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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遣送

鎖定
收容遣送是中國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收容審查、教育管理和遣送安置的救濟性的行政管理工作。對象為家居農村流入城市乞討的、城市居民中流浪街頭乞討的和其他露宿街頭生活無着的。由民政、公安部門負責,具體執行機制是收容遣送站。收容遣送站是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救濟、教育和收容遣送的特殊性事業單位,除個別城市外,由民政部門領導。對收容人員中超出規定的收容範圍的,要分情況,及時轉請公安等有關部門處理,嚴格防止把收容遣送當作變相拘禁和審訊。 [1]  2003年,收容遣送被廢止。
中文名
收容遣送
定    義
中國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收容審查、教育管理和遣送安置的救濟性的行政管理工作
性    質
已廢止

收容遣送歷史背景

收容遣送源於建國初期,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從最初對遊民的收容發展到對外流災民、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教育、安置和遣返。1982年國務院發佈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救濟、教育和安置城市中的流浪者,最初是用來對湧入城市的無業人員和災民進行收容救濟的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措施,是一種社會救助和維護城市形象的行為。
2003年6月20日,國務院總理温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並於2003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同期,標誌着《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被廢止,隨後一些城市的收容遣送相關條例和制度也陸續廢止。

收容遣送相關法規

《關於收容遣送工作改革問題的意見》
參考資料
  • 1.    鄒瑜,顧明.法學大辭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