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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是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人體健康的行為。
中文名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外文名
The crime of importing solid waste without authorization
來    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構成要件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制度。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國家對禁止進口不能作原料的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可以用作原料進口的固體廢物的目錄,未列入該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確有必要進口列入上述規定目錄中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方可進口。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以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人體健康的行為。
申請進口廢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進口廢物用作原料利用的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並具有利用進口廢物的能力和相應的污染防治設備;
2、申請進口的廢物已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申請進口廢物的單位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1)《進口廢物申請書》;
(2)《進口廢物作原料利用環境風險報告書》或者《進口廢物作原料利用環境風險報告表》。受理進口廢物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
所謂“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是指行為人未經有關部門許可超越自身職權,獨立決定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為。未經許可主要是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一般是指不符合申請進口廢物的條件,或者已符合申請進口廢物的條件,沒有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的情形;偽造、變造國家環境保護局《進口廢物批准書》的情形;逾期未向國家環境保護局補辦進口廢物經營審批手續,並繼續從事進口廢物經營活動的情形。具備了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這一前提條件,行為人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為才告成立,否則行為人以合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只有在其使用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才構成犯罪。另外,行為人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是用作原料,即用於從事進口廢物加工利用或專門從事對外貿易經營,為從事廢物加工利用的單位提供固體廢物。總之,其用途應限於用作原料,對於非用作原料,而以原料利用為名,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於他途或是以此牟利,進行倒買倒賣的,則不構成本罪。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行為必須是已經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人體健康的後果才構成犯罪。這是本罪的結果特徵,也是區分構成本罪與不構成犯罪的標準。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也就是説行為人對造成的嚴重危害後果主觀是過失的,但是,對於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是法律禁止的,行為人則是明知的。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刑法條文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 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立案標準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款)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注意

需要注意的是,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即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上沒有列入的固體廢物的,不以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定罪處罰,而應依照走私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區別

與走私廢物罪的區別
1、走私廢物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國家允許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也包括國家禁止進口的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犯罪對象則僅限於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
2、走私廢物罪的危害行為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表現為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行為。
3、走私廢物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走私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行為,即可構成,並不要求造成環境污染、財產損失、人體健康受損等威脅或危害。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是結果犯,構成該罪以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實際危害結果為必要。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擾亂了國家環境保護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具體行為有:
1、違反國家關於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中關於有關境外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規定;
2、傾倒、堆放、處置的是國外和台灣地區的固體廢物;
3、造成重大環境污染。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中國公民、外國公民、無國籍公民及中國的企業、事業和組織及外國的組織、機構等,只要實施了傾倒、堆放、處置境外固體廢物的行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的情形下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相關法律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或者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相關説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環境的保護和管理。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行為。本罪為結果犯,只有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才構成本罪。主觀方面是過失,即對引起嚴重後果的罪過形式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本罪的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依照修訂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如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應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條以走私罪處罰。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
三、國家制訂有《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進口這些產品需辦理《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