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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

鎖定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撫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包括哺育、餵養、撫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動的費用等。
中文名
撫養權
外文名
custody
定刑依據
民商法

撫養權定義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撫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包括哺育、餵養、撫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動的費用等。

撫養權法律規定

撫養權(一)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義務平等】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一百零七條 【撫養】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係不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條 【撫養優先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1] 

撫養權(二)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釋〔2020〕22號。
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四十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週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條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四十八條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第五十一條 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第五十二條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並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條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第五十四條 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第五十五條 離婚後,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第五十九條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第六十條 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第六十一條 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撫養權扶養規定

撫養權(一)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撫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包括哺育、餵養、撫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動的費用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義務,不能以任何藉口而免除。從子女出生開始直到能夠獨立生活止,都必須承擔,即使父母離婚後也不能免除。撫養義務是親權的主要內容,權利主體是未成年子女,義務主體是親權人。親權的撫養義務須以直接養育為原則,即讓未成年子女與親權人共同生活,直接進行養育。對於因事脱離親權人的未成年子女,如參軍、就學、與無親權的父母一方暫居等,親權人應當支付現金或實物,進行間接養育。未成年子女作為權利人,有權要求父母履行撫養義務。親權人拒絕履行撫養義務,權利人依法享有撫養費給付請求權。

撫養權(二)夫妻離婚後對子女撫養的規定

離婚的直接法律後果之一,是父母親權的變更,而不是親權消滅。親權內容的部分變更,是直接撫養人由原來的雙方變更為單方,監護人也由原來的雙方變更為單方。親權的整體不因離婚而改變,仍然是由父母雙方共同享有,只是沒有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當事人行使親權受到一定的限制。
離婚導致夫妻之間婚姻關係的解除,帶來的問題是未成年子女無法再繼續與父和母共同生活,須解決隨哪一方生活的問題。未成年子女隨哪一方共同生活,誰是直接撫養人,誰就是親權人(監護人)。即使如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享有親權,不得以不直接撫養為由而拒絕支付撫養費。

撫養權(三)離婚後子女撫養的規則

1、不滿兩週歲即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的長短,一般確定為2年。
2、在下列情形下應當由其中一方撫養:(1)另一方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子女不宜與另一方共同生活的。(2)另一方有撫養條件但不盡撫養義務,而其中一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如果其中一方沒有要求,就當讓另一方撫養,因為撫養子女也是另一方的義務。(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另一方生活的。如果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的子女隨任意一方生活,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也可以由任意一方撫養。
3、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優先撫養條件。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原則是協商解決,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根據最有利於子女的原則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子女已滿8週歲的,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經有一定的辨別能力,隨父或者隨母生活,會有自己的選擇。因而,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撫養權扶養費用

撫養權(一)撫養費的範圍

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撫養費,是指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撫養權(二)撫養費的給付數額

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撫養費數額和給付方式,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對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的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撫養權(三)撫養費的承擔方式

1、由父母雙方協議
父母通過平等自願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准許。但是,協議應當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於子女的,就不應准許。
2、由人民法院判決
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准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決。

撫養權(四)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到子女獨立生活時止。18週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據此,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是18週歲。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撫養權(五)撫養費的變更

子女由於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經濟情況有較大的變化,提出改變原定撫養費數額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先行協議,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決。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確定的撫養費數額,在離婚後,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撫養權探視權利

撫養權(一)探望權的規定及意義

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權對子女進行探望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非直接撫養的一方行使探望權的義務。探望權的性質是親權的內容。
規定探望權的意義在於,保證夫妻離異後非直接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於彌閤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之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探望權不僅可以滿足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充分地瞭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女進行擾養教育,還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撫養方的溝通與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

撫養權(二)探望權的適用注意的問題

第一,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對於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的判決和裁定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對於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可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第三,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中止探望的理由是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各種情形。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撫養權案例剖析

