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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型增值税

鎖定
收入型增值税是以銷售收入減去所購中間產品價值與折舊額的餘額為課税對象,即允許納税人在計算增值税時,將外購固定資產的折舊部分扣除。用公式表示為:增值額=消費額+淨投資
增值額=工資+利息+租金+利潤
由於增值額相當於國民收入,因此稱為收入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的税基小於生產型增值税的税基。 [1] 
中文名
收入型增值税
又    稱
淨收入型增值税
固定資產
扣除當期計入產品價值
國民經濟
相當於國民收入部分
定義
計算增值税時,對外購固定資產價款只允許扣除當期計入產品價值折舊費部分,法定增值額相當於當期工資、租金、利息、利潤等各增值項目之和。
從整個國民經濟來看,這一課税基數大體相當於國民收入部分,故稱為收入型增值税
此類型增值税的法定增值額等於理論增值額,從理論上講,這是一種標準的增值税,但對外購固定資產價款以折舊方式分期轉入產品價值部分因無法提供合法的外購憑證,不利於規範憑票扣税的計徵方式。
參考資料
  • 1.    嶽松.財政與税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