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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陽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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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陽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於2021年5月28日揭陽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2021年7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1] 
中文名
揭陽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制定機關
揭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時效性
有效
公佈日期
2021/8/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紅色資源的保護,弘揚革命文化,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傳承和利用。
紅色資源中的文物、革命遺址、烈士紀念設施、歷史建築等的保護和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紅色資源,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以來,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人民在揭陽地區進行革命鬥爭和社會主義建設實踐中所形成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包括:
(一)重要機構、重要會議舊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舊居、活動地、墓地以及遺物;
(三)重要事件、重要戰鬥的遺址、遺蹟;
(四)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事蹟發生地或者烈士墓地;
(五)反映革命歷史、革命精神的紀念碑(塔、堂)等紀念建(構)築物,以及重要檔案、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和其他代表性可移動實物;
(六)見證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發展歷程的重要歷史事件標誌地、展覽館、紀念設施等;
(七)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保護的其他紅色資源。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紅色資源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歷史文化保護規劃以及其他相關專項規劃,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紅色資源的日常巡查和現場保護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本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工作,及時掌握和報告紅色資源相關情況,並指導村民、居民按照保護要求合理使用紅色資源。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傳承和利用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及烈士紀念設施的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傳承和利用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及歷史建築的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傳承和利用等工作。
檔案、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教育、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應急管理、消防救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和黨史研究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傳承和利用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建立市、縣兩級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聯席會議機制,協調、指導、推動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傳承和利用等工作,研究決定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傳承和利用政策等重大事項。
聯席會議由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等部門以及黨史研究機構參加。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對紅色資源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和利用等事項提供諮詢、論證、評審服務和專業指導。
紅色資源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由黨史研究、文物保護、城鄉規劃、建築、教育、文化傳播、檔案、經濟和法律等領域的專家組成,具體人選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資金,用於紅色資源普查建檔、排除評估、理論研究、修繕補助以及保護標誌製作等方面的支出。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上級補助、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社會捐贈等渠道依法籌集的資金。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志願服務、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和利用。
對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以及黨史研究機構,定期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普查工作,及時掌握紅色資源保存狀況和保護需求,並收集整理文字、數據、圖片、視頻等有關資料,建立紅色資源普查檔案。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有關部門提供紅色資源線索。
第十一條 紅色資源的認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紅色資源普查實際情況,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以及黨史研究機構,徵求有關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實際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後,提出申報名單,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
(二)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以及黨史研究機構,組織專家諮詢委員會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提出評審意見,擬訂紅色資源初步建議名單;建議名單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以及黨史研究機構,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紅色資源建議名單,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核定。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將經核定的紅色資源列入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佈。
紅色資源保護名錄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名稱、類別、文化內涵、歷史價值、保護責任人等內容;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還應當載明地理座標、保護對象本體等信息。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名錄信息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並推進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護名錄公佈後及時設立紅色資源保護標誌。
紅色資源保護標誌的製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統一設定,內容應當包括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名稱、史實簡介、公佈機關和公佈日期等。
第十四條 紅色資源保護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保護責任人:
(一)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實際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
(二)屬於集體所有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為保護責任人;
(三)屬於私人所有的,其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
(四)權屬不明確的,紅色資源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為保護責任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分工,與相關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簽訂保護協議。保護協議應當明確保護責任人的責任和權利等內容。
第十五條 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進行日常保養、維護;
(二)落實防火、防盜、防毀損等安全措施,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或者發生重大險情時,立即採取相應的搶救保護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三)保持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環境整潔,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四)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保養維護、宣傳教育、保護利用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保護協議約定的其他保護責任。
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享有參與制定保護方案、獲得指導、接受培訓、獲得合法使用收益、申請修繕補助等權利。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儘可能避開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儘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確需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對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進行維護修繕,應當遵循尊重原貌、不破壞歷史風貌、最小干預的原則,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變主體結構及其附屬設施;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批准手續的,報有關部門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對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維護修繕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管理監督。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維護修繕工作由保護責任人負責,保護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紅色資源的修繕、修復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或者籌集。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經濟能力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申請修繕補助。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紅色資源的類別、內容、規模和保護需要等情況給予適當補助,或者與保護責任人在公平、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通過產權置換、購買、長期託管等方式予以保護。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對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資源進行全面排查,發現存在坍塌、損毀、滅失等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搶救性保護和修復。
第十九條 在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本體及其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污、損壞紅色資源;
(二)刻劃、塗污、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紅色資源保護標誌;
(三)生產、存儲或者經營危害紅色資源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物品等;
(四)開展與紅色資源環境氛圍不相協調的經營、娛樂等活動;
(五)翻爬、騎坐等褻瀆、損害紅色資源形象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破壞紅色資源環境和危害紅色資源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紅色文獻資料、代表性可移動實物捐贈給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等收藏單位。接受捐贈的收藏單位應當妥善做好收藏、保管、研究和展示工作。
對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文獻資料、代表性可移動實物等可移動紅色資源,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等收藏單位可以提供免費寄存、修復等便利服務,相關費用在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資金中予以補助。
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等收藏單位應當提升保護利用水平,加強可移動紅色資源的預防性保護和數字化保護利用。
第二十一條 鼓勵對紅色資源進行合理利用。紅色資源的利用應當與其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相適應,防止危及或者破壞紅色資源,杜絕任何庸俗化和娛樂化傾向。
禁止以歪曲、褻瀆、醜化、否定等不當方式利用紅色資源。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潮汕七日紅”等紅色文化理論研究,加強檔案整理利用研究,挖掘揭陽紅色資源的歷史價值和精神內涵,推出優秀研究成果,為傳承弘揚紅色文化提供理論支撐。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紅色資源保護的宣傳,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紅色文化主題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公眾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紅色基因。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堅持正確輿論導向,通過新聞報道、開設專欄、發佈公益廣告、播放或者刊登紅色文化題材作品等方式,弘揚紅色文化,並充分發揮新興媒體優勢,創新傳播方式,提升傳播效果。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利用紅色資源,組織開展愛國主義、革命傳統以及黨史教育活動。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紅色文化教育納入教學必修課程,充分利用紅色資源開展現場教學,組織學員到紅色文化舊址、遺址等開展學習培訓和志願服務。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紅色文化進校園,將紅色文化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識、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內容,鼓勵學校組織學生到紅色文化舊址、遺址、主題展覽館、紀念館等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各類文藝團體、文藝工作者,充分利用本市“潮劇”“鐵枝木偶戲”“潮汕講古”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其他民間文化藝術形式多樣的優勢,創作具有本區域紅色文化特色的藝術作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的傳承利用納入本區域旅遊發展規劃,以“揭陽學宮”“八一南昌起義南下部隊指揮部軍事決策會議舊址”等紅色資源為支撐,培育紅色旅遊景區,設計精品旅遊路線,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紅色旅遊品牌,推動本市紅色旅遊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地區的合作,推動粵東地區“兩次東征主戰場發生地”“南昌起義部隊南下廣東轉戰地”等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和利用的協同發展,通過開展紅色資源理論研究、館際交流、文藝創作、紅色旅遊等活動,加強區域間紅色資源的共享共用,提升弘揚革命文化、傳承紅色基因的整體水平。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刻劃、塗污、損壞除文物、烈士紀念設施、歷史建築以外的紅色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刻劃、塗污、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紅色資源保護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職責給予警告,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相應職責或者存在其他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