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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餘處理

鎖定
損餘處理,保險人可將損餘財產折價給被保險人以充抵賠償金額。
一般來説,在財產保險中,受損的財產會有一定的殘值。如果保險人按全部損失賠償,其殘值應歸保險人所有,或是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殘值部分;如果按部分損失賠償,保險人可將損餘財產折價給被保險人以充抵賠償金額。 [1] 
中文名
損餘處理
全部損失賠償
其殘值應歸保險人所有
部分損失賠償
財產折價給被保險人充抵賠償金額
含    義
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殘值部分
處理內容
在財產保險中,當財產標的遭受保險責任事故損失後,一旦保險人履行了對被保險人的賠償義務,即擁有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並且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的,受損標的的全部權利歸於保險人;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標的的部分權利。除了保險標的物質形態完全滅失外,受損標的尚有殘值,如果不進行物上代位處理,將會使被保險人因保險而獲利,擴大發生道德危險的可能性。在實際處理賠案中,通常將損餘物資估價,衝減賠款數額,然後將損餘物資的所有權交給被保險人,必要時損餘物資也可歸保險公司處理。保險人處理損餘物資要堅持“物盡其用”的原則。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