家庭我國各部委相關教育類文件

收養家庭作為家庭的常見形式之一,在教育中往往會從兒童權利和家庭保護等角度進行呈現。我國各部委發佈的相關教育類文件中,《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2007)從未成年人權益角度強調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2修訂)從中小學生的自我認知和人際關係角度強調了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內容。

收養家庭《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

初中學生法制教育的內容
懂得未成年人權益應當受到國家保護,知道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的主要內容,掌握自我保護和維權的方法,學會採用訴訟或者非訴訟方式維護合法權益 [47] 

收養家庭《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

小學低年級
使學生有安全感和歸屬感,初步學會自我控制;幫助學生適應新環境、新集體和新的學習生活 [48] 
小學中年級
幫助學生了解自我,認識自我;樹立集體意識,善於與同學、老師交往,培養自主參與各種活動的能力,以及開朗、合羣、自立的健康人格;引導學生在學習生活中感受解決困難的快樂,學會體驗情緒並表達自己的情緒;幫助學生建立正確的角色意識,培養學生對不同社會角色的適應 [46] 
小學高年級
學會恰當地、正確地體驗情緒和表達情緒;積極促進學生的親社會行為,逐步認識自己與社會、國家和世界的關係 [46] 
初中年級
幫助學生加強自我認識,客觀地評價自己。積極與老師及父母進行溝通,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鼓勵學生進行積極的情緒體驗與表達,並對自己的情緒進行有效管理;逐步適應生活和社會的各種變化,着重培養應對失敗和挫折的能力 [46] 
高中年級
幫助學生確立正確的自我意識,樹立人生理想和信念,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正確認識自己的人際關係狀況,培養人際溝通能力,促進人際間的積極情感反應和體驗;幫助學生進一步提高承受失敗和應對挫折的能力,形成良好的意志品質 [46] 

收養家庭相關國際文件

部分國際文件也從兒童權利、監護人責任角度對收養家庭這一話題進行了闡述。聯合國發佈的《兒童權利公約》(1989)和《關於兒童保護和兒童福利、特別是國內和國際寄養和收養辦法的社會和法律原則宣言》(1986)從兒童保護與兒童福利角度強調了收養家庭中兒童的需求和基本權利,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發佈的《國內與跨國收養及寄養家庭照管實施準則》(1996)和國際社會福利理事會發布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1993)從跨國收養的實操角度強調了跨境收養在養育中的基本準則和注意事項。具體內容如下:

收養家庭《兒童權利公約》(1989)

第二十條
(一)暫時或永久脱離家庭環境的兒童,或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這種環境中繼續生活的兒童,應有權得到國家的特別保護和協助。
(二)締約國應按照本國法律確保此類兒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顧。
(三)這種照顧除其他外,包括寄養、伊斯蘭法的“卡法拉”(監護)、收養或者必要時安置在適當的育兒機構中。在考慮解決辦法時,應適當注意有必要使兒童的培養教育具有連續性和注意兒童的族裔、宗教、文化和語言背景。
第二十一條
凡承認和(或)許可收養制度的國家應確保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並應:
(a)確保只有經主管當局按照適用的法律和程序並根據所有有關可靠的資料,判定鑑於兒童有關父母、親屬和法定監護人方面的情況可允許收養,並且判定必要時有關人士已根據可能必要的輔導對收養表示知情的同意,方可批准兒童的收養;
(b)確認如果兒童不能安置於寄養或收養家庭,或不能以任何適當的方式在兒童原籍國加以照料,跨國收養可視為照料兒童的一個替代辦法;
(c)確保得到跨國收養的兒童享有與本國收養相當的保障和標準;
(d)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跨國收養的安排不致使所涉人士獲得不正當的財務收益;
(e)在適當時通過締結雙邊或多邊安排或協定促成本條約的目標,並在這一範圍內努力確保由主管當局或機構負責安排兒童在另一國收養的事宜 [19] 

收養家庭《關於兒童保護……原則宣言》(1986)