案例:鄭某某與肖某撫養糾紛上訴案——離婚案件中雙胞胎子女的撫養權確定
(一)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在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對雙胞胎子女的撫養權有爭議,雙胞胎子女是由夫妻雙方各撫養一個還是由夫妻一方撫養?對此應當遵循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與案件事實,確定雙胞胎子女的撫養權。
【案號】一審:(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307號 二審:(2014)穗中法民一終字第5385號
【案情】
上訴人(原審原告):鄭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肖某。
鄭某某與肖某於1999年10月結婚,後於2008年2月離婚。2009年2月6日雙方又在民政局登記復婚。2010年9月30日生育雙胞胎子女(兒子鄭某羲、女兒鄭某睿)。鄭某某在廣東省河源市某公司工作並擔任該公司董事長,肖某為廣州市某機關公務員。
鄭某某向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起訴稱,雙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請求判決:1.雙方離婚;2.婚生兒子鄭某羲由其撫養,婚生女兒鄭某睿由肖某撫養。肖某辯稱,同意離婚,但為了兒女的權益,請求雙胞胎子女均由其撫養。鄭某羲和鄭某睿從小一起長大,心理、生理上比其他孩子更有依賴性,不應被視為財產強行分開撫養。雙胞胎子女還不滿4歲,更需要母愛關懷。肖某完全有能力撫養雙胞胎子女。河源市的教育條件和生活環境不如廣州市,如兒子鄭某羲由鄭某某撫養,對其成長明顯不利。
肖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供了以下證據予以證明:1.住房照片及水電費單,擬證明雙胞胎子女與其長期在廣州共同生活;2.雙胞胎子女一起玩耍的照片與視頻,擬證明雙胞胎子女長期共同生活;3.廣東省第二幼兒園的贊助費與學費單,擬證明其為雙胞胎子女在廣州提供了優質教育,雙胞胎子女一起上幼兒園;4.廣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三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歷,廣州醫學院第三附屬醫院核醫學科檢驗報告單、廣州醫學院第三附屬醫院出院診斷證明書及高危產科出院小結、肖某母親的日記,擬證明其為了生育小孩曾三次嘗試進行試管生育技術,現生育困難。經質證,鄭某某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另肖某申請專家證人袁某某出庭作證。袁某某現工作於廣東省心理職業培訓學校,具有高級心理諮詢師、婚姻家庭諮詢師及執業醫師資格,其對雙胞胎子女分開撫養不利於他們健康成長等方面陳述了專家意見。鄭某某對此質證稱,證人受當事人個人委託出庭作證而不是受相關單位委託不合法,且證人意見僅為一家學術之見,不能據此認定相關事實,但認可雙胞胎子女分開生活不利於他們成長。
在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鄭某某與肖某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由法院另行出具民事調解書);對於子女撫養費問題,雙方均表示如果兩個孩子由其撫養,不需要對方支付撫養費;如果兩個孩子由雙方各自撫養一個,各自承擔撫養費;在子女探視方面,雙方均表示如果由其享有子女撫養權,對方可以隨時探望子女。
(二)裁判結果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均認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同意離婚,因此,准予雙方離婚。關於子女撫養問題,撫養權的確定應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依據。綜合鄭某某和肖某的情況,認定雙胞胎子女均由肖某撫養更有利於他們健康成長。首先,從肖某提供的相關證據可以認定其作為母親在生育雙胞胎子女過程中曾付出了精神和肉體上的巨大犧牲,對此鄭某某也予以認可。與鄭某某相比,肖某對雙胞胎子女的付出更多。肖某在經歷了三次試管技術生育雙胞胎子女後,已進入高齡階段,以後幾乎失去生育能力或者生育風險極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第(1)項“對2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的規定,肖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其次,從雙方的工作和生活情況看,鄭某某在河源市某公司工作,而肖某系廣州市某機關公務員。從雙方工作地點考慮,河源市與廣州市越秀區的教育、醫療、學習等硬件環境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肖某工作收入穩定,且在廣州有固定住處,已經為雙胞胎子女提供了較好的幼兒園教育,以後也能為他們提供較好的教育。母親作為女性撫養孩子具有天然的優越性,故雙胞胎子女由肖某撫養更有利於他們的生活、學習和健康成長。再次,根據肖某提供的雙胞胎子女學習、生活的照片與視頻,雙胞胎子女在一起生活確實幸福。結合專家證人袁某某的證言及鄭某某的質證意見,認定雙胞胎子女由同一監護人撫養,比分開撫養更有利於他們健康成長。最後,從雙方陳述可以看出,雙胞胎子女在廣州共同生活時間較長。肖某在廣州工作生活,而鄭某某在廣州、河源兩地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第(2)項“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的規定,以及婚姻法中照顧女方及子女合法權益原則出發,認定雙胞胎子女由肖某撫養更有利於他們健康成長。關於子女撫養費與探視權,雙方意見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據此,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判決:一、准許鄭某某與肖某離婚。二、婚生雙胞胎子女鄭某羲、鄭某睿由肖某撫養,鄭某某不用支付撫養費;鄭某某在不影響兩子女正常生活、學習的情況下,對兩子女享有探視權,具體時間和方式由雙方協商。
