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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乘員頭盔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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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乘員頭盔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的法規。《摩托車乘員頭盔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編號:XK 15 001)於2016年9月30日公佈,2016年10月30日實施 [1] 
中文名
摩托車乘員頭盔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頒佈時間
2016年9月30日
實施時間
2016年10月30日
發佈單位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摩托車乘員頭盔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內容摘錄

摩托車乘員頭盔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摩托車乘員頭盔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 (以下簡稱通則)等規定,制定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
第二條 本 細則 適用於摩托車乘員頭盔產品生產許可的實地核查、產品檢驗等工作應與通則一併使用。
第三條 摩托車乘員頭盔 產品由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發證 。
第二章 發證產品及標準
第四條 本細則發證產品定義 、範圍及單元劃分
(一)摩托車乘員頭盔產品的定義為:在事故中降低摩托車乘員頭部傷害的裝具 。
(二)摩托車乘員頭盔產品的範圍包括: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佩戴的頭盔;摩托車乘員頭盔產品結構組成應由:殼體、緩衝層、舒適襯墊、佩戴裝置等組成 。
(三)產品發證單元劃分為: A 類盔和 B 類盔 2 個產品發證單元。

摩托車乘員頭盔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內容解讀

《摩托車乘員頭盔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編號:<X >XK 15 001)於2016年9月30日公佈,2016年10月30日實施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