《關於兒童保護和兒童福利、特別是國內和國際寄養和收養辦法的社會和法律原則宣言》(1986)具體內容:
第一條
每個國家均應給予家庭和兒童福利高度優先地位。
第二條
兒童福利要靠良好的家庭福利。
第三條
兒童的第一優先是由他或她的親生父母照料。
第四條
如果兒童缺乏親生父母照料或這種照料並不適當,就應考慮由其父母的親屬、另一替代性寄養或收養家庭或必要時由一適當的機構照料。
第五條
在親生父母以外安排兒童的照料時,一切事項應以爭取兒童的最大利益特別是他或她得到慈愛的必要並享有安全和不斷照料的權利為首要考慮。
第六條
負責寄養安排或收養程序的人員應具備專業或其它適當的訓練。
第七條
各國政府應確定其國家兒童福利眼務是否充分並考慮適當的行動。
第八條
兒童在任何時候都應有姓名、國籍和法定代理人。兒童不應由於寄養安排、收養或任何替代制度而被剝奪他或她的姓名、國籍或法定代理人,但兒童因上述安排取得新姓名、國籍或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
第九條
被寄養或收養的兒童瞭解他或她的背景的需要應得到負責照料兒童的人員的承認,但這樣做有違兒童的最大利益時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收養的主要目的是向無法由他或她的親生父母照料的兒童提供永久的家庭。
第十四條
在考慮可能的收養安排時,負責作此安排的人應為兒童選擇最適當的環境。
第十五條
對兒童的親生父母、將來的收養父母並根據情況對兒童本人應給予足夠的時間和充分的輔導,以便儘早為該兒童的前途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收養前,應由兒童福利機構或單位觀察待收養兒童與將來的收養父母之間的關係。立法應確保在法律上承認該兒童為收養家庭的一個成員並享有成員的一切應享權利。
第十七條
如果兒童不能安置於寄養或收養家庭,或不能以任何適當的方式在原籍國加以照料,可考慮以跨國收養為向該兒童提供家庭的一個替代辦法。
第十八條
各國政府應確立政策、立法和有效監督,以保護跨國收養的兒童。如屬可能,跨國收養只應在有關國家已確立這種措施的情況下才予進行。
第十五條
在必要情形下,應確立政策和法律,以禁止誘拐和非法安置兒童的任何其它行為。
第二十條
跨國收養通常應通過主管當局或機構進行安置,其適用的保障和標準應相當於國內收養上的現行保障和標準。所涉人員絕不能從這種安置工作中得到不當的財政利益。
第二十一條
在由代理人為將來的收養父母進行的跨國收養中,應採取特別的防範措施,以便保護兒童的法律和社會利益。
第二十二條
須經事先確定兒童依法可自由接受收養並已具備為完成收養手續所需的有關當局的同意等任何有關的證件,才應考慮跨國收養。同時必須確定兒童將能遷移並與將來的收養父母團聚且可取得他們的國籍。
第二十三條
在跨國收養中,通常應確保收養在所涉每一國家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在兒童的國籍有別於其未來收養父母時,應十分重視兒童為其國民的國家的法律和未來收養父母為其國民的國家的法律。在這方面應適當考慮到兒童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以及利益 [49] 

收養家庭《跨國收養……公約》(1993)

《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1993)相關內容:
第四條
原住國的主管機關只有在確認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本公約範圍內的收養:
(一)確認該兒童適於被收養;
(二)在充分考慮了在原住國內安置該兒童的可能性後,確認跨國收養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三)確保:
1.已與須經其同意方可進行收養的個人、機構和機關,進行了必要的協商,且上述個人、機構和機關已被適當告知其同意收養的後果,特別是收養是否終止兒童與其出生家庭的法律關係;
2.上述個人、機構和機關已經自主地按符合要求的法律形式表示了同意,該項同意應以書面方式作出或經書面證明;
3.該項同意不是因給付了任何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而獲得,且沒有被撤回;
4.在要求徵得母親同意的情況下,該項同意是在兒童出生後作出。
(四)考慮到兒童年齡和成熟程度,確保:
1.在要求徵得兒童同意的情況下,已與該兒童商議並適當告知其收養的後果和其同意收養的後果;
2.兒童的願望和意見已給予考慮;
3.在要求徵得兒童同意的情況下,兒童已自主地按符合要求的法律形式表示了同意,該項同意應以書面形式作出或經書面證明,
4.此項同意不是因給付了任何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而獲得。
第五條
收養國的主管機關只有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本公約範圍內的收養;
(一)確認預期養父母符合條件並適於收養兒童;
(二)確保已與預期養父母協商;
(三)確認該兒童已經或將要被批准進入該國並長期居住 [50] 

