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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

(法律名詞)

鎖定
搜查是司法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罪犯,依法對被告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尋和檢查的強制方法。偵查措施的一種。在中國,有權決定搜查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搜查時,應出2名以上的偵查人員持搜查證進行。 [1] 
中文名
搜查
目    的
收集犯罪證據
性    質
法律詞語
執行人員
檢察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
詞語解釋
1.搜查時必須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
2.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時,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1)可能隨身攜帶凶器的;
(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3)可能隱匿、譭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3.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醫師、醫生不是偵查人員不可以)。
4.搜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成搜查筆錄,由偵查人員、被搜查人員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5.如果被搜查或者他的家屬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參考資料
  • 1.    郭翔.犯罪學辭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