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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能力原則

鎖定
支付能力原則是指資產階級税收原則的一種。根據納税人支付能力的大小來分配税收額度的原則。它要求税額的分配應與納税人的支付能力呈正向變化。至於如何測定納税人的支付能力,即測定標準問題,資產階級學者有着兩種不同的看法: (1)“客觀標準説”,提出以財產、所得、消費的規模為標準確定支付能力的大小。(2)“主觀標準説”,提出以納税人繳税後所感到的犧牲,即因課税而導致的福利或效用損失為標準。其中又有三種標準:①絕對 (標準) 犧牲,即各納税人因納税而導致的福利或效用損失在數量上絕對相等;②比例犧牲,即各納税人因納税而導致的福利或效用損失在税前總福利或總效用中所佔的比例相等;③邊際犧牲,即各納税人在最後一個納税單位上所承受的福利或效用損失相等。 [1] 
中文名
支付能力原則
外文名
Ability-to-pay principle(of taxation
概    念
支付能力確定納税負擔的原則
支付能力
依據其收入或財富來衡量
基本概念
(税收的)支付能力原則Ability-to-pay principle(of taxation)
按照納税人支付能力確定納税負擔的原則稱為支付能力原則。納税人支付能力依據其收入或財富來衡量。
支付能力原則有時候證明了這樣一種主張:所有公民都應該做出“平等的犧牲”來支持政府。但是,一個人的犧牲量不僅取決於他支付了多少税收,而且還取決於他的收入和其他環境。一個窮人繳納1000美元的税收,可能比一個富人繳納10000美元的税收犧牲還大。
然而,這些平等的概念雖然被廣泛接受,但很難簡明地運用這些概念來評價一種税制。這一原則並不具體説明某經濟狀況較好的人到底該比別人多負擔多少。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