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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
(法律名詞)
鎖定
- 中文名
- 搜查
- 目 的
- 收集犯罪證據
- 性 質
- 法律詞語
- 執行人員
- 檢察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
詞語解釋
1.搜查時必須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
2.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時,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1)可能隨身攜帶凶器的;
(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3)可能隱匿、譭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3.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醫師、醫生不是偵查人員不可以)。
4.搜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成搜查筆錄,由偵查人員、被搜查人員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5.如果被搜查或者他的家屬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