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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是指負有直接責任的軍人違反《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軍隊房地產管理和使用規定,未經有權機關藉故依法審批,有償或者無償改變軍隊土地、房屋、國防工程設施、林木的產權關係,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文名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外文名
The crime of selling and transferring the real estate of the army without authorization
依    據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特    點
未經有權機關藉故依法審批
內    容
改變軍隊土地、國防工程設施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構成要件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房地產管理制度。軍隊房地產是國家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有資產不可缺少的有機整體。軍隊房地產權屬由國家依法授予中央軍委、總部所持有,任何人員、組織和部隊不得擅自出賣、轉讓。近年來,由於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牟取本單位或者個人私利,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侵害了國防資產的產權,破壞了軍隊房地產集中統一的管理秩序,導致軍事設施被毀壞,軍事秘密被泄露,國防資產流失等嚴重後果,對國防和軍隊建設造成嚴重危害。軍委總部先後頒佈的一系列房地產管理法規,三令五申要嚴厲制止擅自處理軍隊房地產的行為。如《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對於因管理不善、失職造成軍隊房地產嚴重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有關人員行政處分、經濟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關於擅自處理軍隊房地產問題的處罰暫行規定》第4條明確指出:“對於利用軍隊房地產做交易、送人情等嚴重違法亂紀的,除限期收回房地產外,對決策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嚴重警告處分,沒收其非法收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為了加強軍隊房地產的管理,保障軍隊房地產管理法規的施行,必須打擊嚴重破壞軍隊房地產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軍隊房地產。所謂軍隊房地產,是指由軍隊管理、使用的土地、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以及林木等。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房地產,情節嚴重的行為。軍隊房地產是指由軍隊管理、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和土地、林木等。違反規定是指違反《內務條令》、《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軍隊房地產管理和使用的規定。這些條令、條例規定了軍隊房地產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則和具體制度,其中包括處理軍隊房地產的審批權限及其程序。未經有權機關依法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處理軍隊房地產,違者即屬於擅自處理軍隊房地產。出賣和轉讓軍隊房地產是兩種主要的處理軍隊房地產的方式,未經批准,將本單位的房地產出賣或者轉讓給軍隊其他單位,因房地產的產權關係仍在軍隊內部,所以也不屬於出賣或者轉讓軍隊房地產。出賣或者轉讓都是改變軍隊房地產的產權關係,如果僅是臨時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到期收回,不改變產權關係的,不屬於出賣或者轉讓。出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出售軍隊房地產的行為轉讓,是指私下將房地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此換取其他物品。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是指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數量較大的,出賣、轉讓重要房地產的,出賣、轉讓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因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造成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部隊正常訓練、工作和生活的,以及事後弄虛作假欺騙上級的等。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軍隊各單位的主管人員和負有房地產管理職責的人員,居於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特殊主體。本條雖然沒有對犯罪主體作明文限定,只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由於房地產的不動產屬性,決定了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的行為只能由對房地產負有管理職權的人員實施。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對於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房地產的行為,行為人是故意實施的。明知軍隊房地產出賣、轉讓必須經過合法批准,未經批准,擅自出賣、轉讓,即是故意。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刑法條文

第四百四十二條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出賣、轉讓的數量巨大,出賣、轉讓特別重要的房地產,因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等。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這三種犯罪的對象都涉及到房地產,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應注意正確區分其界限。其主要區別是:
1、犯罪侵害的客體不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侵害的是軍隊房地產的管理秩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是國有土地管理秩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是國有土地管理秩序。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的對象是軍隊的房地產,表現為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的產權關係,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對象是一般土地,表現為轉讓、倒賣這些土地的使用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對象是國有土地,表現為將這些國有土地非法低價出讓。
3、犯罪主體不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的主體是軍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一般公民,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相關説明

一、“軍隊房地產”,是指由軍隊管理、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以及林木。“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數量較大的;出賣、轉讓軍事禁區房地產的;出賣、轉讓給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將非法所得揮霍的;造成嚴重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二、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犯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擅自出賣、轉讓大量房地產的;出賣、轉讓軍事禁區較大數量房地產的;出賣、轉讓較大數量軍隊房地產給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將數額巨大的非法所得揮霍的;造成嚴重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