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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罪

鎖定
擄人勒贖罪是指意圖勒索財物而擄人的行為。台灣刑法中侵犯財產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 行為人須出於勒索財物的不法意圖及擄人勒贖的故意。所謂勒贖是指勒令被擄者的親友提供金錢,或其他財物以贖取被擄者的生命或身體自由。須有擄掠人身的行為。即以暴力、脅迫、欺騙、恐嚇或其他非法手段,使被擄者離開原來所在處所,喪失行動自由而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 [1] 
中文名
擄人勒贖罪
定    義
指意圖勒索財物而擄人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法益包括財產與人身自由,原西德刑法立法例,將相當於本罪的勒索擄人罪規定在妨害自由罪一章中,所保護法益的重點是人身自由。台灣刑法將本罪與恐嚇取財、得利的犯罪規定在一起,作為刑法典分則的單獨一章,以強調對財產法益的保護。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