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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

鎖定
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是攀枝花市政府管理全市國土資源工作的職能部門。
中文名
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
內設機構
10個
副局長
曾勇

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發展歷史

根據《中共攀枝花市委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攀委發〔2010〕14號),設立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簡稱市國土資源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機構職能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律、措施和法規,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編制全市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定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查市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計劃的執行情況。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職責的管理監督,直接查處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並按法定權限審核縣(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審核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及其調整。
(四)負責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查處理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定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土資源廳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全市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定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審核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轄區內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管理礦產資源評審、登記、統計,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調查,協助上級機關開展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擬定全市突發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定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徵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省、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編制有關資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
(十四)承擔市政府公佈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內設機構

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宣傳和政務公開工作;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機關固定資產管理、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工作;承擔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和督察、督辦等工作;承辦局黨委和局機關黨委有關黨務工作。
(二)法規監察處
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審核工作,協調局內有關國土資源改革政策和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擔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組織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聽證、訴訟工作;組織對遵守和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三)規劃和耕地保護處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他土地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全市規劃實施、耕地保護、土地整治、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臨時用地、集體土地佔用的管理措施;指導和審核縣(區)、鄉(鎮)國土資源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它土地專項規劃;參與編制礦產資源開發、主要礦種保護與利用、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等專項規劃;參與建設項目選址的可行性論證;負責指導建設用地預審的審查工作;承擔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佔補平衡工作;負責土地整治項目的立項審查和報批、監管、驗收工作;承擔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的綜合審查和報批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市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的批後實施和補償安置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管理和推廣工作;承擔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四)地籍管理處
負責研究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制度、地籍工作計劃和地籍管理技術規程,依法擬定土地登記辦法實施意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地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及變更調查、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及統計、土地徵收及農用地轉用勘測定界成果的檢查驗收工作;依法調處跨縣(區)及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監督指導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量、土地登記發證、權屬變更、證書查驗、地籍檔案和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與維護。
(五)土地利用管理處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擬定和組織實施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儲備、收購(收回)、交易管理辦法和方案;負責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作價出資、入股、租賃等管理工作;負責節約、集約用地政策的研究和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擬定並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土地供應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國有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承辦建設項目供地方案,承辦土地收購(收回)的審查工作;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和土地等級評測與監測;審查上報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執業資格和資質並對執業工作實施監督;負責土地估價結果備案管理。
(六)礦產資源管理處
編制實施全市探礦權、採礦權設置方案;依法管理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推進和完善礦業權市場建設;依法調處重大采礦權屬和重大地質勘查爭議、糾紛;依法組織開展權限內採礦權的出讓、延續、轉讓、變更、註銷登記前的各項工作,配合開展權限外採礦權的出讓、延續、轉讓、變更、註銷初審;負責權限內採礦權抵押備案工作;推行節約集約開發礦產資源的政策措施;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監督管理,負責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地質勘查項目工作進展的年度檢查和“三率”指標核定、考核工作;配合省國土資源廳開展本市探礦權設置的調查及礦產資源勘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推行地質勘查工作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標準、規程、規範;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負責開展地方地勘項目,組織評審地方地質勘查成果報告;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協調指導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壓覆礦產審查,組織權限內採礦權評估;監督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勘查、開採活動;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及主要礦種保護與利用規劃。
(七)地質環境管理處
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職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擬定全市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指導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處理,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收取和管理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組織編制、實施全市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規劃。
(八)行政審批處
負責國有土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許可的審查報批;負責辦理權限內採礦權審批及登記發證和權限外採礦權的審核、上報;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發證;代徵土地出讓金等國土資源審批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九)財務處
制定局財務管理的各項制度並實施監督和檢查;承擔國家和省、市財政撥款的有關經費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對各項土地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對礦產資源補費及採礦權的徵收和使用進行財務管理和監督;負責對本級礦業權價款的徵收和使用進行財務管理和監督;徵收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土地收益;負責全局各項經費預算、決算及日常領撥、核算管理工作;負責全局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建立年報審核制度;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辦法,監督管理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負責對直屬事業單位和分局的財務工作進行監管、業務指導。
(十)組織人事處
承辦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權,承辦兩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及其科級領導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流動調配、檔案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和基層國土資源所隊伍建設;承擔國土資源系統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職工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所屬黨組織的黨羣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紀委與市監察局派駐監察室合署辦公。其職責、編制(包含在部門行政編制內)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1] 

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簡介

凌永航
攀枝花國土局局長
曾任攀枝花市東區區委常委、區政府副區長。擬提名為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正縣級)人選。現任攀枝花國土局局長。 [2] 
鄭 翔
黨委副書記
協助局黨委書記抓好日常黨務和幹部工作。負責機關黨建、機要保密、對外宣傳、目標管理、機關事務和工會、共青團及婦女等工作。指導本系統基層黨建、精神文明建設、扶貧幫鄉等工作。分管辦公室,聯繫機關黨委、局駐成都辦事處。
曾 勇
黨委委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抓好日常行政工作。負責人事、財務、地質勘查和礦產儲量、礦產開發監督管理等工作,分管組織人事處、財務處、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處。
肖良民
黨委委員、副局長
負責行政審批、土地利用、土地儲備、土地交易等工作,分管行政審批處、土地利用管理處,聯繫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土地礦權交易中心、局政務服務大廳。
鄧毅
黨委委員、副局長
負責地籍管理、地質環境管理等工作,分管地籍管理處、地質環境管理處,聯繫市地籍規劃事務中心、市地質環境監測站。
餘曉琴
黨委委員、副局長
負責依法行政、執法監察、土地規劃、耕地保護、土地整理、綜合統計等工作。分管法規監察處、規劃和耕地保護處,聯繫市土地整理事務中心、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喬 毅
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負責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效能建設、信訪工作。分管紀檢監察室。
彭如邦
副縣級幹部
協助鄭翔同志抓好機關黨建工作。
韓寶林
副縣級幹部
協助肖良民同志抓好土地儲備工作。
符 斌
副調研員
負責鹽邊縣國土資源管理工作。
劉成林
副調研員
協助鄧毅同志抓好地質環境管理工作。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