鄭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婚生兒子鄭某羲由其撫養,婚生女兒鄭某睿由肖某撫養。肖某答辯不同意鄭某某的上訴請求,請求維持原判。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婚生子女鄭某羲與鄭某睿的撫養權問題。離婚只改變鄭某某與肖某對婚生子女鄭某羲與鄭某睿的共同撫養方式。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除”的規定,綜合鄭某某與肖某雙方的撫養能力與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確定雙胞胎子女均由肖某撫養更有利於他們健康成長,因此,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三)案件評析
在離婚案件中,經常涉及夫妻對子女撫養權的爭奪。本案爭議焦點在於雙胞胎子女應當由父母分開撫養,還是由父母一方撫養,實質上又是上訴人鄭某某爭奪婚生兒子鄭某羲的撫養權。一審、二審法院依據法律規定的原則與本案具體案情確定了雙胞胎子女的撫養權。
一、子女撫養權是一種人身權利,不是一種財產權利
有些父母認為,子女因父母所生,父母對子女就自然享有管轄和支配處置權,因此,將撫養權視為一種財產權利,這實際上陷入了一種誤區。在本案中,上訴人鄭某某要求雙胞胎子女由夫妻各撫養一個,由其撫養兒子,實際上是將雙胞胎子女視為一種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等分方式確定子女的撫養權。其實,撫養權是一項具有人身屬性的權利義務關係,既是一種人身權利,包括了父母對子女的教育、照料和監護等內容;又是一種義務和責任。父母子女關係與婚姻關係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離婚只能解除夫妻婚姻關係,不能消除父母子女的血緣關係和身份關係,也不能消除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與責任。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確定子女撫養權只是為了解決子女與離婚父母哪一方生活,夫妻雙方仍都有子女的撫養權利和義務。獲得子女撫養權的夫妻一方與子女一起生活,享有直接撫養權;另一方以支付撫養費與行使探視權等方式享有間接撫養權。當然,離婚後撫養子女的夫妻一方將對子女的人身承擔更多的義務,需要給予子女直接的照顧和監護,為子女的健康成長付出更多的心血。未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在必要時仍擔負直接照顧孩子的責任。撫養權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某些情況下經父母一方請求可以變更。在本案中,鄭某某與肖某離婚後,鄭某羲與鄭某睿仍是雙方的子女,離婚只是改變了鄭某某與肖某對雙胞胎子女的共同撫養方式。
二、確定子女撫養權應當堅持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198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正式確定了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該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確立了兒童作為獨立個體的權利主體地位。為了保障實現兒童的全面發展,該原則要求立法、司法、行政機關或其他社會機構不僅要考慮兒童的利益,而且要優先考慮他們的最大利益,體現了兒童權利立法保護的價值取向,也為在實踐中解決兒童權益問題提供了法律原則。以公約的生效為契機,各國修訂了本國親子法律制度,逐漸將子女最佳利益作為親子法的基本原則,確立了子女本位的父母子女關係立法。1991年我國加入公約,2007年未成年人保護法確立了“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和“未成年人利益優先”兩大基本原則。婚姻法第二條亦明確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可見,我國立法亦規定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為處理離婚案件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在離婚案件中,當未成年子女利益與父母利益、婦女利益等其他利益發生衝突時,未成年子女利益應當處於優先地位。堅持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也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作為獨立民事主體所應享有的受撫養權、家庭生活權利、受教育權、交往權、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姓名權、財產權利等民事權利。具體來説,在離婚案件中,法院在撫養權人的確定、撫養費的給付以及探視權的履行等方面應遵循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則,對案件作出合理的判決,保障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的正常實現。