收養家庭全面性教育中相關的教學內容

收養家庭學習目標

收養家庭是家庭類型的一種。尊重不同的家庭類型以及認識家庭、養育和婚姻中的責任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內容。在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中,與“收養家庭”相關的學習目標主要出現在核心概念1“關係”下的第1個主題“家庭”和第4個主題“長期承諾及子女養育”中,內容貫穿5~8歲、9~12歲、12~15歲、15~18歲及以上四個年齡段,具體學習目標如下 [51] 
核心概念1:關係
主題1:家庭
學習目標(5~8歲)
要點:世界上存在着各種各樣的家庭類型。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不同的家庭類型(例如雙親家庭、單親家庭、以兒童為户主的家庭、以監護人為户主的家庭、大家庭、核心家庭和非傳統家庭)(知識);
► 表達對不同類型家庭的尊重(態度);
► 闡述對不同類型的家庭表達尊重的方法(技能) [51] 
主題4:長期承諾及子女養育
學習目標(5~8歲):
要點:家庭結構和婚姻概念有許多種類。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家庭”和“婚姻”的概念(知識);
  • 列舉不同的婚姻方式(例如,自由婚姻或包辦婚姻)(知識);
  • 回憶一些婚姻關係會因分居、離婚或者死亡而結束(知識);
  • 認同儘管人們在家庭結構和婚姻方式上可能存在差異,但這些都是有價值的(態度) [51] 
學習目標(9~12歲):
要點:長期承諾、婚姻及養育子女的方式存在差異,且受到社會、宗教、文化和法律的影響。
學習者將能夠:
  • 列舉長期承諾、婚姻及養育子女的關鍵特徵(知識);
  • 描述文化、宗教、社會和法律如何影響長期承諾、婚姻及對子女的養育(知識);
  • 認同每個人都有權利選擇是否、何時以及與誰結婚(態度);
  • 表達自己對長期承諾、婚姻及子女養育的看法(技能) [51] 
學習目標(12~15歲):
要點:婚姻和長期承諾伴隨着許多責任。
學習者將能夠:
  • 總結婚姻和長期承諾需要承擔的關鍵責任(知識);
  • 回憶成功的婚姻和長期承諾的關鍵特徵(知識);
  • 認同愛、寬容、平等和尊重對於實現婚姻和長期承諾的重要性(態度) [51] 
要點:人們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成為父母,並且親子關係包含多種不同的責任。
學習者將能夠:
  • 列舉父母需要承擔的責任(知識);
  • 比較成年人成為父母的不同方式(例如意願和非意願懷孕、領養、寄養、藉助輔助生育技術以及代孕)(知識);
  • 明確表示每個人都應該能決定自己是否要成為父母以及何時成為父母,包括但不限於殘障人士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態度) [51] 
學習目標(15~18歲及以上):
要點:父母/監護人有責任滿足兒童的多種需求。
學習者將能夠:
  • 對兒童的生理、情感、經濟、健康和教育需求,以及父母的相關責任進行分類(知識);
  • 闡明家庭關係中的困難如何影響兒童的福祉(知識);
  • 認識到健康的家庭關係對子女養育的重要性(態度);
  • 就自身的生理、情感、經濟和教育需求與父母/監護人進行溝通(技能) [51] 

收養家庭相關案例

收養家庭老兩口接連收養23名孤兒,福利中心接過班

1999年,劉才永在汽車站看到一名1歲棄嬰,腿有殘疾,無法行走,他和媳婦老兩口覺得孩子非常可憐,決定收養他。此時劉才永剛退休不久,自己的5個孩子都已經成家。劉才永的妻子蘇松葉想着,“老伴兒有退休金,家裏也種着地,養育一個孩子也能負擔得來”。於是他們把孩子當作親生孩子一樣養着。但沒想到,他們收養殘障兒童的這一消息在村裏傳開了,隔三差五就有人把自家殘障孩子遺棄在他們家門口。就這樣,蘇松葉和老伴兒陸陸續續收養了23個孩子。
村裏學校知道孩子們的情況,所以雖然那時候5個孩子沒有户口,但是也讓他們跟着上學、識字,孩子們沒有耽誤學習。2014年,國家政策調整,劉才永和蘇松葉收養的孩子們都有了户口。
2015年伊川縣社會福利事業綜合服務中正式成立。目前,福利中心一共接收了25個孩子,最大的19歲,最小的1歲半,孩子們都是殘障、腦癱或者有先天性疾病。蘇松葉和丈夫收養的孩子從2015年開始陸續被送至福利中心,2018年接收工作完成 [52] 

收養家庭撫養棄嬰7年生父母找上門,被判歸還

2008年8月的一天,老張在村裏的小學門口遇見了一名棄嬰,為了避免發生危險,他把孩子抱回了家。回家後,他的家人都很喜歡這個孩子,勸他收養,於是他下定決心將女嬰撫養長大,取名小芳。
之後,老張盡心撫養小芳,他平時都在村裏,很少外出,所以一直沒有到相關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後來在鄰居的提醒下,老張到民政部門瞭解了收養手續應該如何辦理,被告知需要有公安機關遺棄的證明,他覺得辦理不了,就放棄了。
2015年,小芳年滿7歲,跟老張非常親近。突然有一天,自稱是小芳親生父母的林某和楊某找上門來,表示想要給老張一定的補償。原來,孩子的親生父母是鄰村的人,當年做生意欠債,在孩子快出生時外出躲債,妻子生育後患病無法照顧孩子,經濟困難,無力撫養,就把孩子放到學校門口。多年來,他們一直託人打聽孩子的情況。現在,他們在外打拼多年,已經把欠債還清,想領回孩子。
“孩子不可能給你們,這孩子當初是你們自己遺棄不要的。”老張認為自己撫養多年,和孩子感情已經非常深,雖沒辦理户口登記,但已有父女之名,堅決不同意將孩子歸還。
雙方多次協商無果,林某夫妻將老張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老張與小芳之間的收養關係,將孩子帶回撫養。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委託鑑定,確定了林某和楊某就是小芳的親生父母,最後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老張因不符合收養條件,也未辦理收養登記,必須將撫養多年的孩子歸還林某、楊某夫妻撫養;同時,林某、楊某夫妻支付老張撫養補償費6.5萬元 [5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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