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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項目任務通知函

鎖定
援外項目任務通知函,是指商務部為加強對外援助物資項目(以下簡稱援外物資項目)的管理准予出口的批准文件。援外物資項目任務通知函暫未設監管證件代碼。
中文名
援外項目任務通知函
作    用
免領出口許可證
管理規定
援外物資項目供應的各種物資
適用範圍
援外物資項目項下的出口物資

援外項目任務通知函適用範圍

適用於援外物資項目項下的出口物資。
援外物資項目,是指在中國政府提供的無償援助、無息或低息貸款和其他專項援助資金項下,主要由中國政府選定實施企業採購一般性生產、生活物資、技術性產品或單項設備,必要時承擔相應安裝、調試、操作指導和培訓等配套技術服務任務的援助項目。 [1] 

援外項目任務通知函管理規定

援外物資項目供應的各種物資,免領出口許可證,口岸海關一律驗核援外項目實施企業提交的商務部出具的援外項目任務通知函(原則上不附清單)以及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加註“援外出口物資”字樣的通關單。
對於來不及辦理商務部緊急物資援助任務通知函的項目,先驗核總參謀部有關部門提交的商務部對外援助司出具的緊急物資援助任務通知和加註“援外出口物資”的通關單辦理通關驗放手續,商務部緊急物資援助任務通知函由總參謀部有關部門另行補送。
凡根據商務部援外項目任務通知函出口的援外物資,不論是否列入《檢驗檢疫法檢目錄》,各口岸海關一律驗核加註“援外出口物資”字樣的出境貨物通關單中列明的品名、數量和金額並按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凡經產地檢驗和口岸查驗合格或經外經貿部和質檢總局商定辦理特殊放行的援外出口物資,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統一換髮通關單,並在通關單備註欄內加註“援外出口物資”字樣。
對援外工程項目出口的自用生活物資不屬檢驗檢疫部門簽發出境貨物通關單的範圍。個人攜帶出口的生活物資,海關按自用合理數量予以驗放;隨援外物資一併出口或另外發運的批量出口的生活物資應按照“其他貿易”(貿易方式代碼9739)報關,海關驗核援外項目任務通知函。
經援成套項目建成移交後,對外繼續供應設備維修零配件由商務部所屬的中國成套設備出口公司統一對外組織供應,海關對中國成套設備出口公司或其分公司出口的設備維修零配件憑其填寫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驗放,屬於出口許可證管理的不驗核出口許可證。
對一次出口完畢的援外物資,海關將援外項目任務通知函正本和出境貨物通關單隨報關單留存。對分批出口的援外物資,海關應在出境貨物通關單中對設備、材料等物資的出口情況作出批註,在辦結出口手續後,將援外項目任務通知函覆印件隨報關單留存,正本退還企業。最後一批物資出口完畢時,援外項目任務通知函正本隨最後一份報關單留存。
對實行分批出口的援外物資,商務部在援外項目任務通知函上加註“本通知在辦理援外物資口岸驗放時可分批使用”字樣。對未註明的,海關視為一次使用有效,並留存正本。
援外物資監管方式為“援助物資”(貿易方式代碼3511)。對一般物資援助項下的出口貨物,國家税務總局實行出口不退税政策,海關不出具出口報關單退税證明聯。
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基金方式出口的貨物不屬“援助物資”規定的範圍,海關按照一般貿易方式辦理出口手續,驗憑商務部明確批覆為使用援外優惠貸款或援外合資合作基金的“援外任務批件或函”接受報關,其報關單“監管方式”欄應填報為“一般貿易”,並在出口結關後簽發出口報關單出口退税證明聯。
援助出口物資不屬於海關法規定的法定免税貨物的範疇,對於徵免性質為“無償援助”(代碼201)的,其對應的徵減免方式為“照章徵税”(代碼1)。 [1] 
參考資料
  • 1.    海關總署監管司.中國海關通關指南.北京:中國海關出版社,2011:16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