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後到自己成年前還要度過一段成長期,這一時期也是人生的關鍵期。在這段成長期中,未成年子女在生活、學習上都需要一定的物質與精神條件。物質需求表現為成長過程所需的物質基礎和經濟支持,如教育費、生活費和醫療費等,而精神需求表現為父母親對未成年子女在生活、學習上的關心、照顧和鼓勵等。因此,法院在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時,不僅應考慮到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性別、生活與教育環境等各種客觀因素,而且還要考慮到他們的心理需求、精神需求、自身意願及情感等各種主觀因素,以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心身健康成長為出發點,去實現他們的最大利益。
在本案中,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除”的規定,鄭某某與肖某關於雙胞胎子女撫養的爭議,應當堅持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全面考慮雙胞胎子女成長中生理、心理及人格道德方面的需要,結合他們的居住生活環境與父母雙方的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進行解決。
第一,從雙胞胎子女的生活、學習環境與條件分析。首先,雙胞胎子女自出生後一直在廣州生活,已經熟悉了廣州的生活與學習環境,並享受廣州良好的幼兒教育。如果兒子鄭某羲由鄭某某帶去河源市撫養,其生活環境會突然發生改變,又需要一個不斷適應熟悉的過程,不利於其身心健康成長。其次,即使鄭某某能為鄭某羲在河源市提供較好的生活與教育環境,但客觀上説,河源市是一個珠三角地區以外的欠發達地區,小孩的生活、教育環境與醫療條件等,與廣州市越秀區(廣州市的教育、醫療最強區)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由肖某繼續撫養兒子鄭某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的規定。
第二,從雙方與雙胞胎子女的生活時間分析。一般認為,父母有足夠的時間照顧與教育未成年子女,更有利於他們的健康成長。首先,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肖某曾經歷過三次試管技術才生育雙胞胎子女,可以認定其在生育雙胞胎子女過程中付出了巨大的精神和肉體犧牲。其次,根據法院查明的夫妻共同財產情況,肖某有足夠的經濟條件撫養雙胞胎子女。事實上,雙胞胎子女自出生後一直跟隨肖某在廣州生活。再次,至一審判決時,雙胞胎子女僅為3歲多,尚為年幼,與母親一起生活能享受到母親細心的照顧,更有利於其身心健康。最後,從雙方工作情況看,按照社會普遍觀念,公務員收入穩定,工作與休息時間較固定,肖某有足夠的時間照顧與教育小孩;而鄭某某作為某公司的董事長,工作繁忙,可能沒有較多的時間陪伴和照顧子女。因此,在雙方離婚以前及以後,肖某均有更多的時間照顧雙胞胎子女,由其撫養雙胞胎子女對他們成長有利。
第三,從雙胞胎子女與外祖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情況分析。在一審過程中,鄭某某與肖某均沒有主張雙胞胎子女與外祖父母或祖父母一起共同生活。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雙胞胎子女主要是由肖某在保姆的幫助下照料他們的生活,因此,本案並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的規定。
第四,從雙胞胎子女分開撫養是否有利於他們身心健康成長分析。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有關雙胞胎的研究開始成為人類學家、社會學家關注的新焦點。上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人類學、社會學在關於雙胞胎的研究中取得較大的成果。從研究成果可以看出,雙胞胎子女的成長有其特殊性,他們彼此依賴程度更高,共同生活比分開生活更有利於他們健康成長。在本案中,證人袁某某在一審作為專家證人也出庭陳述意見證實了這一點。事實上,肖某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雙胞胎子女在廣州共同生活期間,生活愉快,成長健康,鄭某某對此也予以確認。
第五,從雙方是否有生育能力分析。鄭某某在一審過程中沒有主張其是否已喪失生育能力,而肖某主張並提供證據證明了其為了生育子女,先後經歷過三次試管生育技術,以後生育困難。儘管這並不是決定子女撫養權的主要因素,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的規定,對2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可以作為確定撫養權優先考慮的條件之一。
綜上所述,在鄭某某與肖某對雙胞胎子女撫養權發生爭議時,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雙胞胎子女確定由肖某撫養更為合法合理。如果有其他事由出現,雙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劉x鵬,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撫養權相關詞條

撫養權、撫養費探望權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