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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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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法是《美國對外援助法》的簡稱。亦稱《1948年經濟合作法》。
中文名
援外法
全    稱
美國對外援助法
創立時間
1984年4月3日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美國大力推行援外計劃,並將它作為其推行對外擴張和新殖民主義政策的重要工具。1948年4月3日,美國會根據國務卿馬歇爾的建議以及巴黎會議關於復興計劃的決議,通過了該法。美國通過外援,提出各種條件,從而束縛受援國經濟和政治的獨立。1951年10月,美國製訂《共同安全法》取代了《援外法》,並大大增加了軍事援助,而且還將各種援外政策統一在共同安全計劃下進行。1961年3月22日,美國總統肯尼迪向國會提出了援外諮文,建議將軍事和經濟援助分開。為此,美國國會通過了新的援外法案,即《1961年援外法》。同年11月,還成立了直屬美國國務院領導的國際開發署,負責對外經濟援助工作,軍事援助交由國防部負責。此後,國會每處都通過援外法案。根據援外法,從1961年6月到1971年6月的10年中,美國共提供外援595億美元,其中經緩418億美元,軍援177億美元。援助地區亞洲居第一,總數為275億美元;拉丁美洲次之,數額為117億美元;歐洲60億美元;非洲45億美元。 [1] 
參考資料
  • 1.    羅肇鴻、王懷寧主編.《資本主義大辭典》:人民出版社,1995年5月:第5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